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02-04
作者:郭向莲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流程业务管理部
随着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如何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和授权专利的稳定性,以及如何满足企业的市场需求从而及时地调整申请策略等就成了大家关注的问题。其中,众所周知,一件中国专利申请文件在申请过程中,存在着主动修改和按照要求修改的不同时机。如果申请人错过主动修改的时机,将有可能对该专利申请是否能够获得授权、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把握好对申请文件主动修改的时机,对一件申请来讲,是非常重要的。笔者此文将就专利申请过程中主动修改的相关问题,与大家一起探讨。
问题一:中国专利申请提交后,可以主动修改吗?
答:可以。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问题二:申请递交后,主动修改的时机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修改时机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均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
首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2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对于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可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规定对申请文件提出主动修改,即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仍然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对于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主动提出修改。
其次,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的规定,申请人也可利用以下的修改机会:
-以国际阶段的修改作为审查依据
如果申请人希望以在PCT国际阶段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第19条或第34条作出的修改作为审查基础,应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予以声明。
-当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明确要求以按照PCT第28条或第41条作出的修改为审查基础的,可以在提交原始申请译文的同时提交修改文件,该修改视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2条的规定主动提出的修改。
问题三:对主动修改的文件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
1.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除需附具规定格式的补正书/意见陈述书之外,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3.对于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修改,请注意以下要求:
(1)如果该修改的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最迟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其译文。在该期限之后提交译文的,修改部分将不予考虑,审查员应当发出修改不予考虑通知书。
(2)申请人按照PCT第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修改、增加、删除等)的译文,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中记载的相应部分内容一致。
但请注意:在国际阶段虽提出过,但由于不符合PCT实施细则第46条的规定而未被国际局接受的修改,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不能再作为按照PCT第19条的修改提出。
如果国际公布文本中包含按照PCT第19条(1)提出的修改声明,并且申请人要求审查员考虑该声明的,应当在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译文的同时提交该声明的译文。
(3)申请人声明按照PCT第34条作出的修改,修改部分的译文应当与国际局传送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所附修改页的内容相符。
但请注意:在国际阶段申请人声称按PCT第34条作出修改,但未被审查员采纳,因此没有作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附件传送的,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不应当再将该内容作为按照PCT第34条的修改向专利局提出。
(4)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作出修改。修改文件除需要与PCT国际申请的原始译文同时提交外,还应当附有详细的修改说明。修改的内容应当以替换页的形式提交,替换页与被替换页的内容应当相互对应,与被替换页的前、后页内容相互连接。
问题四:错过主动修改机会的后果是什么?
如果申请人错过了上述主动修改的时机,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也是有修改机会的,但是必须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也就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但是,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前述主动修改存在很大的差别。例如,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而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在主动修改时是允许的,而在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修改时则一般是不被允许的。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大家作业时务必以当时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相关法规为依据。
参考法条:
《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2条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