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0-23
作者:刘莹 流程业务管理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直至其专利权终止或自动放弃。
随着我国授权专利逐年增多,对申请人来讲,如何做好专利案件的年金管理就成了人们日渐关注的问题。笔者根据多年的专利年金管理经验,现对作业中的常见问题和应对之策整理如下,与大家分享。
1、 目前企业常用的专利年金管理模式有哪些?
关于专利年费的管理,目前没有法律方面的规定必须由代理机构缴纳。所以,专利权人可以选择由代理机构管控、自行管控或者由第三方机构(如年金公司)进行管控。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权利人在专利年金管控过程中出现失误,例如,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或未缴足当年的年费,专利局会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通常情况下,专利局会将此类案件的《缴费通知书》和《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到该专利在专利局备案的代理机构处。
2、 缴纳年费的时限是如何计算的?
专利年度是从专利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年费,均是在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并办理登记手续时同时缴纳。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
上述提到的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是指在授权时审查员推算的授权公告日所在年度的年费。目前中国专利局对于授权公告日的一般估算方法为,专利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签发日加五个月。但请注意:实际的授权公告日与申请人缴纳办理登记阶段费用的具体日期有关,也就是说,申请人在时限前尽早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该专利申请也会尽早进入授权公告准备程序。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18年4与2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则是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日,第二年度则是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第三年度则是2020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日,以此类推。如该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签发日为2021年11月22日,则推算出授权公告日为2022年4月22日,而该日期正处于此专利申请的第五个专利年度(即2022年4月2日至2023年4月1日之间),因此应缴纳的授予专利权当年年费为第五年度,第一年度至第四年度的年费无需缴纳。
另外,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是在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下发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而不是根据申请日计算的时限。而之后的年费则是根据申请日计算得出,如上述专利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已缴纳了第五年度年费,根据申请日计算出此专利应当在2023年4月2日前缴纳第六年度年费,在2024年4月2日前缴纳第七年度年费,以此类推。
3、 错过了缴费期限,就一定要缴纳滞纳金吗?缴纳滞纳金的比例如何?
专利权维持期间,如果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专利局会签发《缴费通知书》,详细的告知专利权人需要补缴年费的具体时限以及年费和滞纳金金额。具体来说,专利权人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年费,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限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以上的,每延长一个月,需同时向专利局另缴纳当年费用5%的滞纳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个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 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 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 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 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4、 如果没缴纳专利年费,一般多长时间专利会终止?
如果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或缴足当年的年费,且也未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利局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自滞纳金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专利局会签发《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专利权人仍可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同时必须补缴年费及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当然,如果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的,专利局将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进行失效处理,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5、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例如,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是2010年9月6日,该专利的期限为2010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5日,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2020年9月6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专利法延长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从十年变为十五年。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含该日)之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十五年。
另外,修改后的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增加了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规定,对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自专利权授权公告日起三个月内,专利权人可请求对于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自原专利权期限届满日开始计算。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为2021年9月6日,该专利的期限为2021年9月6日至2041年9月5日。如其专利权期限补偿后的专利权期限届满日为2041年12月1日,则该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2041年12月2日(遇节假日不顺延)。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决定的,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的要求,在专利权20年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清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不设滞纳金,不设恢复期,不适用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中规定的予以减缴的情形。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上述内容为笔者在实际工作经验中总结,仅供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参考。在实际作业中,请以官方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