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路类专利的撰写思路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5-03-19

作者: 黄妍 资深专利代理师

电路类专利的撰写思路

好的电路类专利文本,既要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又要能够把发明人的构思进行准确概括,争取最大保护范围的同时又要获得审查员的支持和认可;在此,笔者根据个人工作经验抛砖引玉,从以下三个方面介绍电路类专利的撰写思路:

1.化繁为简:将复杂的电路图转换成简单的结构框图

电路图是电子技术的语言,是电路类交底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看懂电路图是专利撰写的基础;因此,为了快速看懂电路图、了解其具体工作原理以及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此可以以功能为边界将复杂的电路图化繁为简,转换成由多个功能模块组成的结构框图。

举例说明:假如发明人提供的电路图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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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对交底中技术方案的理解以及与发明人的详细沟通后,对图1所示的电路图按照功能进行模块划分后得到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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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每个功能模块进行命名,并根据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绘制结构框图,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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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抽丝剥茧:以抽丝剥茧的方式进行特征梳理形成特征金字塔

对电路类专利而言,主要包括结构特征和功能特征,具体关系如图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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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结构特征指的是构成该电路的各个功能模块以及每个功能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然而每个功能模块又由若干个元器件组成,接下来再根据电路原理图梳理出每个功能模块对应的若干个元器件以及元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例如:图3中的反馈模块、偏置模块、基准电压模块、补偿模块,以及这些模块之间的电连接关系属于结构特征;再如:图2中的各个晶体管、电阻、电容及其连接关系也属于结构特征。另外,功能特征指每个功能模块之间的动态工作关系,例如:图3中所示的偏置模块用于将外部电源端的输出电压转换成偏置电流,基准电压模块用于根据偏置电流产生带隙基准电压,等等。

在明确了结构特征和功能特征之后,可以根据结构框图(图3)和电路原理图(图2),按照功能模块、连接关系、功能特征、元器件等层级关系进行抽丝剥茧的特征梳理,从而形成如图5所示的特征金字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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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看图说话:对特征金字塔进行看图说话布局权利要求

1)关于专利主题的布局

电路类专利通常以保护电路和产品为主,因此可从小主题到大主题的方式依次布局电路、产品及应用设备等相关主题;另外,如果由于电路结构的改进导致控制方法或者使用方法产生了改进,则还应布局至少一套相对应的方法类权利要求。

2)关于独立权利要求的布局

为了尽量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防止他人使用替代方案进行规避,对于电路类专利而言,上位的权利要求可以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进行撰写,但是也需要注意布局用于描述具体电路结构的下位权利要求;功能性限定是指在一项权利要求中不是采用结构特征或者方法步骤特征来限定发明,而是采用零部件或者步骤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产生的效果来限定发明创造;具体的撰写模板可以为:“模块+用途”或/和“模块+连接关系+用途”。

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到底是选择“模块+用途”,还是“模块+连接关系+用途”的方式呢?对于该问题,笔者以上述示例为例进行说明:

针对上述示例,对图5所示的特征金字塔进行看图说话,根据解决技术问题的核心技术特征布局出对应的权利要求1,例如:

“一种基准电压源,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准电压源包括:

偏置模块,用于将外部电源端的输出电压转换成偏置电流;

基准电压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偏置电流产生带隙基准电压;

反馈模块,分别与所述偏置模块和所述基准电压模块相连,用于通过负反馈的方式控制所述带隙基准电压的大小;

补偿模块,用于对所述带隙基准电压进行温度曲率补偿。”

在上述的权利要求中,偏置模块是用于产生偏置电流的,而基准电压模块是用于根据偏置电流产生带隙基准电压的,那从两者的功能描述中可以毫无疑问的得出偏置模块的输出端与基准电压模块的输入端肯定是相连的,也就是说偏置模块与基准电压模块之间的信号传递方向已经表明了两者之间的连接关系,那么为了权利要求的简要,两者之间的连接关系可以不写入权利要求中。当然,为了更加清楚,也可以将连接关系写入权利要求中,这并不会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在上述的权利要求中,反馈模块的功能是通过负反馈的方式控制带隙基准电压的大小,但是独权为了上位,并没有具体描述负反馈的实现方式(实际上是根据基准电压模块产生的带隙基准电压,调整偏置模块输出的偏置电流,进而控制带隙基准电压的大小),也就没有限定信号的传递方向,因此需要描述反馈模块与偏置模块和基准电压模块的具体连接关系,否则就会出现不清楚的问题。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分情况而定:如果功能性限定中已经带有信号的传递方向,那么既可以采用“模块+用途”的写法,也可以采用“模块+连接关系+用途”的写法;如果功能性限定中未带有信号的传递方向,那么建议采用“模块+连接关系+用途”的写法。

