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4-01
作者:段洁汝 律师、专利代理师
一、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
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证据较易获取,故在集成电路商业应用两年内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十分重要。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2133号案件中,某公司由于未在首次商业利用2年内申请登记,故其登记的布图设计被判定为存在严重的权利瑕疵而不能获得保护。
在不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集成电路的保护力度较好。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中(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案件,确立了独创性部分保护的原则,也即确立了复制权利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构成侵权的原则。在(2024)最高法知行终469号案件中进一步明确了独创性部分的定义,也即独创性部分受限必须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客体,意即该独创性部分应当具备三维配置,且能够独立执行某种电子功能。关于该点,不具有独立执行某种电子功能也是诉讼案件中被告常用的抗辩理由。
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芯片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应注意在商业运用两年内进行登记,并且登记的布图设计应清晰且能独立实现电子功能。
二、通过著作权保护
在既往案例中,对指令集进行著作权保护存在较大的限制。(2023)京民终44号案件中认定:“由于精简指令集加、减、乘、除等要素系由于指令集语言中的特殊格式、规范等限制而出现的有限表达,亦应在侵权比对的考虑因素中予以排除。描述指令助记符、指令说明、周期、操作码和状态位等信息正是指令集的目的所在, 其内容受制于芯片的设计和功能,而指令采用英文首字母排序则更是通行的排列方式,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故除非存在工具手册的抄袭情况,指令集较难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
但是,GDS文件可以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在(2021)苏01刑终716号案件中,涉案芯片为USB转串并口芯片,被告人通过提取芯片中GDS文件的形式获取其中内置固件程序GDS代码,再委托其他第三方公司进行复制、生产、封装,该行为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类似的,在(2023)京民终44号案件,同样对原被告双方的微程序进行了比较。
著作权的获得不以登记为基础,但著作权登记可以更好的记录创作时间。对于芯片内部易被反向工程的GDS文件、或者其他软件,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或以其他方式,例如时间戳等方式留痕。
三、通过专利保护
若侵权发生,芯片中硬件电路部分较易获得侵权证据,且在近年案件中,法庭也借助技术手段观察结构微小的电路结构,例如在(2024)粤73知民初1289号案件中,技术调查官借助技术调查实验室设备条件,观察其内部微小电路结构,完成整流芯片的侵权比对。
对难以被观察到的部分,例如芯片内部运行的算法,最近案例中原告的举证也较易实现。例如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491号案件中,原告仅举证从被告产品效果推定其采用了原告的对焦方法,不侵权举证责任即由被告承担,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未能证明其未侵权。
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1432号案件中,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要求法院进行调查取证,但由于其提供的初步证据已经不能涵盖被告技术特征,且涉案项目已经下线,不具备调查取证的条件,法院不予调取。
通过近年来判决可以看出,在芯片领域,对易于被观察到的创新电路,应当申请专利保护。对于可以从外在效果,或者引脚波形推定其技术特征的算法型技术方案,也较易得到法院支持,应以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
四、通过技术许可以及建立行业通用地位
中国芯片行业起步较晚,此部分以Arm Ltd. v. Qualcomm Inc. (1:22-cv-01146)一案为例。众所周知,ARM公司不生产芯片,以对指令集和架构授权获得利润。该案中,ARM公司在提起诉讼时,主张的是高通未经有效许可而制造相关产品,诉的是合同违约以及商标侵权,提起诉讼时初步举证的证据中关于高通制造相关产品的部分是高通公司寻求ARM认证高通一新的处理器核,并结合高通收购Nuvia、对外宣传和与ARM磋商过程。这种诉讼和举证方式尚未有中国企业尝试过。
芯片公司除直接销售芯片成品外,在很多场景中是销售软核和固核,也即RTL级和网表级产品。在这些场景中,在做好前文1至3点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外,若能够建立类似ARM指令集和其架构这种业界公认和通用的产品,进行类似ARM公司的ALA和TLA授权,无疑能带来更广阔的利润空间。
综上,芯片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较为丰富,可以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专利等方面进行保护。在此基础上,结合授权的商业模式,合理设置许授权可协议,打造产品在行业中公认的通用地位,无疑可以为产品保护和利润获取提供更广阔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