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02-04
作者:付永莉 高级专利代理人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专利行政诉讼案能在二审成功翻案的几率并不高。而在笔者为客户代理的一件二审行政诉讼案中,该案于近期被成功翻案,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从而收获了不少掌声。欣喜之余,启示良多。其中,创造性答辩的技巧是赢得此案的关键。“创造性答辩”,是专利代理人在审查意见应对过程中最常遇见但又最具挑战性的工作内容之一。创造性的答辩不仅需要兼顾法律层面的内容以及技术层面的内容,而且离不开实践中实用、高效的答辩技巧的积淀。在笔者看来,创造性答辩的基石即为对技术方案的客观理解。
在该案例中,我方从客观解读涉案专利和各个证据的技术方案入手,明晰了一审判决在本专利技术内容上的理解错误,从而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主张的创造性答辩方面的上诉理由。现以其中的一组证据结合方式为例具体说明创造性答辩中客观理解技术方案的重要性及切入点。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离心式散热扇构造,其主要设计点在于增设有至少一径向辅助入风口,且对应各径向辅助入风口另形成有数个内延伸导板,以增加进气的顺畅性。涉案专利的上述主要结构如下图所示:径向辅助入风口由附图标记“13〞”示出,内延伸导板由附图标记“14”示出。
无论是在被诉决定、一审判决还是在二审判决中,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均相同,即均认为涉案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环墙的内周面对应各径向辅助入风口另形成数个内延伸导板,该内延伸导板顺应扇轮的驱风方向形成倾斜”;但是对于证据2本身以及证据5、证据6是否能够给出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则存在争议。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中认定证据2的另一实施例中披露的特征“隔壁”不能对应于“内延伸导板”,该“隔壁”所起的作用在于消除噪音,改善送风,这与涉案专利中所记载的增加进气顺畅性不同;且认定虽然证据5和证据6中披露了“栅条”倾斜设置以改进风扇的空气动力学特征,产生较佳的空气导流效果,但是证据5和证据6中并未披露“栅条”顺应扇轮的驱风方向形成倾斜,且证据5和证据6涉及的轴流式风扇,其与涉案专利所涉及的离心式风扇相比,二者的工作机理不同。
通过客观分析涉案专利的技术内容之后不难发现,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中对于涉案专利技术内容的理解不够客观和深入,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中未能充分理解“内延伸导板”所起的作用在于增加进气顺畅性及减小进气噪音,而是片面地认为“消除噪音,改善送风”与“增加进气顺畅性”不同;事实上,进气顺畅性增加了,噪音必将会相应减小,二者所起的作用实质上是相同的。其次,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中未能充分理解“驱风方向”的概念,其将“驱风方向”与扇轮的“旋转方向”混为一谈;事实上,所谓扇轮的“驱风方向”是指借助扇轮的旋转使得风被驱动的方向,而所谓扇轮的“旋转方向”即为扇轮的转动方向。扇轮旋转的目的是强迫空气向某个方向流动并造成压力差来驱使空气流动,但是,风扇在工作时除了叶片本身推动空气外还有很大的部分是利用压力差来驱动空气,因此,不能单以扇轮的“旋转方向”来判定“驱风方向”,扇轮的“旋转方向”与其“驱风方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此外,正是由于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中未能客观充分理解技术方案,因此,其对于证据5和证据6所涉及的轴流式风扇是否能够给出关于离心风扇中设置的“倾斜的内延伸导板”的启示的认定存在错误。事实上,轴流风扇和离心风扇并不是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二者常常是可以相互借鉴的。并且,证据5和证据6中的“栅条”均顺应扇轮驱风方向形成了倾斜,从而改善了进气顺畅性,因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就“内延伸导板顺应扇轮驱风方向形成倾斜以改善进气顺畅性”这一点而言,证据5和证据6中均能提供技术启示。
在客观正确地理解了上述技术内容之后可以得出如下的创造性认定,对于涉案专利中的“内延伸导板14”而言,如图所示,证据6中披露的“栅条206d”同样设置在进风口,同样顺应“扇轮驱风方向”形成倾斜,同样可以起到改善进气顺畅性的作用,因此,将证据6中所披露的“栅条206d”结合到证据2中所披露的“辅助进风口15”,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得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最终,二审法院基于对技术方案的正确客观的理解,纠正了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的上述错误。该二审行政诉的成功翻案再次证明了,正确、客观地理解技术方案确实是创造性答辩的基石,所有的判断以及技巧性的发挥都需要建立在该基石之上,都不能脱离对技术方案的客观正确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