需要说明的是,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之前还需要深刻理解技术方案的实质内容、检索相对应的现有技术以及分析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等步骤,此处就不再赘述。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

从属权利要求通常采用两种方式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一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作进一步解释,形成层层保护的模式;二是可以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技术特征,形成层层限定的模式。

在电路类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上,也继续对特征金字塔进行看图说话,从独权每个功能模块的电路结构、解决核心技术问题的非必要技术特征、解决从属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等方向出发,依次布局出相对应的从属权利要求。

电路类专利的注意事项

由于在电路类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可能包括功能性限定的特征,而功能性限定又难免会存在计算机程序方面的描述,从而使得在电路类专利的审查意见中除了常见的创造性问题以外,还具有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和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问题;在此,笔者以这两个方面阐述在撰写电路类专利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不属于专利法第2.3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注意事项

《专利法》第2.3款是对实用新型的定义,该定义旨在保护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方法类特征,如计算机程序特征明显被排除在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之外。

判断电路类专利是否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的关键在于判断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点在哪一方面。对于仅包含硬件以及硬件连接关系类型的权利要求,则符合专利法第2.3款的规定,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对于既包含计算机程序又包含硬件的“硬件+软件"类型的权利要求,如果仅有硬件方面有改进则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如果仅计算机软件方面有改进或硬件和计算机软件方面都有改进,则不符合专利法第2.3款的规定,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在此,以“硬件+软件”类型的实际案例进行说明,原独立权利要求为:

“一种动物体征监测装置,包括佩戴在动物身上的装置主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测装置还包括:

设置于所述装置主体上的传感器模组,所述传感器模组用于获取动物的体温数据和所述装置主体在动物身上的佩戴松紧程度数据;

数据处理单元,所述数据处理单元接收所述传感器模组输出的数据,产生动物的体温体征数据。”

审查意见为:数据处理单元涉及计算机程序,解决该技术问题需要依赖该计算机程序,并且结合说明书中的记载可知,该技术方案的改进点在于计算机程序,即实质上包含对方法本身的改进,因而不属于专利法第2.3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意见陈述为:通过证据证明“数据处理单元”的具体功能属于现有技术,也就是证明“根据体温数据和佩戴松紧程度数据产生动物的体温体征数据”是现有技术,本申请的改进在于硬件结构;最后该证据被审查员所接受,该案获得授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证明相关模块属于现有技术的同时,可能导致该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因此,如有必要,在答复保护客体的同时,可以合并相应的从权或者说明书中的特征,从而保证答复后的权利要求同时满足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和新颖性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撰写电路类的实用新型专利时,应更多地着眼于技术方案的整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实质出发,应尽量避免将计算机程序类的功能描述出现在权利要求中;另外,在申请前做出是否具有授权前景的预判,对于可能会引起审查员质疑的硬件结构或已知软件,准备好充分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据,针对审查员的意见进行有的放矢的陈述,以保证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顺利授权。

2.不符合专利法第26.4款所规定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注意事项

《专利法》第26.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其中,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关于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之间关系的要求,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类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限定类技术特征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然而,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类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相应功能的实施方式。

因此,为了保证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类技术特征的权利稳定且无歧义,在说明书中需要列举多个实施例说明该功能模块的具体实现方式,避免出现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被迫缩小保护范围的问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权利要求的稳定性,除了依赖于其技术特征,更依赖于技术特征的组合产生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实施例中,应尽可能描述其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效果,以充分证明从属权利要求中特征组合的合理性和新创性。

结束语

本文提供的电路类专利的撰写思路可以总结为:化繁为简抽丝剥茧看图说话多多支持。然而,在满足《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前提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方式可能会有不同,笔者仅根据个人经验进行总结,若有不妥之处,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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