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12-13
作者:陈曦 专利工程师
2016年4月1日起,日本开始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对答复拒绝理由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期限延长方面重新进行了规定。
此次修改放宽了拒绝理由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和要求,同时也减轻了海外申请人的负担。今天与大家分享一下笔者自己总结的日本当前专利法与修改后的专利法中就延长期限相关规定的比较。
一、在拒绝理由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延长期限请求
根据修改前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当申请人为日本国内居民时,无论是对于“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书”还是“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书”,答复期限均为发送日起60天,而对于在日本没有住所的海外申请人,答复拒绝理由通知书的期限为发送日起3个月。
申请人可在拒绝理由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有如下规定:
当申请人为日本国内居民时,在满足下述理由(1)的情况下,仅允许延长1次(最长1个月);
当申请人为海外居民时,在满足下述理由(1)或(2)的情况下,最多允许延长3次(最长3个月)。
而且,申请人基于理由(1)仅能够提出1次延长期限请求。如果请求延长的期限为3个月,则需要相应地提交3次期限延长请求书。并且,申请人需要在期限延长请求书中写明合理的理由。
综上所述,根据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提出延长期限请求的手续较为繁琐,无疑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
理由(1):为了获取与拒绝理由通知书等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中记载的发明进行对比的试验数据。
理由(2):为了进行拒绝理由通知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补正书等相关文件的翻译。
相对于修改前的专利法,修改后的专利法更加简便了,有如下规定:
在拒绝理由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内,允许日本国内申请人将答复期限延长2个月,同时,允许海外申请人将答复期限延长2次(第一次可将期限延长2个月,第二次可再延长1个月,两次共计3个月)。另外,与之前专利法规定不同,修改后的专利法中规定,申请人无需在请求书中陈述延期的理由。
二、在拒绝理由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后的延长期限请求
对于在拒绝理由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后进行的延长期限请求,之前的日本专利法中没有作出规定。
而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指出,如果申请人在拒绝理由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同时也没有提交延长请求,申请人可以在该答复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的次日起2个月内提交延长答复期限的请求。无论是日本国内申请人还是海外申请人,均可以将期限延长2个月,并且也无需在延长期限请求书中陈述延期的理由。
同时,需要申请人注意的是,在拒绝理由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延长期限请求已被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在答复期限届满后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另外,在最初指定的答复期限内已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情况下,不能再次提交延长期限的请求。
三、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程序中的拒绝理由书答复期限
由日本专利局审判部进行的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相当于我国的复审程序,是指申请人对专利局实审部做出的驳回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局审判部在此进行审查的程序。此次修订的专利法仅更改了审查阶段的答复期限,对于审判阶段的答复期限并未作出更改。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与上述审查阶段不同,在审判阶段,需要在进行期限延长请求时陈述规定的理由(上述理由(1)或(2))。而且,在答复期限届满后也不能再提出期限延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