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上分享的文件是否构成现有技术?

发布时间: 2016-12-23

作者:

李晔 专利代理人。

张浴月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高级专利代理人、律师、英德电子通信代理部经理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带火了各种网络文件分享平台,例如百度文库、道客巴巴、豆丁网、360doc个人图书馆等。网友们将文件上传到以上平台与他人共享,不仅能获得乐趣还能作为一种存储工具使用,比如作为云存储,以便于自己在不同的终端阅读、处理文档。

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在上述平台上被分享的文件是否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根据《专利法》第22条,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更具体地,其可以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对于上述平台公开的文件来讲,其属于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是否属于出版物公开或其他方式公开,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对于专利从业人员(审查员、专利权人、无效请求人、代理人等)来讲,确定分享文件公开的时间,以及判断其是否能够被不特定的人—公众所知晓,是一项颇具挑战性的工作。

下面,通过回顾一个专利复审案件,来看一个常见的问题—网络分享文档的上传日期是否可以认为是对公众公开的日期?

在该案中,就使用了来自网络分享平台的对比文件,虽然其内容对于目标专利申请是个严重的威胁,上传日也远远早于目标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最终却因难以证明其对公众的公开时间,而失去了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目标专利申请的地位。

以百度文库为例。在百度文库公开的文档页面中,会标注由某某用户上传于某某日期的字样,除了该上传日期之外,公开页面中不会标注关于该内容的确切的公开时间。

百度文库作为网友分享文档的开放平台,用户可以在线阅读和下载涉及考试题库、论文报告、专业资料等多个领域的资料。平台所积累的文档均来自用户的上传,用户在上传文档后,还可以自由设置,例如将其设置为任何人可以检索和阅读的“普通文档”,也可以将其设置为仅自己可见的“私有文档”,并且随时可以在两种文档状态之间切换。当文档处于“私有文档”状态时,除上传者本人外,其它公众没有访问该文档的权限,因而无法通过检索获得该文档。也就是说,虽然百度文库的公开页面记载了上传日期,但对于公众而言,并非在上传日当天就一定能够获知该文档的内容。因此,页面中记载的上传日期并不能视为该文档的公开日期。

当然,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该文档的上传当天或之后的某一个时间,其内容确实能为公众知晓,那么该文档能够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现有技术。

综上,就目前而论,网络平台上分享的文档,是否构成现有技术,仍疑点重重。如果希望将其作为现有技术,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文档的实际公开日确实早于目标专利或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要早于优先权日),仅仅依靠一个早于申请日(优先权日)的上传日期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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