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恢复制度

发布时间: 2025-03-19

作者:张文雯 流程业务管理部

众所周知,优先权制度在专利申请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在专利申请实务中,申请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错过要求优先权的时限。2024120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新增了优先权恢复制度,为因正当理由错过优先权期限的申请人提供了救济途径。该制度与PCT申请国际阶段对优先权恢复的处理相衔接,为申请人带来了更大的灵活度与更坚实的保护。以下笔者从几个方面阐述该制度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通过巴黎公约途径递交申请的优先权恢复

根据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若在后申请的提交时间超过在先申请日起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但在专利局做好公布准备之前,申请人可基于正当理由,在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仅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在实务中,提交优先权恢复手续,除了前述规定的期限之外,还需特别留意下述几点:

1. 在递交新申请时,需在专利请求书中准确填写待恢复的优先权的信息,包括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名称、申请日和申请号。若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将导致无法恢复优先权;

2.在规定的期限内(即,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并准确填写请求书中的各项信息,和请求恢复优先权的理由。要求恢复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请求恢复的优先权信息应当与专利请求书中相应的优先权信息填写一致。同时,请求恢复优先权的理由应当为正当理由,包括非主观故意的理由;

3. 在规定的期限内(即,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80/项),以及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对于没有其他缺陷仅有费用缺陷的恢复请求,专利局给予申请人额外的救济机会,会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须在指定的期限内补缴或补足费用,否则不予恢复优先权;

4. 在规定的期限内(即,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优先权转让证明。

(1)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对于外国优先权,建议直接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如通过提交DAS码获取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方式,需保证该副本可以在优先权恢复的规定期限前获取成功。对于本国优先权,在专利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及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2)优先权转让证明:对于外国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如果不符合规定,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对于本国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二、通过PCT途径进入国家阶段的优先权恢复

对于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根据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优先权恢复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形:

1. PCT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且国际阶段受理局已批准恢复优先权,则视为已依照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恢复请求,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无需再次请求恢复。

2. 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请求未被批准,申请人可基于正当理由,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恢复优先权手续需要留意以下几点:

(1)递交申请时,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的“要求优先权声明”一栏中准确填写待恢复的优先权信息;

(2)在规定的期限内(即,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80/项)和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3)若国际阶段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同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提交优先权恢复请求后,将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若符合规定,优先权将予以恢复;若不符合,则不予恢复。若申请人对通知不服,可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优先权恢复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了重要的救济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包括准确填写信息、按时提交请求书和缴纳费用、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以上为笔者依据新的专利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并结合日常实践中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的内容,希望对申请人及从业人员有所帮助。在实际作业中,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关信息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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