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件专利无效案浅析化学领域中说明书的充分公开

发布时间: 2017-02-04

作者:常雨轩 专利代理人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英德生化部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笔者认为,该法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专利法“以公开换取保护”的立法精神。在化学等以实验为主的自然科学领域,专利说明书中是否必须披露实验数据,以及实验数据应当披露到何种程度才能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一直存在争议。本文结合一件专利无效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就化学领域的专利申请而言,由于化学是一门实验科学,对于说明书的充分公开,审查指南中还特别规定了:“对于化学产品发明,应当完整地公开该产品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即使是结构首创的化合物,也应当至少记载一种用途。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明能够实现所述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则说明书中还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所述用途和/或达到预期效果的定性或者定量实验数据。”

以无效案WX14238为例,涉案专利01100534.3保护一种治疗银屑病的药物,并具体给出了药物组成和配比。然而,对于该药物的技术效果,说明书中仅仅提及了该药物“具有干黄水,温阳、化瘀、调节免疫;适用于牛皮癣、湿疹等由于免疫功能失调所引起的皮肤病”而没有给出任何实验数据。基于此,最终复审委认定,由于缺乏实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结合现有技术,无法预测本发明药物具有治疗银屑病的技术效果。因此,以涉案专利01100534.3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尽管有人认为,涉案专利01100534.3权利要求中给出的药物组成及其配比已经能够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该发明,因此,公开是充分的。就此笔者认为,由于中国专利法采用“先申请”制度,因此,该申请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时应该全部完成,包括证明该技术方案已经解决了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化学领域而言,也就是公开能够证明解决了该技术问题的实验数据。因此,笔者认为,这也是审查指南规定提供“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所述用途和/或达到预期效果的定性或者定量实验数据”的原因之一。

所以作为化学领域的专利代理人,无论是在撰写还是其他专利代理实践中,均应该重视“实验数据”在申请中的作用,其不但是证明申请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依据,也直接决定了该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