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与中国专利制度的比较

发布时间: 2016-12-13

作者:张瑶 专利工程师

1885年,日本颁布实施了《专卖专利条例(専売特許条例)》,日本专利制度就此诞生。而当前专利法的基础——《日本专利法(特許法)》于1899年实施,至今为止,已经进行了十余次的修改。日本的专利制度与中国的专利的相似之处较多,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差异。本文对日本与中国专利制度的不同之处进行比较。

一、专利法的保护对象

日本:仅保护发明(实用新型由《实用新型法》保护,外观设计由《外观设计法》保护)。

中国:除发明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也由《专利法》保护。

二、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日本:

(1)有害于公共秩序,良好的习俗或公共卫生的发明;

(2)对人类进行的手术、治疗、诊断方法;

(3)单纯的发现;

(4)违反自然法则的发明;

(5)利用自然法则的发明。

中国: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5)动物和植物品种;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三、商业模式的专利性

日本:承认商业模式的专利性。

中国:不承认商业模式的专利性。

四、程序以及记录程序的记录介质的专利性

日本:承认其专利性;

中国:不承认其专利性。

五、新颖性丧失的例外

日本:

(1)有权取得专利者试验的;

(2)有权取得专利者在刊物上发表的;

(3)有权取得专利者通过网络公开的;

(4)有权取得专利者在特许厅长官认可的学术会议上发表的;

(5)违反申请人意愿的公开、共用、刊物发表的;

(6)有权取得专利者在政府机关认可的博览会、展览会上发表的。

中国: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会议);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六、职务发明

日本:取得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而单位可无偿取得该发明的普通实施权。

中国:取得的专利权属于发明者所属的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的,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正的机会

日本:在申请阶段,有几次主动申请修改文件的机会

(1)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

(2)收到第一次驳回通知书后的6个月之内;

(3)收到最终驳回通知书后的6个月之内。

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只有在提实审请求时,或在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以内,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其他修改只能按审查员要求进行,或经审查员同意进行修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仅可以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八、从实用新型申请向发明专利申请的变更

日本: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且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类别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中国:在先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变更为同主题的新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且,在先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变更为同主题的新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九、基于实用新型的发明专利申请

日本:实用新型申请可以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变更申请在实用新型授权前提出,原实用新型申请被视为撤回;如果是在实用新型授权后提出,原实用新型被视为放弃。

中国:已经注册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能作为新的专利申请提出。

十、授权后的订正

日本:专利权人可以在授权以后主动对授权的专利文件进行订正,以便完善其专利,提高其专利的稳定性。订正请求应向日本特许厅审判部提出。

中国:除了专利局原因造成的差错外,申请人不能提出任何改正。

十一、专利保护期限

日本: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计算20年。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关化学和医药领域的发明可以申请延长5年。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计算10年。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自授权日起计算20年。

中国: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计算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保护期限均为自申请日起计算10年。

十二、复审请求

日本:

(1)只有对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才进行前置审查;

(2)前置审查员根据前置审查结果,如果克服了驳回理由,则撤销拒绝查定、并做出授权决定,如果认为没有克服驳回理由,则向特许厅长官递交前置报告。

中国:

(1)无论对申请文件修改与否,都先要进行前置审查;

(2)前置审查员根据前置审查结果,复审请求成立而做出撤销驳回决定、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或者坚持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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