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02-03
作者:聂慧荃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高级专利代理人、质检部经理
现行的专利授权与确权实践中,对于创造性的判断,日趋重视从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重视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重视技术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发挥的作用。
当我们考虑某一特征在其技术方案中所起的具体作用时,往往不能脱离整个技术方案的工作机理,通过对技术方案本身的工作机理或工作方式的分析研究,有利于从整体上理解技术方案,有时还能够寻找到意想不到的创造性答辩的突破点。
现以我司近期代理的专利权人为“香港理工大学”的发明专利无效案(下称“本案”)为例,具体阐释在专利确权时,如何利用对证据所公开方案的工作机理的解读,来获得创造性答辩的胜利。
涉案专利简介
涉案专利为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低扭矩单股环锭纱线生产技术”中的关键专利之一,在实践应用中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主要改进在于:通过实时控制假捻转装置与纱机锭子之间的传动比例,实现了两者之间的特定传递动作,从而充分降低了过渡纺纱阶段的断头率,提高单纱的可纺性,加工出具有优良性能的低扭单股环锭纱线。
无效的关键争议点
本案中,无效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之一就是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而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主要涉及两个关键的争议点:①证据1的纱线加工方法是否能生产出具有可控的残余扭矩的低扭单股环锭纱线?②证据3中是否公开了特征“实时控制假捻装置与纱机锭子之间的传动比例”?
1.关于争议点①
基于证据1所公开方法的工作机理可知,证据1公开的加工方法生产的是单股无扭矩环锭纱线,其不能用于工业化生产低扭单股环锭纱线。
具体而言,证据1中明确记载了其方法的基本原理在于:“加工具有可控分束纤维结构的单股纱线,并使纱线中N束纤维产生的残余扭矩之和与整个合成单股纱线的残余扭矩(M)相互平衡,即-M=0”。结合证据1说明书中的相应记载内容可知,基于以上原理,证据1需要先对原纱条进行分束以利用各子纤维束来平衡残余扭矩,再借助于对假捻器自身转速的调整,使得各子纤维束产生的残余扭矩之和与整个合成单股纱线的残余扭矩最终达到相互平衡,由此形成单股无扭矩环锭纱线。因此,证据1中实际加工出的是残余扭矩全部为零的单股纱线,不存在残余扭矩可控一说。
然而,本专利中是实时控制假捻装置与纱机锭子之间的传动比例,不同的传动比例下会得到不同的残余扭矩;通过对传动比例的实时控制,能够调节纱线内部纤维束的排列结构和应力分布状态,从而使得单股纱线的残余扭矩可控,进而加工出低扭单股环锭纱线。这显然与证据1中单股无扭矩环锭纱线的加工方法存在实质性不同;相对于证据1,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如何有效降低过渡纺纱阶段的断头率,加工出具有可控的残余扭矩的单股纱线。
2. 关于争议点②
证据3公开的旋转式导纱器,解决断头问题的工作机理与本专利不同。证据3解决的是普通纺纱过程中产生的断头问题,这种断头的成因主要在于:在稳定纺纱阶段纱线捻度较低,纺纱区强力低,容易形成断头。结合证据3的具体记载内容,例如关于效果的描述“纺纱三角中纱线断头频发区域内纱线捻度可以通过使用旋转式导纱器而增加”,可知证据3的方案中,通过采用旋转式导纱器来增大捻度,由此解决在纺织三角内产生断头的问题。
与证据3中断头的成因不同,本专利中纺织过渡阶段断头的成因在于:加假捻后纺纱区的捻度太高(强力也高),而在纺纱开始、断头接线或结束阶段时纱线的张力较低,纱线容易因残余扭矩的存在而扭转产生“小辫子”或者说扭成结,其就会在导纱钩处被卡,由此形成大量断头。
再者,证据3中相应部件的工作方式也与本专利不同。证据3中明确记载“可旋转顶端必须以到锭帽最大直至10mm的固定距离安装,永久磁铁嵌设于可旋转的顶端与锭帽之中”。结合证据3的图4所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该旋转导纱器的工作方式,即:可旋转的顶端在安装后与锭帽相隔固定距离,位于上部的可旋转的顶端中的磁铁与位于下部的锭帽中的磁铁之间的磁吸引力恒定,可旋转的顶端与锭帽实际上就通过上、下部的磁铁间这种固定的磁吸引力实现了两者间相对位置的固定,一体地同步旋转;此时,位于可旋转的顶端中的加捻管受到磁铁的磁吸引力自然也是固定的,其与锭帽两者间同样保持相对位置固定,并与锭帽一起同步旋转。
事实上,嵌设的磁铁客观上起到了固定手段的作用,可旋转的顶端与锭帽之间的这种借助于磁吸引力实现的固定与通过机械联接方式实现的固定并没有实质区别,因此证据3中的加捻管与锭帽之间不存在传动比例的问题,更谈不上对传动比例的动态实时调整;即便如请求人所述,将二者视为传动比例为1的情况,该传动比例也是固定的,不存在像本专利那样传动比例的实时可控的情况。
综上,通过对证据3的工作机理的分析,可以看出证据3中既没有公开争议特征,也没有给出与之有关的技术启示。
结语
鉴于我们在前述两个争议点上从证据方案的工作机理出发的成功应对,本专利最终被第272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从技术方案整体来考虑技术特征发挥的作用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判断创造性时所常常采用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14)知行字第43号判决中也明确指出:“在确定本案专利的某一区别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中的技术特征是否具有对应关系,从而导致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现有技术所公开时,要考虑它们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
实践中,我们应当注重全面解读证据的公开内容,特别是深入分析证据中所公开方案的工作机理或工作方式,有利于发现证据中相应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的技术关联,能够更好地理解争议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而更准确地认定貌似相同的结构与方法之间的实质区别,从而使创造性答辩更具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