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3-27
作者:程源 资深专利代理师
近年来,在电学领域,因涉及商业方法、未采用技术手段、缺乏实际应用场景等原因而引用专利法二条二款的审查意见显著增加。部分代理人在遇到引用专利法二条二款的审查意见时缺乏答复思路,无法对申请文件进行针对性的改进和答复,导致申请文件被驳回。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相关审查意见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以为相关审查意见的答复提供参考。
一、法律背景与审查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的核心在于“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并产生技术效果”。若权利要求被认为不满足这一要求,审查员将依据该条款发出驳回意见。
在实际审查中,审查员主要将三要素作为依据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具体如下:(1)解决技术问题:问题需基于自然规律,而非主观规则或商业目标。(2)采用技术手段:手段需符合自然规律(如物理、化学或计算机领域的技术特征)。(3)产生技术效果:效果需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而非单纯智力活动结果。
二、审查意见的常见类型与争议焦点
通过对历史案例的总结,笔者将审查员认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二条二款的主要原因总结为以下三类:
(1)由于申请的方法未与特定技术领域结合,而被认定为解决的问题为非技术问题:
这类审查意见大多数出现在涉及模型训练的申请中,原因通常是因为独权中训练后的模型缺乏具体的应用场景,或者独权中得到的处理后的数据未说明具体的用途。
独权中训练后的模型缺乏具体的应用场景这种情况较为常见,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通常采用的策略是:将相关应用场景补充至独权即可;例如,在独权的模型训练方法最后以静态限定的形式加入“训练后的XX模型用于…”即可克服上述问题。
独权中得到的处理后的数据未说明具体的用途的情况相对较少,在一篇生成对抗样本的方法中,审查员认为独权中的一系列方法都是为了“针对性地生成对抗样本”,不属于技术问题。参考模型训练的答复思路,笔者采用如下答复策略:先在独权中强调了处理后得到的对抗样本用于训练模型,再以静态限定的形式补充训练后模型的具体应用场景,该修改方式被审查员认可并授权。
(2)由于申请的方法中的结果是按照人为定义的规则得到的,而被认定为未采用技术手段:
这类审查意见大多数出现在涉及数据预测的申请中,原因通常是因为审查员认为预测所使用的数据是人为选取,且预测过程是人为规定的规则(非技术手段),因此不满足二条二款的规定。
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通常采用的策略是:强调使用的数据为一种外部技术数据(符合客观自然规律,且不以人的意志力为转移),且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系列技术处理后可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效果。
在一篇用户留存率的预测方法中,审查员认为:独权中使用的数据是人为选定,再根据人为定义的规则得到预测结果,不受自然规律约束,解决的问题非技术问题且没有达到技术效果。针对该审查意见笔者采用如下答复策略:
一方面,强调本申请得到的预测结果可以解决技术问题。结合方案来说,笔者结合方案中的技术特征进行了推导,并将其与传统方法进行比较,以说明本申请通过一系列技术特征可以解决“用户留存率不够准确”的技术问题,到达“提升用户留存率的预测准确率”的技术效果。
另一方面,强调使用的数据为一种外部技术数据,这些数据并不是人为编造的(即符合客观自然规律,且不以人的意志力为转移)。另外通过对独权的修改,增加并细化了由计算机执行的数据处理过程,并指出该数据处理过程可以由计算机设备反复执行,不会随着人的主观意愿而改变,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例如,可以说明针对同一数据的多次执行结果不会各不相同。
通过上述两方面内容说明了申请的方案符合“为了处理一种外部技术数据,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系列技术处理,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效果”的情形(即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客体),该修改方式被审查员认可并授权。
(3)由于申请的方法中解决的问题与金融、政府管理相关,而被认定为解决的问题为非技术问题:
这类审查意见大多数出现在涉及区域规划、趋势预测的申请中,原因通常是因为审查员认为解决的问题为商业问题(或者政府规划问题)而非技术问题,因此不满足二条二款的规定。
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通常采用的策略包括:①结合场景、实际用途等对涉及金融、政府管理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强调二者是“同名不同义”,进而说明解决的问题为技术问题。②结合技术效果,以及方法可以适用的非商业场景,说明申请解决的实际问题为技术问题。
在一篇针对预测商圈提出的专利申请中,审查员指出“商圈的划分本身并不受自然规律约束,其划分过程往往遵循政策规定或金融规则,评估某一地理区域的商业繁荣度也不遵循自然规律的约束,因此该专利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针对该审查意见笔者采用了①中的答复策略:
首先强调了申请中的“商圈”是用于指示一个区域的“商业繁荣度”是否达标,并不是由政府规划并设置的商圈。接着说明了预测结果可以为商家选址、规划人员提供参考(即具体的应用场景及技术效果)。
在一篇涉及预测股票价格趋势的专利申请中,审查员指出“股票价格的变动趋势受到诸多社会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影响,没有遵循专利法意义上的自然规律,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手段,所获得的效果也仅是得到更为准确的股指变动率,这属于经济预测效果而非技术效果” 。针对该审查意见笔者采用了②中的答复策略:
强调了申请中的方法解决的实际问题是“数据挖掘过程中难以精确确定个体对象数据与类别数据之间的关系”, 结合修改后的独权说明了该方法还可以用于风险分析、个性化推荐等领域,进一步论证了方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并不是“预测股票价格”。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意见答复,本质上是将抽象方案“技术化”的过程。在答复过程中需深入理解技术本质,灵活运用法律解释与案例支撑,方能在算法、商业方法等新兴领域突破审查瓶颈。随着《专利审查指南》的持续更新,对技术方案的认定将更趋开放,但核心仍在于“自然规律”与“技术效果”的实质性结合。
以上内容仅为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对涉及二条二款的审查意见答复策略的归纳和总结,若有不完善或不准确之处欢迎批评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