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简介

发布时间: 2016-12-21

作者:武秋彦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流程业务管理部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界走出去的企业和专利申请越来越多,人们也越来越关注各国的专利制度与操作实践。为了能够早授权早享受知识产权成果,专利审查高速(Patent Prosection Highway, 简称PPH)作为加快审查的重要途径备受申请人的青睐。现将美国专利申请中PPH的程序简单介绍如下:

1.美国PPH情况简介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从2006年开始摸索加快审查制度,并尝试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的形式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知识产权局合作。最初的适用对象是首次申请为与USPTO签署了PPH协议的专利局,二次申请进入美国的专利申请。

2012年USPTO提出了PPH的2.0版本,在此版本下,相对于突破了“首次申请”原则的PPH MOTTAINAI模式,PPH2.0更进一步得到了简化,保留了MOTTAINAI不考虑优先权从而扩大适用性的做法。PPH2.0可以基于任何参与局的既有工作成果,与申请提交的顺序无关,只要求申请为同一专利族之成员,且说明书支持要求保护的客体即可。其中任一参与局发出官方通知,认可至少一项权利要求有专利性的时候,申请人可基于此审查结果向其他参与局提交PPH请求,以便加快其审查进程。

另外,请注意,美国PPH仅限发明专利申请。临时申请、植物申请、设计申请、再颁申请、复审程序,以及涉密申请均被排除在外,不可参与 PPH项目。

截至到目前,与USPTO签订了PPH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共23个,分别是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中国、丹麦、爱沙尼亚、欧洲、芬兰、德国、匈牙利、冰岛、以色列、日本、韩国、北欧、挪威、葡萄牙、俄罗斯、新加坡、西班牙、瑞典、英国及巴西。除此之外,美国也参与了五局(即USPTO、EPO、JPO、KIPO和SIPO)专利审查高速路(IP5 PPH)试点项目。

2.申请路径

在USPTO提交PPH请求,一般包括巴黎公约常规PPH及PCT-PPH。前者依据在先审查的国家局做出的可授权的意见,如授权通知书等;后者是依据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的最新工作结果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意见,如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WO/ISA)、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WO/IPEA)或国际初审报告(IPER)。

3.启动条件

在先审查局的审查决定中只要有至少一项权利要求被认为有授权前景,此时申请人可以要求加快在后审查的审查程序。

4.启动时机

美国专利申请在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之前,即未收到USPTO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和中国不同,美国专利申请是自动审查制,无需提出实审请求,因此申请人在递交美国申请之后,如果已决定加快审查以便早日授权,建议在收到在先申请的正面审查结果之后,尽早向USPTO提交PPH请求。

5.向USPTO提出PPH请求所需文件

1)PPH请求书及加快审查美国申请的请求书,但无需缴纳加快审查的官费;

2)权利要求对应表,并具体指明与其对应申请中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对应关系;

3)已授权的对应申请的“授权通知书”以及其审查过程中官方发出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英译文;如果是PCT-PPH,则需提交最新国际结果,即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及国际初审单位的书面意见。

4)信息公开声明(IDS),列出已授权的对应申请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最新国际工作结果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以及副本,引用的美国专利及已公开的美国专利申请无需提交。(上述对比文件副本,已随美国申请提交的除外,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简单引用这些文件副本,并在PPH请求书中指出这些文件副本已于何时随附美国申请提交)

6.费用

美国PPH请求没有官方费用。

7.使用效果

美国专利申请中PPH使用得当可以大大缩短申请人在美国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为申请人预测美国的专利前景和进行市场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向USPTO提交PPH请求时,需将美国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修改为在先申请已被认可的范围,即与其相等或者更小,因此在提交PPH请求之前,申请人需要在专利保护范围和加快审查之间权衡利弊并做出最终决定。

友情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作业中,请以各国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布的最新信息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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