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中包含不规范汉字的审查规则

发布时间: 2025-08-19

作者:苏婷瑜 律师、资深国内外商标代理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发展,各单位和个人申请商标的需求日益增长。根据商标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23年申请件数约为698万件,注册件数约为424万件,截至2023年底,有效注册量约为4404万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数据,2023年美国商标申请总量约为54万件,欧盟知识产权组织商标申请总量约为17万件。对比我国与美国以及欧盟的数据,不难发现,我国商标申请量极为庞大。在可选用的汉字总量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在选择汉字作为商标名称的时候,除了使用基础字体的汉字外,越来越多地另辟蹊径,开发设计具有创意的字体,以提升商标的独特性和辨识度。

近期,部分申请人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指出其商标中包含的汉字字形不符合国家通用规范汉字的要求。通知书明确指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该标志中包含的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对申请人来说无疑增加了不必要的困扰,他们精心设计的汉字商标未能获得注册。

那么,对于此类不同于基础字体的汉字,目前商标审查实践是如何把握“不规范汉字”审查规则的呢?相关审查部门又是如何界定“标准汉字”和“不规范汉字”之间的界限呢?本文将从几个案例入手,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法条依据

此类不规范汉字商标被驳回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三章“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第3.8.3.3项规定:“标志中包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认知的,将含有书写不规范的汉字或使用不规范的成语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易对我国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案例分析

在商标审查审理过程中,不规范汉字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第一种,自造字、缺少笔画、多笔画或笔画错误的汉字;第二种,书法体或笔画经图形化、艺术化设计的汉字。接下来,我们将结合近期的案例,尝试总结实践中“不规范汉字”的判断规则:

第一种,自造字、缺少笔画、多笔画或笔画错误的汉字

以第20820471号“东园”商标案为例,商标标识如上。该商标是由繁体字汉字“東”(简体字“东”)和不规范繁体字汉字“園”(简体字“园”)组成,由自然人周某于2016729日提出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粥”等商品上。从整体上看,这两个汉字似乎接近标准印刷字体,但仔细观察后发现,申请人可能为了追求两个汉字上的视觉对称效果,把规范的繁体字“園”减少了两个笔画。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为繁体字的不规范使用,易混淆相关公众的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1]。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繁体汉字及不规范汉字组成,其中不规范汉字与繁体汉字字形相近,但书写存在差异,属于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诉争商标如作为商标注册,容易影响相关公众对汉字的认识和学习,从而产生不良影响。故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2]

从裁决结果来看,对于自造字这种完全改变标准规范汉字的笔画的情形,商标审查规则是从严禁止的。

69413124万花瞳商标为例,商标标识如上。该商标是由简体汉字“万花瞳”组成,由某企业于202326日提出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隐形眼镜”等商品上。从整体上看,该商标的笔画多使用圆润笔画和提笔画。然而,仔细观察后发现,申请人可能为了追求三个汉字视觉上的统一,把部分笔画作了改变。例如,“万”字第三笔横折钩被改成圆润的一笔弯,“花”字第四笔撇和第五笔竖被改成一笔提竖,“瞳”字中的“目”字旁中的两笔横被改成两笔提,“立”字中的点和撇被改成两笔提,“里”字被改成“口”字中一提和“土”字。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标识中包含的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属于汉字的不规范使用,其指定使用在隐形眼镜等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易使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申请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3]

从裁决结果来看,少笔、多笔或错误笔画均属于对标准规范汉字的笔画的改变,商标审查规则是从严禁止的。

第二种,书法体或笔画经图形化、艺术化设计的汉字。

以第648117秦皇梦商标为例,商标标识如上。该商标是书法体汉字“秦皇梦”组成,由某企业于1992722日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注册日为199377日。201812月,该商标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如下:争议商标中使用了非规范性的汉字,扰乱了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极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且被申请人申请的与本案文字相同的第15664403秦皇梦及图商标已在不予注册决定书中以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予核准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宣告无效。某企业答辩的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中字出自《中华名家书法字典-汉隶魏碑字典 下卷》中杨孝恭碑、夏承碑两种字体的字,与争议商标中字写法相同,应予维持。

商评委认为: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可知,争议商标中的汉字与孝恭碑、汉代夏承碑、隸辨中字的书写方式相同,其并非不规范的汉字,未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4]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在判断商标标识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应根据公众日常生活经验,以我国公众的通常认知为标准,辞典、工具书等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能够为公众广泛接触的信息载体等所确定的内容可以作为参考标准。本案诉争商标第二个字的表现形式虽未体现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但由原告提交的《书画家必备 隶书字典》《隸書字典》《中华名家书法字典 汉隶魏碑字典》等书法字典可知,在最下方两个横划中间增加两点,是我国古代隶书中字的书写方式之一,以结字奇特、笔法灵动著称的汉代夏承碑等碑帖均曾如此书写。其次,从诉争商标整体来看,诉争商标的文字本身并未含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等内容。再者,就包含汉字的商标而言,其中的汉字及词汇除了能够体现出其作为语言文字所传达的含义以外,该文字的表现形式,如特殊字体、艺术化设计、色彩组合等要素亦能增强其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标识所应有的显著性。加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因此,以古代书法的书写方式,适度地进行艺术化设计的诉争商标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5]

从裁决结果来看,书法体汉字商标并非完全从严禁止,在保证现代简体标准汉字的正确认知和学习为基本底线的情况下,对有历史渊源的非规范汉字保持一定程度的宽容态度,体现了商标审查中法律和历史文化的平衡。

以第73351398京城商标为例,商标标识如上。该商标是由图形化或艺术化的汉字“京城”组成,由某企业于202388日提出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酱油”等商品上。202312月,该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情形,予以驳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审认为:申请商标虽为图形商标,但仍可识别为京城,该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6]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系图形化的“京城”二字,其中“京”字笔画中的“点”均改为了“横”,“城”字缺少了笔画,上述二字均系不规范使用汉字,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上述二字的认知,诉争商标的表现形式有损于我国汉字的规范书写,具有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7]

从裁决结果来看,图形化或艺术化的汉字商标并非完全被严格禁止,但如果商标标识图形化或艺术化的程度足以导致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产生错误认知或误导学习,那么对于非规范汉字的审查和审理将持谨慎态度。

结束语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商标审查中,如果商标包含不规范汉字且足以导致公众,尤其是会让未成年人对汉字产生错误认知或误导学习的,例如自造字、缺少笔画、多笔画或笔画错误的汉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通常会采取从严禁止的态度。反之,如果商标中的不规范汉字来源于权威参考文献或具有历史渊源,例如书法体或笔画经图形化、艺术化设计的汉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则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更为谨慎的宽容态度。

然而,实际案例中的事实千差万别,个案审查情况也各不相同,审查标准有时也存在模糊地带。但无论如何,审查的底线标准是不得使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和错误学习。

鉴于此,为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并鼓励创新,申请人在商标设计时,应遵循通用汉字的标准笔画,在不改变标准规范笔画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适当的创新设计,以平衡法律的规范与市场主体的创新需求。

注释:

[1] “东园”商标案,商评字[2018]000003624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

[2] “东园”商标案,(2018)京行终6138号二审行政判决书;

[3] “万花瞳”商标案,商评字[2023]000033426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

[4] “秦皇梦”商标案,商评字[2019]0000193264号无效宣告裁定书;

[5] “秦皇梦”商标案,(2021)京行终9071号二审行政判决书;

[6] “京城”商标案,商评字[2024]000016406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

[7] “京城”商标案,(2024)京行终12312号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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