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德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发布时间: 2016-12-13

作者:傅磊 专利工程师

近年来,在社会和技术指数级进步的推动下,随着中国制造业的产业升级,越来越多的国内公司和个人把目光投向海外市场。德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欧洲经济的领头羊,其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国民具有极高的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因此,在德国申请专利具有成本高效的官方工作质量和高质量的司法维权的优点。如果想把德国作为目标国家,就应当对德国的专利申请有所了解。以下笔者就结合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的相关规定,简要介绍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基本特点。

一、德国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在德国,除了方法(生产方法和工作方法、测量过程等)之外,所有的技术创造都能被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即德国实用新型专利能够保护化学物质、食品和药物在内的产品。

这与中国专利法针对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规定略有不同。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

二、德国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

注册德国实用新型需要递交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在德国实用新型申请中,附图不是强制性的规定。

这与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同,根据中国专利申请审查指南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可以被在线递交。

三、德国实用新型的审查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是未被审查的专利权。也就是说,在德国实用新型注册过程中,不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

这与中国专利法的规定相似,即,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因此,在德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授权通常要持续几年。但是,与此相反,如果所递交的材料与实用新型专利法的规定相符,那么在提交实用新型申请的几个月之内就能注册实用新型专利。

但是,与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同的是,德国实用新型的专利性要求与德国发明的专利性要求一致。所以,为了更好地行使德国实用新型专利注册获得的权利,建议申请人通过认真的检索来确定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否满足专利性要求,从而获得实际有效的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德国专利商标局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主题进行检索。实用新型专利检索的费用是250欧。检索报告中会列出被考虑用于评价专利性的出版物。

四、德国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

德国发明和德国实用新型这两种专利权之间具有不同的“保护期限”。其中,发明专利具有二十年的保护期限,实用新型专利则最多具有十年的保护期限。

虽然德国发明专利权和德国实用新型专利权两者之间在审查和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实用新型专利权具有与发明专利权同等的司法保护,即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具有使用、生产和销售相关专利的专有权。

五、德国实用新型的官方费用

德国实用新型的官方费用主要包括如下:

关于费用、期限和支付方式的详细信息,可以从以下网址查阅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的费用说明:www.dpma.de/docs/service/formulare/allgemein/a9510.pdf。

请注意,如果不在自申请日起的三个月内支付申请费,那么该实用新型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六、德国实用新型的无效程序

任何人都能对一项德国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请求,同时要支付官费300欧,并且必须书面递交理由。

在无效程序中,该德国实用新型专利将由一位法学家和两位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审查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如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向联邦专利法院提起上诉。

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程序中,跟在民事诉讼中一样,败诉方要承担该程序的费用以及对方的费用。

总之,德国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发明专利的“小弟”能够快速、低成本、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专利权,并且不会影响同一发明创造的德国发明专利的审查,是非常不错的选择。

* 友情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在实际作业中,请以德国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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