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3-04
作者:侯天印 专利代理师、范思宇 专利工程师
什么是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简称SEP)是指实施某项技术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为什么要申请标准必要专利?
一项专利,一旦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能够大大降低专利权人的侵权举证难度。与普通专利相比,标准必要专利无需专利权人举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内,而只需证明以下两点:
1) 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
2) 被诉侵权产品符合标准必要专利所对应的标准。
如何评估一项专利是否为标准必要专利?
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评估中,权利要求对照表(Claim Chart,简称CC)是一个关键工具。在制作CC表时,需要将权利要求分解为多个技术特征,并在标准中寻找对应描述。对于方法类权利要求,可按步骤分解;对于产品类权利要求,则可按部件特征和连接关系分解。
如何撰写一份标准必要专利申请?
目前,标准必要专利在通信、音视频、车联网等领域比较常见,其中,通信领域最为普遍。下面,笔者将以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申请为例,浅谈一下标准必要专利的撰写思路:
考虑到标准提案是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后才提交的,而标准提案是否被相关标准组织采纳,具有不确定性。因而,专利代理师在撰写专利申请时,会将发明人提供的方案进行合理上位,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一个大于或等于技术标准的保护范围。
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申请的撰写,专利代理师与发明人之间有时会发生分歧。专利代理师想要为申请人争取一个较大保护范围,而发明人希望提交的专利申请能够严格对标(即在制作CC表时,能够使得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与标准提案描述的内容完全一致)。
在通信领域,方法类权利要求居多。下面以方法类权利要求为例来进行探讨:
1)关于对标需求与保护范围的权衡:
假设某一方法发明的技术改进是由5G核心网的AMF(Access and Mobility Management Function,移动性和接入管理)网元来执行的方法,该网元对应4G核心网的MME(Mobility Management Entity,移动管理实体)网元,考虑到未来版本通信协议的核心网,专利代理师在撰写专利申请时,可能将AMF网元进行适当的上位,如上位为“移动性管理网元”,进一步地,考虑到执行相应方法的网元可能是核心网的其他网元,如UPF(UserPlaneFunction,用户面功能)网元,还可以将其上位为“核心网网元”。
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下面列举几种可能的情况:
若专权利要求中保护了使用“AMF网元”执行相应的方法,只有在最终的5G标准采用了“AMF网元”执行相应的方法时,该专利才能严格对标,成为标准必要专利。但对标后的标准必要专利仅能起诉使用“AMF网元”执行相应方法的产品,若某一产品使用“MME网元”执行相应的方法,则该产品很难认定为侵权。另外,如上文所述,标准在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具有不确定性,若5G标准最终采纳的是使用“UPF网元”执行相应的方法,则导致该专利无法对标,不能成为标准必要专利。
若专权利要求中保护了使用“移动性管理网元” 执行相应的方法,且在从属权利要求中记载了“移动性管理网元”为“AMF网元”或“MME网元”,则对标后的标准必要专利既能起诉使用“AMF网元”执行相应方法的产品,也能够起诉使用“MME网元”执行相应方法的产品。但若5G标准最终采纳的是使用“UPF(UserPlaneFunction,用户面功能)网元”执行相应的方法,则仍然会导致该专利无法对标,不能成为标准必要专利。
若专权利要求中保护了使用“核心网网元”执行相应的方法,且在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中记载了“核心网网元”为5G核心网的“AMF网元”或“UPF网元”,也可以是4G核心网的“MME网元”,则无论5G标准采用的“AMF网元”,还是“UPF网元”,最终都可以满足对标需求;且使用AMF网元”或“UPF网元”或“MME网元”中任意一种网元执行相应方法的产品,都能够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2)关于对标需求与方案完整性的权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2款中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而言,也即包含实现技术方案所必须的所有步骤)。
对于普通专利申请来说,为满足上述条款的规定,往往会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实现技术方案所必需所有步骤;但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申请来说,对标后的权利要求通常不能包含标准中没有描述的步骤,否则,就不能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因而,在撰写时,优先考虑对标需求,可将一些标准中未记载的步骤进行省略。
此处,进一步假设上述“AMF网元”执行的方法为“接收到请求消息;在该请求消息的响应消息中添加某指示信息;返回携带某指示信息的响应消息”(三个步骤),若是普通专利申请,考虑到方案完整性,在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中通常会写这三个步骤;而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申请,考虑到对标需求,可能会直接写为“响应于某请求消息,返回携带某指示信息的响应消息” (两个步骤),甚至可能直接写成“发送携带某指示信息的某消息”(一个步骤)。
如上所述,在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时,需要制作CC表,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与技术标准中描述的特征进行一致性比对,因而,发明人如果希望在权利要求中使用下位描述,但无论是采用下位描述,还是上位描述,专利代理师应当在专利申请撰写过程中,对方案进行深入挖掘,将上位方案以及扩展方案,经发明人确认后,写入从属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中。
综上,笔者认为,一项专利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与技术标准中描述的特征要保持一致)。但考虑到标准推进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以及尽量为专利权人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专利代理师在撰写标准必要专利时,应当将标准中可能采用的方案,全部体现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以便后续可以充分利用专利申请中各个阶段的修改机会以及申请策略(如实审主动修改、答复审查意见时修改、提交分案申请或提交优先权申请),根据标准的推进,不断完善专利申请,以争取获得一份更大保护范围的标准必要专利。
参考文献: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WIPO标准必要专利战略(2024-2026)》;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徐方南,《标准必要专利的产出与演进》;
3)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发布的《标准必要专利发展报告(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