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9-09
作者:黄垚琳 专利代理师
在专利保护体系中,“优先权”是一项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核心制度,它为申请人提供了在法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再次提交专利申请时,享有以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为后续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这一制度不仅帮助申请人规避了自身公开所带来的现有技术风险,还为其提供了更充分的决策时间与布局空间。然而,优先权制度的运用并非毫无限制,一旦操作不当就可能导致优先权丧失,进而影响整个专利家族的稳定性。本文将从实务角度出发,解析优先权的核心规则和适用场景。
一、优先权的关键认知
1. 基本类型
优先权可以分为“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其中,本国优先权是指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内就相同主题后续提出申请时要求首次申请的申请日;外国优先权则是指在公约成员国之间就相同主题后续提出申请时要求首次申请的申请日。
2. 成立条件
无论是本国优先权还是外国优先权,优先权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首次申请必须是正式提出的专利申请;
(2)后续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后续申请的主题必须与首次申请中披露的主题相同。
关于条件(1),首次申请必须是被正式受理并给予申请日的申请。美国临时申请、澳大利亚临时申请等虽然简化了形式(可能不包含权利要求书),但是基于本国法律可以确立申请日,因此也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
关于条件(2),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就外观设计而言,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首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
关于条件(3),对于后续申请来说,需要比较的“主题”是后续申请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不是说明书整体内容,也不是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如果在先申请已要求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或者已授权,或者是分案申请,则都不能作为优先权基础。
3. “单向限制”的申请规则
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类型存在某种程度的“单向限制”,而不能随意跨类型主张优先权:
(1)若在先申请类型为发明或实用新型,则可主张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若在先申请类型为外观设计,则可主张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类型只能是外观设计。
4. 超期恢复机制
如果错过优先权期限,部分国家/地区提供有限的恢复机制:
恢复标准 |
期限要求 |
|
中国 |
正当理由 |
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 |
美国 |
非故意(Unintentional) |
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 |
欧专局 |
适当注意(Due Care) |
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 |
日本 |
非故意 |
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 |
此外,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已经批准恢复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优先权。
5. 丧失优先权的影响
(1)本国优先权
- 在先发明专利申请A,递交日为2024.01.01,要求了提前公开,公开日为2024.05.01;
- 在后发明专利申请B,要求A的优先权,递交日为2024.07.01,由于修改技术方案过大,要不到优先权。
结果:A视撤,A的方案无法保护,A成为B的现有技术。
(2)外国优先权
- 在先中国发明专利申请A,递交日为2024.01.01,要求了提前公开,公开日为2024.12.02;
- PCT要求A的优先权,递交日为2024.12.01,由于修改技术方案过大,要不到优先权。
结果:PCT在规定时间内进入了中国,形成了专利申请B,A成为B的抵触申请。
二、本国优先权的示例解析
在先发明专利申请A,递交日为2024.01.01,包含100个不同的实施例以及20项权利要求。
下述事项按照顺序均发生,均为本国优先权,则结果如下:
在后申请 |
递交日 |
优先权主张 |
结果分析 |
B(包含A中的100个实施例以及30个新实施例,并且包含30项对应30个新实施例的新权利要求) |
2024.09.01 |
要求A的优先权 |
A被视为撤回; B中的100个实施例可以要到优先权(申请日视为2024.01.01); B中的30个新实施例以及与其对应的30项新权利要求要不到优先权(申请日为2024.09.01)。 |
C(仅包含A) |
2024.12.01 |
要求A的优先权 |
可以要到A的优先权(A虽然视撤,但是优先权基础资格不受影响)。 |
D(包含A和B) |
2025.01.01 |
要求A和B的优先权 |
可以要到A的100个实施例的优先权(该部分的申请日视为2024.01.01)以及B的30个新实施例的优先权(该部分的申请日视为2024.09.01); B被视为撤回。 |
E(包含A和B) |
2025.09.01 |
要求A和B的优先权 |
要不到A的优先权,只能要到B的30个新实施例的优先权(申请日视为2024.09.01)。 |
三、外国优先权的示例解析
关于一件PCT申请,假设以下情况都符合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要求,判断以下问题:
问题 |
答案与依据 |
不会。只有本国优先权会导致在先申请视撤,外国优先权不影响在先申请的状态。 |
|
PCT可以不要求优先权而直接提出吗? |
可以。PCT可以是首次申请。 |
直接提出的PCT可以被要求优先权吗? |
可以。PCT申请本身也可作为优先权基础。 |
以在先申请A为优先权的PCT能否被主张优先权? |
可以。只要该PCT申请与在先申请A相比有新增的内容,后续申请在该PCT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且主题相同,即可主张其优先权。 |
PCT被主张优先权后会被视为撤回吗? |
不会。PCT作为国际申请,即使作为其他申请的优先权基础,也不会影响其法律状态。 |
以在先申请 A为优先权的PCT还能再次进入中国吗? |
程序上可以,但可能会面临《专利法》第九条(重复授权)的实质性问题而要通过后期修改来克服。 特殊情况:如果A在PCT提交(不是进入国家阶段)时已经授权了,则该PCT可以进入中国,但会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PCT进入中国的时候,进入类型可以选择吗?能选择发明和/或实用新型和/或外观设计吗? |
PCT只针对发明/实用新型,并且只能“择一”选择发明或实用新型;不能选择外观设计(外观设计需通过海牙体系提交)。 |
四、结语
优先权制度是专利法赋予创新主体的“时间礼物”,然而其实践价值需依托创新主体对规则的精准运用。例如,建议首次申请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完整记载核心技术方案及关键实施例,避免因记载不全导致后续修改无法主张优先权;同时,建议在要求优先权的后续申请中,对技术内容的修改应尽可能控制在首次申请披露的范围内;若需扩展保护内容,可根据各国的实践来加以考虑,而不能过度依赖优先权。因此,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和运用优先权制度,以最大限度地利用优先权带来的便利与保护,同时严格规避其潜在风险,从而为申请人赢得宝贵的时间优势和市场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