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介绍(上)

发布时间: 2016-12-21

作者: 吴莉娜 律师、专利流程管理部副经理

目前世界上共有四大地区专利,分别是欧洲地区专利、欧亚地区专利、非洲(英语)地区专利(即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和非洲(法语)地区专利(即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现就最常见、最常被申请人选择使用的-欧洲地区专利,作以详细介绍,希望与各位读者共享。

注意:本文中所提到的欧洲专利申请仅限于发明专利类型,欧洲无实用新型专利(仅少数欧洲国家有);外观设计专利需另向EUIPO提出,将后续介绍(OHIM已于2016年3月23日更名为EU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

一、知识产权意义上的欧洲地域与欧盟地域的差别

知识产权意义上的欧洲与欧盟不同。欧盟,指的是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是由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ies 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的区域一体化组织。而知识产权意义上常说的欧洲,指的是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所覆盖的范围,其成员国与欧盟的成员国不尽相同,数量远大于后者。

截止到目前,欧盟共有27个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立陶宛、拉脱维亚、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罗马尼亚、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和英国。而知识产权意义上的欧洲共覆盖了40个国家,除前述28个国家外,还包括其他10个成员国,即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瑞士、冰岛、列支敦士登、马其顿、挪威、塞尔维亚、圣马力诺、土耳其,及2个欧洲专利效力延伸国,即波黑和蒙特尼哥罗(黑山),因此,地域更广。

二、 欧洲专利申请的基本知识

1、 欧洲专利申请的途径:

1) 直接申请:基于巴黎公约递交欧洲专利申请,即:CN→EP→各成员国/延伸国

2) PCT途径进入:即:CN→PCT→EP→各成员国/延伸国

注意:虽然申请人也可以选择通过PCT途径直接进入,即:CN→PCT→欧洲各国,但对于以下欧洲国家,由于其关闭了PCT直接进入国家阶段的途径,因此,只能通过CN→PCT→EP→各成员国/延伸国的途径,这些国家有:比利时、塞浦路斯、法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摩纳哥、马耳他、荷兰、斯洛文尼亚。

2、申请语言:英语、法语、德语三种语言任一。

3、欧洲专利申请的基本程序为:

受理→检索→公开→审查→授权→异议→生效国

4、欧洲专利局采用检索与审查分开进行的程序,且申请人有义务答复检索报告。

5、以PCT途径进入欧洲需同时请求实审,以巴黎公约途径进入欧洲,则可以在答复检索报告的同时请求实审、缴纳相关费用。

6、在办理授权手续时,除需要在规定的4个月内缴纳相关费用之外,还需要提交除递交语言之外的另两种语言版本的权利要求。

7、授权公告后,需要在3个月内办理生效国的登记生效手续。通常情况下,生效国的法律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翻译成本国语言的说明书译文,这样就会产生可观的翻译费用。但如果生效国属于伦敦协议(London Agreement)的成员国,则可减轻为只办理登记手续或仅提交翻译成本国语言的权利要求译文。截止到2016年1月1日,伦敦协议的成员国共有21个,即:

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前南斯拉夫共和国、摩纳哥、荷兰、挪威、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和英国。

8、授权公告后,有9个月的异议期,第三方可对授权的欧洲专利提出异议;9个月之后,则需要到各个生效国提出无效程序。

9、授权后的年费则需要向各个生效国单独缴纳以维持专利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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