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2-30
作者:吴哲浩 专利代理师
引言
在工作中,代理师经常收到这种审查意见:“…,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遇到这种审查意见,通常,代理师会先判断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有没有结合启示,对于结合启示,《专利审查指南》3.2.1.1节中规定: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通常,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结合启示:(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ii)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iii)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来看,判断有没有结合启示,可以从区别特征是不是公知常识、对比文件的相应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对比文件之间有没有结合障碍等方面考虑。如果判断为存在结合启示,那如何进一步思考?笔者认为,即便在存在结合启示的情况下,还可以尝试将审查员认定的某一对比文件的相应技术特征结合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另一对比文件,检验是否能够得出本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下面结合笔者答复的具体案件,简要分享存在结合启示的情况下,创造性答复的具体思路。
案件概要及答复思路: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马达驱动装置的接口电路,包括:
电源电路部(20),具有用于马达的驱动控制的逆变器部、驱动控制所述逆变器部的栅极的栅极驱动部、继电器和附加装置部以及控制所述继电器和所述附加装置部并检测所述附加装置部的状态的第二MCU(60);
控制面板部(10),与所述电源电路部分离设置,并且具有第一MCU(12),所述第一MCU控制所述栅极驱动部,并通过通信线路与所述第二MCU连接而接收所述第二MCU检测出的所述继电器和所述附加装置部的状态;以及
数字隔离器(30),将所述电源电路部和所述控制面板部连接,将所述第一MCU和所述栅极驱动部之间的收发信号绝缘,
所述附加装置部(50)包括冷却所述电源电路部的冷却风扇或鼓风机。”
申请人计划将权利要求2的数字隔离器30相关的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而对于权利要求2,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数字隔离器将第一MCU和栅极驱动部之间的收发信号绝缘。基于该区别,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信号绝缘。而对比文件 2公开了一种电机驱动电路,在主控单元4(相当于第一MCU)和电机驱动控制单元7(相当于栅极驱动部)之间设有绝缘耦合器11(相当于数字隔离器)。该电路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也是对传输信号进行绝缘,给出了技术启示。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笔者在研读审查意见及对比文件之后认为,对比文件2的绝缘耦合器11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发明的数字隔离器30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均为对收发信号进行绝缘,关于存在结合启示的审查意见没有明显不妥之处。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存在结合启示的情况下,笔者尝试将对比文件2的绝缘耦合器11结合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检验是否能够得出本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本发明的图3>
如图3所示,本发明的马达驱动装置的接口电路包括:具有第二MCU 60的电源电路部20、具有第一MCU 12的控制面板部10以及连接电源电路部20和控制面板部10的数字隔离器30。实际上,本发明的核心发明点就在于,第一MCU 12、第二MCU 60和数字隔离器30之间的配置关系,即将第二MCU 60和数字隔离器30以并联方式连接到第一MCU 12,由于减少了数字隔离器的使用,因此能够降低成本,并且由于第一MCU 12通过通信线路13与第二MCU 60连接,因此能够更快地控制响应。

<对比文件1的图6> <对比文件2的图3>
如上所述,假设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也即将对比文件2的绝缘耦合器11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电路,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数字隔离器30将第一MCU 12和栅极驱动部28之间的收发信号绝缘,因此也只能将对比文件2的绝缘耦合器11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集中控制单元43和栅极驱动部40之间的位置(对应本发明的第一MCU 12和栅极驱动部28之间的位置),也即对比文件1的图6所示的位置A和位置B。
针对位置A,也即,若将对比文件2的绝缘耦合器11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栅极驱动部40和无传感器控制部41(相当于本发明的第二MCU)之间,则集中控制单元43必须通过绝缘耦合器11和无传感器控制部41才能够控制栅极驱动部40。然而,本发明的第一MCU无需通过第二MCU就能够控制栅极驱动部28。
针对位置B,也即,若将绝缘耦合器11结合到无传感器控制部41(相当于本发明的第二MCU)和集中控制单元43(相当于本发明的第一MCU)之间,则无传感器控制部41必须通过绝缘耦合器11才能够与集中控制单元43通信。然而,本发明的第一MCU通过通信线路13直接与第二MCU连接。
笔者在尝试将对比文件2的绝缘耦合器11结合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之后发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完全不能得出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该案经过答复后最终顺利获得授权。
小结
综上所述,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中,如果判断为存在结合启示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考虑,按照审查意见,尝试将某一对比文件的相应技术特征结合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另一对比文件,检验是否能够得出本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许会豁然开朗。
以上仅是笔者根据工作内容总结的浅薄见解,如有不成熟之处,欢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