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8-11
作者:申用杰 专利代理师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常以“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和调整的手段”等主观性理由,否定发明的创造性。因此,在审查意见答复中,需明确陈述该技术特征为什么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和调整的手段,以避免审查员带入主观性的观点,再次否定发明创造性,发出二通或驳回。
以下,结合具体案例分享相关心得。
本案例涉及一种斜流风扇模块的发明。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指出本案权利要求1-2、6-7、12-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5、8-11、17-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客户认可审查员关于权利要求1的意见,并在OA答复指示中,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追加被指出不具备新颖性的从属权利要求13,来争辩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如下:
1.一种斜流风扇模块70,其中,包括风扇外壳80、风扇构件90以及风扇底座130;
所述风扇构件90包括毂100、复数个扇翼110以及护罩120;
在所述护罩120的下侧形成有入口凸起121,
(权13)所述风扇底座130包括:
底座板131,具有以环形延伸的板形状,在中央设置有中空;以及
喇叭口132,沿着所述底座板131的与所述中空相对的内侧配置为环形,形成朝上侧凹入的形状的槽部并围绕所述入口凸起121的下侧。
<本发明的图6>
本发明通过将喇叭口132设置为,沿着所述底座板131的与所述中空相对的内侧配置为环形,形成朝上侧凹入的形状的槽部并围绕所述入口凸起121的下侧,能够防止通过风扇构件90的旋转而向风扇构件90的后方移动的空气中的一部分经由风扇构件90和风扇底座130之间的空间重新流向风扇构件90的入口的旋风现象。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器。
<对比文件1的图12>
如图12所示,在对比文件1中,存在与本发明的喇叭口132类似的流入引导件144(黄色部分)。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本发明的喇叭口132形成有朝上侧凹入的形状的槽部。
这时,如果在意见陈述书中,仅简单地描述为“本发明的喇叭口132形成有朝上侧凹入的形状的槽部,与对比文件1的流入引导件144的形状存在差异,因此本发明具有创造性”,则审查员很容易带入主观性的观点,指出“喇叭口132形成有朝上侧凹入的形状的槽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和调整的手段,由此否定本发明的创造性,发出二通或驳回。并且,一旦审查员主观性地认定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和调整的手段”,则很难在后续的OA答复中使审查员改变该主观认定。
因此,需在当前意见陈述书中明确陈述“本发明的喇叭口132形成有朝上侧凹入的形状的槽部”为什么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和调整的手段,有理有据地说服审查员,杜绝审查员“胡思乱想”的机会。
然而,通常,客户在答复指示中仅简单指出本发明的上述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的实施方式不同,而不会明确指出该技术特征为什么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和调整的手段。因此,需要分析对比文件的具体实施方式,找出证据来证明该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和调整的手段。具体如下:
首先,详细描述对比文件1中与本发明的喇叭口132类似的流入引导件144的技术特征,以便能够与本发明的喇叭口132细致对比,并且防止审查员仅通过附图简单且主观地理解流入引导件144的技术特征。
例如:如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49]段所记载,过滤器壳体140可以包括以边缘(rim)形状从入口孔24c-1的圆周部分向上凸出的流入引导件144。流入引导件144可以向护罩24c的吸入引导件24c-2的内部凸出。流入引导件144的直径可形成为比吸入引导件24c-2的直径小,以便流入引导件144的上端部插入到吸入引导件24c-2中。流入引导件144可以与吸入引导件24c-2同心配置。
然后,描述本发明的喇叭口132的技术特征,引出本发明的争辩点。例如:如本发明的图6所示,喇叭口132从底座板131的底部向风扇底座130的外部凸出并围绕风扇构件90的入口。通过这种结构,喇叭口132能够减少或阻断从风扇构件90的侧面外部流向风扇构件90的入口的空气流动,从而能够防止旋风(涡流)现象。
接着,将对比文件1的流入引导件144与本发明的喇叭口132进行对比,思路清晰地描述二者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的不同之处。例如:D1的流入引导件144向上凸出且向吸入引导件24c-2的内部凸出,与之相对,本发明的喇叭口132与D1的流入引导件144具有完全相反的结构。从而D1的流入引导件144不能像本发明的喇叭口132那样,发挥能够防止旋风(涡流)现象的作用。
最后,还要明确提出为什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和调整的手段。例如:在D1中,完全没有公开流入引导件144具有防止旋风现象的功能,并且也无法从所公开的结构推断出上述功能。其结果是,由于本发明的喇叭口132与D1的流入引导件144在结构和功能上完全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D1的流入引导件144中得出本发明的喇叭口132的结构及其所带来的效果,从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和调整的手段。
如上所述,通过在OA答复中明确陈述该技术特征为什么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和调整的手段,能够有理有据地说服审查员,避免发出二通或驳回。最终,通过如上所述方式的答复,本案也顺利取得了授权。
以上仅为笔者在实务工作中的浅见,若有不成熟或不当之处,恳请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