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12-23
作者:周晓丽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流程业务管理部
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意识日益增强,而企业利用专利申请在全球进行专利布局也日渐成为企业在世界工业领域生存的利器。那么作为中国企业,如何选择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途径呢?是通过巴黎公约?还是PCT?看似这是一个难以抉择的申请策略问题。但只要我们分清了这两种途径的区别,就不再是难题。
何为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并于1884年7月6日生效。截止2014年底,该公约已涵盖了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176个成员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巴黎公约中所提出的核心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等,都成为了专利申请和商标申请中所依据的重要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其成员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享受与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如果非缔约国国民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永久性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也享受与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优先权原则:
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注册商标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时,可以享有优先权,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对于上述优先权的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何为PCT?
PCT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即《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ng Treaty,简称PCT)。PCT是于1970年在华盛顿签订、并于1978年生效的一个多边协议。它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管理。目前拥有148个缔约成员。
通过该条约,缔约国的申请人只要提交一件“国际”专利申请,即可在几个国家发生效力,从而代替分别提交几份国家和/或地区专利申请。PCT程序由两个阶段组成,即所谓的“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国际阶段的必经程序包括受理、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三个主要步骤。当然,应申请人的请求,还可在国际阶段进行“补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阶段之后,授予专利权的任务和责任仍然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指定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局来完成。因而,可以说,只有国际申请,而不存在所谓的国际专利。
PCT对于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是有规定的,通常来讲,是自申请日(要求优先权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但也有些国家(例如韩国、俄罗斯等)进入的期限是31个月。
由此可见,PCT与巴黎公约有着相同的基础,但PCT条约在具体实施上与巴黎公约却有着相当大的不同。例如从程序上来讲,多一个国际阶段的程序,使申请人不仅可以享有巴黎公约所述的优先权规定,还可以通过PCT独有的国际阶段来获得一份可专利性的初步报告,以便申请人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对本申请的可专利性有一个大概的认识。同时,PCT途径还提供给了申请人一个延缓提交国家申请的机会。
PCT条约和巴黎公约的区别:
两种向外申请途径的选择:
PCT途径
1.准备在三个至五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
2.需要更多的时间考虑在哪些国家申请专利
3.提交申请的准备时间不足
4.资金不足
5.希望通过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来确定可专利性,进一步完善申请文件
巴黎公约途径
1.只在主要关注的国家提交申请
2.只在一个或两个国家提交申请
3.需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经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PCT途径实际是申请人花钱多买了一段时间。如果中国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至少要在5个以上的国家获得保护,那么采取PCT的途径是合适的。同时PCT途径还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好处:
1.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长,给申请人充分的决策时间,降低风险,节省费用。
在此期间内,申请人可以利用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对该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进行初步评估,并结合技术发展情况和市场前景等因素决定是否要进入到各具体国家,或根据自身企业情况对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合适配置。相比起巴黎公约所仅有的12个月期限,申请人可在额外的12个月之外获得至少18个月的时间。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进入国家阶段,这样就能使申请人在30个月的时间里了解、分析、评估、决定和处理许多相关问题,如发明的技术和商业价值、市场及潜在市场、成本和收益的欲期,寻求财政或技术支援,更加灵活地掌握自身申请的状况,并可有充分的时间来为进入国家阶段准备高质量的译文等;
2.一表多国,办理方便。
在PCT国际申请中,申请人只须用一种语言向一个受理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即能够得到一个可在多个国家生效的国际申请日,也因此在所有指定国获得认可。而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人如想在多个国家获得保护,就必须按照各国专利法规定的语言、文本形式和内容要求分别撰写多个申请文件,给申请人也造成了不小的负担。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可以直接用中文向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大大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3.申请人在进入国家阶段前获得的在世界范围内检索的国际检索报告,使申请人可以降低进入国家阶段的风险并节省费用。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一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既可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又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如果国际申请进入PCT条约第二章规定的国际初审阶段,专利申请人还将可以获得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做出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可以考虑不再进入国家阶段,以便节省费用,或者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对申请文本进行修改。虽然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审报告都不具约束性,但为申请人做出决定还是起到了一定的参考作用,同时这两个程序都为申请人提供了修改其国际申请的机会,以利于申请人改进其发明内容。
虽然PCT途径有如此众多的好处,但对于申请人来说,仍然要视自身的客观情况和实际需求来决定是否要提出PCT国际申请。比如,当申请人只计划在极少数国家寻求专利保护,或只寻求某一区域性的专利保护,又或者,申请人的有关商品很快需要在某国上市,或有的商品已经或很快在某国家被仿冒。这些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只根据巴黎公约提出某单一国家的专利申请。
另,据欧专局的统计,2015年来自中国的PCT申请增长量比2014年增长22.2%,是全球申请量增长最快的国家,中国企业中已有华为和中兴这样的公司高度重视专利的国际保护。华为认为:通过PCT途径进行国际专利申请,最明显的价值有:1. 降低因专利价值变化所带来的无效投资风险;2. 更早地获得高质量的检索报告,帮助专利申请价值评估;3. 提出一个申请即可进入多个国家,减少多国家申请时的期限压力;4.十种语言任意选用,来自海外研究所的专利申请报告可直接提交申请。
后 记
专利战略已经成为不少企业有效进行全球营销的一个关键因素。作为专利战略的一个重要部分,中国企业需要灵活利用这两种专利制度为其核心技术申请寻求保护,运用知识产权提供国际竞争力。一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又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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