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日本专利申请中的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

发布时间: 2016-12-13

作者:秦贺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流程业务管理部

随着我国企业技术水平的快速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渐提高,海外专利申请越来越受到我国企业的青睐。而日本作为亚洲的重要国家之一,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申请专利的热门区域。日本的专利法中设立了不少特有制度,本文将介绍其中的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希望能帮助那些打算在日本申请专利的申请人了解相关程序和手续。

一、外国语书面制度的概念

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于1994年引入日本专利法。在此之前,向日本特许厅递交专利申请时,原则上应提交日文文本。日本专利法中设立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直接向日本特许厅递交专利申请时,可以用日文填写请求书,而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以及说明书摘要等则可用外文(仅限于英文)递交,允许随后补交日文译文,从而方便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翻译文本。

在2016年4月1日颁布的法令中,该制度又明确规定“外文”不仅限于英文,而是扩大到任何语种的外文申请文件均可以提交,这对申请人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二、外国语书面申请的提交

如上文提到的,递交外国语书面申请时,需要提交一份日文填写的请求书,以及任意外文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该外文申请文件作为后续的审查基础,一旦提交后不允许修改。

三、译文的补交

1.补交译文的文件

补交译文时,应当提交一份“译文提交书”,同时提交一份完整的申请文件的日文译文,包括说明书附图,即便说明书附图中没有文字也要一并提交,否则将视为附图未提交。译文只能提交一次,且不能超出原文记载的范围,否则可能构成驳回理由和无效理由。

如果发现已经提交的译文有误,即使案件仍处于补交译文的法定期限之内,也不能再次提交,只能后续通过订正译文错误的方式来补正。

2.补交译文的期限

在递交外国语书面申请后,申请人应在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14个月内补交日译文。且按照最新的规定,凡2016年4月1日起,此期限改为16个月。而且,如果在14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按时补交,日本特许厅会通知申请人,可在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内补交译文。但请注意:如果提交的外国语书面申请是分案申请、或是基于实用新型提出的变更为发明的专利申请,即使上述期限(即自原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6个月期限)已过,仍可自其提出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日译文。未在此期限内提交日译文(不包括附图)的,该专利申请视为被撤回。

四、订正译文错误

订正译文错误时,不能超出外文文件记载的范围。为订正译文错误而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进行补正时,需要提交记载有订正理由的“译文错误订正书”。需注意的是,摘要不能通过订正译文错误的方式进行补正。

五、外国语书面申请的公开

外国语书面申请在公开时,公开公报中包括日译文和外文申请文件,申请人以订正译文错误为目的做出的补正也会被公开。

六、费用

与普通申请相比,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增加了关于原文的公开以及对译文错误订正进行审查的工作,因此需要缴纳比普通申请更多的申请费,每件22,000日元,进行译文错误更正时需要缴纳译文错误订正费19,000日元。

七、外国语书面制度不适用于实用新型申请,目前仅能用日文提交

以上是日本专利申请中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的简单介绍,仅供参考。但在实际作业中,请以日本知识产权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及其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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