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复议程序介绍

发布时间: 2025-05-29

作者:流程业务管理部

行政复议制度是针对不服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种救济途径,也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专利程序中,若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可选择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行政复议程序相较于投诉和行政诉讼程序,受理范围更广且无需缴纳官方费用,因此在实务中应用较多。

可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情形

实务中,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见情形包括:

1、 程序性审批决定,例如:不予受理通知书、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保密审批通知书、手续合格通知书、视为撤回通知书、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专利权终止通知书、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退款审批通知书、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等。

2、 新专利法实施后,专利权人因相关专利存在侵权纠纷或者已经提出相关药品注册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三款作出的关于是否给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特别注意:以下情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 实体类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专利复审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这三类决定,专利法中有明确的救济程序,例如驳回决定可以启动复审程序,专利复审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走行政诉讼程序。

2、 非行政决定类文件

审查业务专用函、第N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权评价报告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程序,此类通知文件不是最终的行政决定,不能启动行政复议程序。例如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可以提交意见陈述书答复,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评估,可以作为司法程序判断是否具有专利性的证据,不属于行政决定。

3、 国际申请的相关通知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的决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对国家知识产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如国际申请不能进入国家阶段通知书)仍可申请复议。

4、 专利开放许可决定

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是否予以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决定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5、 协助执行行为

如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法院签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保全程序开始通知书”,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6、 行政复议决定本身

如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7、其他依法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的审查部门

申请人提出专利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案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法律事务一处审理。

行政复议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复议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申请文件

1、 提交方式

● 纸件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一份。可以面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2号楼一层受理大厅,或者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法律事务一处。

● 电子提交,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选择行政复议【在线办理】窗口提交。

2、所需材料

● 复议申请书(标准表格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cnipa.gov.cn下载);

● 复议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附具身份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复议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附具工商登记等组织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其他证据材料,可提交原件或复印件。

●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附具单独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复议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载明委托事项(代为办理行政复议事务)和委托权限。 

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补正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规程规定的受理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会签发《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复议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将视为放弃申请。

专利行政复议流程图

以上为笔者结合日常实践中的工作经验总结的内容,如有纰漏之处还请指正。在实际作业中,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关信息和法律法规为准。

参考文献

1、专利法实施细则

2、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3、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60号公告

4、专利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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