土耳其知识产权法新规初探

发布时间: 2017-03-09

作者:王晓阳

2016年12月22日,土耳其政府通过了新的知识产权法,即第6769项法令。该新法令已于2017年1月10日公告生效,用于替代原先关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服务商标、工业产权以及地理标识的《法令法》。现笔者将新法令中涉及专利相关的部分向大家简单介绍如下。

一、涉及发明及实用新型部分:

1. 全新的阶段:授权后异议

在此之前,土尔其的《法令法》规定,对专利提出异议的唯一办法是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但按照新的知识产权法的规定,第三方可于自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对被授权的专利提出异议。一旦有第三方提出异议,土耳其专利局将通知专利权人,并给予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或对专利进行修改的机会。土耳其专利局也将建立相应的委员会对第三方的异议及专利权人的观点或修改进行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以及其他程序将由实施细则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说明。该授权后的异议程序不适用于实用新型申请。

2. 生物技术专利:

新的知识产权法对不可授予专利权的一般性生物技术发明的情形做出了规定。根据新法,对于简单的人类基因序列和克隆人类的方法,将不可授予专利权。即,如果生物专利技术不属于上述范畴,则具备可授权性。

3. 第二医药用途专利:

尽管最近最高法院在一宗审判中判定第二医药用途的发明案件具有专利性,但新的知识产权法对此仍未涉及。作为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国之一,在实践中,第二种医药用途的专利可通过欧洲授权专利在土耳其登记生效的方式得到保护。

4. 废除7年期限专利制度:

根据原《法令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发明申请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获得七年的短期专利。新的知识产权法废除了这一有关规定,并强制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如果未提出该请求,将导致申请被撤回。对于这一举措,土耳其专利局旨在提高专利质量,从而提供总体更牢固的专利制度,。同时确保实用新型制度仍然有效。

5. 实用新型制度的调整:

根据新的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的实用新型申请将不予授权:

a. 生物技术发明;

b. 化学工艺和产品,以及根据此工艺生产的产品;

c. 制药工艺和产品,以及根据此工艺生产的产品。

新的知识产权法强制对实用新型申请进行新颖性检索。申请人可在申请过程中对申请进行修改。另外,如前文所述,授权后的异议程序不适用于实用新型申请。

6. 大学的职务发明制度:

新的知识产权法将所谓的“教授特权”(professors’ privilege)的相关规定删除。这就意味着,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科研人员(包括普通学生和博士生)在校期间做出的发明应被视为归大学所有。新的知识产权法还规定,相关专利产生的至少1/3的收入应属于科研人员。

7. 方法专利中的举证责任:

在原《法令法》中,规定方法专利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归于被告。这在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混乱。新的知识产权法提出了一项消除这一矛盾的修正案。根据新的知识产权法,如果被侵权的过程与新的专利产品无关,法院将有权酌情转移举证责任。而如果被侵犯的过程涉及新产品,则举证责任明确由被告承担。

8. 强制许可:

新的知识产权法为授予强制许可提供了新的依据。具体来说,如果专利权人违反竞争,如阻止、限制或破坏市场竞争,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授予强制许可。如果专利权人的使用不能满足国家的当地市场需求,专利权人也可能被要求授予强制许可。

二、涉及工业品外观设计部分:

1.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描述

不再强制申请人为起诉而提交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描述。且描述中提供的信息不会影响保护范围。

2. 在申请阶段,将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新颖性进行审查

不具备新颖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将被审查员依职权驳回。所谓的“新颖性审查”阶段将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的正式审查阶段进行。

3. 复杂产品的不可见部分

新的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新颖性和个人特征标准的,复杂产品的可见部分,才应受到保护。

4. 复杂产品的零备件

原《法令法》规定,在外观设计首次公开3年后,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外观设计所有者不能对复杂产品的可见部分主张权利:

a.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可见部分是用于维修用途;

b. 且可见部分的来源可靠。

新的知识产权法在保留上述条款的同时还规定:如果受保护的零配件外观设计在科学、工业和技术部发布的“等效件”(equivalent parts)之列,则上文提到的3年期限不可用,其使用不构成侵权。

5. 异议期的缩短

授权后6个月的异议期将缩短至3个月。此举将有望把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总体注册周期缩短至1年内。

6. 未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及实施

当工业品外观设计首次在土耳其公开时,该申请也将作为未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受到保护,以防止第三方使用相同或相似的非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上述保护期为首次公开日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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