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12-23
作者:鲍宏伟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流程业务管理部
上期笔者介绍了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及其官文情况,这期将继续给大家介绍一下实质审查的结果及其引发的后续官文。
虽然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其目的都是想要专利获得授权,但遗憾的是,并非所有的专利申请都会得到授权。经过实质审查之后,申请人将会收到官方审查员对于专利申请的肯定或否定的决定,这就是中国专利局所下发的:驳回决定和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驳回决定
在与中国专利局反复的以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进行沟通之后,如果该中国专利申请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仍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正文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和决定三部分内容。案由部分主要是简要叙述被驳回申请的审查过程;驳回的理由部分主要说明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决定部分则主要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并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该专利申请。
但驳回决定的下发,并不意味着专利申请人再无申辩的机会,根据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在驳回决定下发的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并缴纳相应的复审费用。专利复审程序实际是《专利法》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
复审请求一旦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并且通过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应当将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案卷一并转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如原审查部门通过前置审查同意撤销驳回决定,则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如原审查部门通过前置审查仍然坚持驳回决定的,则再转交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以上意味着原被驳回的案件也有可能重新被授予专利权。
复审通知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中国专利局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三或五人组成合议组,其中包括组长一人、主审员一人、参审员一或三人,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了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1)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
(2)需要复审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驳回决定。
(3)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4)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或口头审查通知书,申请人必须要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复审请求人提交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的,视为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无反对意见;如果该通知书已指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审请求人未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将被视为撤回。
复审决定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复审决定)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
(2)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
(3)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复审决定是专利申请在中国专利局程序内所作出的最后一份决定。复审请求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的,复审程序最终终止。这也同时意味着,一个专利申请在中国专利局内的所有程序全部结束。
诉讼程序作为司法救济程序,涉及复审的一审行政诉讼案所管辖的法院为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是中级法院,对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那就是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考虑到文章的篇幅问题,我们将在下期为大家介绍授权及其后续年金阶段的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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