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

发布时间: 2025-03-28

作者:朱俊跃 律师、专利代理师

“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体现了人类社会对诚信品质的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一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尽管目前除专利法外,著作权法、商标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等知识产权专门法未直接提及该原则,但从相关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来看,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是毋庸置疑的。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的一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领域的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在申请登记时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以下是案例情况介绍:

本布图设计:申请日为2009 年10 月23 日,登记时记载的创作完成日为2009 年1 月22 日,首次商业利用日为2009 年5 月3 日。

对比布图设计:申请日为2010 年2 月2 日,登记时记载的创作完成日为2008 年8 月6 日,首次商业利用日为2009 年1 月5日。

本布图设计和对比布图设计完全相同。对比布图设计权利人于2009 年11 月20 日成立,三名成立股东中两名是本布图设计权利人设立时的股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比布图设计权利人自述对比布图设计系用本布图设计权利人提供的本布图设计相关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且本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此也认可知情并提供协助。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对比布图设计的首次商业利用日早于本布图设计的申请日和首次商业利用日中的较前日期,因此,对比布图设计构成本布图设计的现有布图设计。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撤销本布图设计专有权。

一审法院认为:对比布图设计虽然登记了创作完成日和首次商业利用日,但上述日期均为自行申报,并无相应证据佐证。对比布图设计权利人成立于2009 年11 月20 日,晚于对比布图设计登记时记载的首次商业利用日2009 年1 月5 日,且对比布图设计权利人陈述在该公司设立前,没有进行任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的开发准备工作,故在无证据证明对比布图设计实际创作完成日或商业利用日的情况下,只能将其申请日(即2010 年2 月2 日)推定为创作完成日。本布图设计的首次商业利用日为2009 年5 月3 日,申请日为2009 年10 月22 日,均早于对比布图设计的申请日2010 年2 月2 日。基于此,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决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布图设计权利人与对比布图设计权利人相互串通,将与在先登记布图设计相同的布图设计以对比布图设计权利人名义再次申请并获得登记,明显属于欺骗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乃至社会公众的不诚信行为,显然违反诚信原则,亦导致前后两次登记的布图设计的创作完成日及首次商业利用日均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在此情况下,应当作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的不利认定,即本布图设计不应予以保护,由其自行承担本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的不利后果。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

综合上述裁判观点可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登记的首次商业利用日早于本布图设计的申请日和首次商业利用日,撤销了本布图设计专有权,并未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通过权利人的自述和事实的查明,将对比布图设计的申请日推定为创作完成日,并据此维持了本布图设计专有权,也没有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而二审法院认定本布图设计权利人在对比布图设计申请时串通欺骗,导致前后两次登记的布图设计的创作完成日及首次商业利用日均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显然违反诚信原则,最终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撤销了本布图设计专有权。本案例应可看做在司法实践中首次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案例,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与此同时,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法领域的适用更加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将违反上述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作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理由。这些法律条文为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法领域的贯彻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第583749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认定涉案专利在申请行为中存在“抄袭现有技术”的情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该案是无效请求人方员工离职抄袭其在申请日前已经销售公开的技术申请专利,在法律适用时存在“不具备新颖性”竞合时的适用问题。因此,在决定要点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指出,当本专利同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时,综合考虑两个法条的立法目的、制度功能和法律效果等因素,应优先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

该案是首次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例,同时对“抄袭现有技术”这一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和认定,并优先适用了“诚实信用原则”。但该案例也对在其他违反诚信的类似案件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指导意义,有力推动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法领域的广泛适用。

此外,对于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领域,尽管没有相应明文规定诚信原则或出现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适用该原则的司法案例,但相关法律精神和要求是一致的,即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和处分均应当符合诚信原则;诚信原则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应同样适用;对于严重违反诚信原则不当取得的知识产权,不应给予保护。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涉及方方面面,在知识产权中的具体体现和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知识产权的申请与注册‌:在知识产权的申请与注册过程中,申请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例如,在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必须如实陈述发明的内容,不得夸大或虚构技术效果,否则可能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或专利被无效‌。

2. ‌知识产权的使用与行使‌:知识产权人在使用或行使知识产权时,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包括不得滥用知识产权,如通过恶意诉讼、专利钓鱼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知识产权人还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支付专利年费、维护专利的有效性等‌。

‌3. 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在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过程中,转让方或许可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利范围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也应当基于诚信原则进行交易,不得恶意磋商或违约‌。

‌4. 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法院或相关机构会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诚信状况。如果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其行为将被视为恶意侵权,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5. 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诚实信用原则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存在不诚信行为,如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等,其主张可能得不到支持,甚至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各个方面,从知识产权的产生、运用到保护和纠纷解决,都发挥着重要的规范和指引作用。无论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申请人,还是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构,都应当充分认识到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在知识产权活动中切实遵循这一原则,共同营造健康、有序、诚信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