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发明人进行职务发明约定时应注意的几个要点

发布时间: 2016-12-13

作者:李欣博  律师、专利代理人

中国目前正在从“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的转型中,国家也在大力鼓励职务发明,在《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要完善职务发明制度。《专利法》中明确规定,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下称“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和设计人(下称“发明人”)相应的奖励以及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多个条款也就职务发明制度进行了完善。

《细则》中职务发明制度遵从的标准一般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细则》的规定进行奖励报酬。《细则》作为具有普适性的规定,有些非常细节的部分很难一一予以规定,也很难针对单位或发明人的具有个性的特点进行相应的规定,因此,在现行职务发明的制度下,还是建议各单位与发明人依据其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从而能够更好的维护各方的利益。因此,本文就着眼于在实践中,单位与发明人进行相关职务发明约定时,需要额外注意的几个要点问题:

一、约定的形式问题

《细则》中规定约定的方式可以是合同约定的方式,也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如果是合同约定的方式,那么就需要有相应的签字盖章,并且双方至少各执一份,注意进行合同的留存,为避免合同页的替换,同时建议加盖骑缝章(或骑缝签名)。

如果是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那么不仅要注意内容本身,还要注意程序问题。作为单位规章制度的一部分,还建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建议相关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做好证据留存工作,防止规章制度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无法适用。

二、奖励的发放时间问题

《细则》中规定奖励的发放时间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放。但单位内部有相应的财务流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无法按照规定的时间发放,那么建议双方在进行约定时就奖励的发放时间依据单位的财务制度进行相应约定,如果不约定的话,依照《细则》的规定,会产生违规的可能性。

三、发明的贡献率问题

《细则》中规定,单位实施职务发明的,应当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深入,企业越来越注重专利的申请与保护,一个产品上可能存在不止一个专利。以智能手机为例,一个手机上可能同时存在有上万件专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发明人进行报酬呢?

笔者的建议是,在进行职务发明约定的时候,建议在计算报酬的时候考虑贡献率的问题。笔者在对国外的职务发明规定研究时发现,国外单位在计算报酬的时候会考虑到多种情况,按照不同的情况确定多个比率,最后专利的费用是乘以不同的比率最终算出来的费用,这样的规定笔者觉得还是有一定优势的。

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个产品利润非常高,但是单位给发明人的报酬极其少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合同存在显失公平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可能性。如果能够基于双方都同意的相应比率计算方式,给予发明人合理的报酬,那么将更有利于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也将更有利于单位的整体发展。

四、退休职工的奖励报酬发放问题

《细则》中规定退休后1年内做出的发明创造依然属于职务发明。在这里,退休职工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权属的问题,更重要的还有奖励报酬发放的问题。随着交通的便捷,退休职工可能会离开原城市生活,或者也有可能涉及作为遗产继承的可能性,这些也是在发放奖励报酬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笔者建议退休的发明人在退休前应当向知识产权部门登记联络方式,如果是银行转账支付的话,应当提交相应的银行卡或账号,同时建议提交时采用纸质并签名的方式,其后单位将奖励报酬支付到退休发明人指定的账户中去。如果联系不上或账户改变的,建议先行提存,待联系上退休的发明人后再予以支付。

五、奖励、报酬的分阶段发放问题

奖励的发放应当适应单位相应的制度,如果是单位鼓励专利申请的阶段,建议分多期给予奖励,如在提交专利申请后就可以发放第一期的奖励;如果是单位鼓励海外申请的阶段,建议海外申请成功的奖励高于国内申请的奖励。简单来讲就是要适应单位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行个性化的制定。

报酬的发放也应当适应单位相应的制度,如可以根据专利的许可情况,或者产品的销售个数,或者产品的利润情况等进行划分,对取得更好市场效果的发明人更高的报酬,以鼓励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

六、实施、许可和转让中报酬发放问题

《细则》中就相关奖励报酬的最低标准进行了规定。在实务中,各省在专利条例(各省条例名称可能有不同)中也规定了不同金额或比例的奖励/报酬。因此,单位在与发明人进行奖励报酬约定时,建议参考所在省市的相关条例,就单位自行实施、许可、转让等报酬的计算方式都进行约定。如果有了约定但是漏写了某种方式的报酬计算方式,存在依据所在省市的相关条例,进行奖励报酬数额判定的可能性。

在现行的职务发明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我们建议为了保护各方利益,防止产生纠纷,单位和发明人需要对职务发明及相关奖励报酬制度进行全面的约定。同时,约定在程序和内容上都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更好的鼓励科技创新,提升企业整体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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