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10-29
作者:韩苏日娜 流程业务管理部
关于印度申请,根据 1970 年印度专利法第 8(1)条,申请人有义务在专利申请授权之前通过填写Form 3表格来披露在相应国家/地区提交相关申请的信息(包含申请号信息和案件状态等信息)。自2024年3月15日起,印度《2024年专利(修正)细则》已生效并施行,本次修正中,对于Form 3表格的提交规则有了重要更新。本次笔者主要对Form 3表格更新细则的要点进行整理和介绍,有如下四点:
1、首次Form 3表格递交时间点没有变化,仍为申请递交日起6个月内;
2、 下一次Form 3表格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First Examination Report)的发文日起3个月内主动递交;
3、审查员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申请人递交Form 3表格时,需要在通知发文日起的2个月内递交;
4、如申请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交Form 3表格,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Form 4表格申请延期,最多可申请延期3个月时间,同时需要缴纳延期费。此条为新增的规则,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延期1个月或2个月或3个月,同时缴纳延期官费,官费按申请人实体区分,大实体或小实体的官费标准有所区别。
常规情况下,申请人只要在上述规定的第1和2的时间点主动递交即可。此外,审查员可能会在听证通知(Hearing)中要求递交Form 3表格,如有要求,申请人需要在发文日起2个月内递交;如未要求,则无义务主动递交。
值得注意的是,在听证通知中审查员要求递交Form 3表格时,建议不要等到2个月的期限再提交,可以随提交听证书面意见时一并递交,以便审查员顺利进行后续审查程序。
此外,我们总结了当前Form 3表格递交过程中的4点常见问题以及答复建议,以供读者查阅参考:
Q1:改法后首次6个月递交期限不变,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First Examination Report)时申请人是否没有义务主动递交更新的Form 3表格?
A:根据最新规则,申请人有义务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日起3个月内主动向审查员提交Form 3表格告知同族申请状态信息情况,即:无论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对Form 3表格是否提出要求或异议,均需递交。如申请人选择随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6个月期限递交Form 3表格,将会产生延期费。
Q2:若听证通知中审查员没有要求递交Form 3表格,申请人是否有义务提供?答复期限是2个月、3个月还是6个月?
A:关于随听证递交的Form 3表格,审查员在听证通知书中要求递交时,申请人有义务递交Form 3表格,递交时限为听证通知发文日起2个月(该时限可最多延期3个月,需同时缴纳延期费)。如审查员在听证通知书中没有要求Form 3表格,申请人则没有义务递交。
Q3:若Form 3表格相对于第一次已递交的内容无更新,申请人是否无需主动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实际没有更新的Form 3表格内容?若需递交, 主动提交的时间是否是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日起3个月?
A: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是在本次修改法案实施之前下发(发文日在2024年3月15日前),相关同族案没变化则无需递交;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是在本次修改法案实施之后下发(发文日在2024年3月15日后),无论什么情况(即使相关案状态没有变化),均需要递交Form 3表格,递交时间为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日起3个月。
Q4:若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明确要求递交Form 3表格,申请人的答复期限是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还是3个月的情况,具体如何区分?
A: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a. 如果审查员只要求提供更新的Form 3表格,递交时间为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日起3个月;
b. 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是根据Section 8(2)(提供相关案检索结果)提出异议,根据修改法案中Rule 12(4),申请人需要在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内提交Form 3表格。相关法条如下,请参考:
Rule 12(2) states that “The time within which the applicant for a patent shall keep the Controller informed of the details in respect of other applications filed in any country in the undertaking to be given by him under clause (b) of sub-section (1) of section 8 shall be three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first statement of objections under sub-rule (3) of rule 24B or sub-rule (8) of rule 24C.”.
Rule 12(4) states that “The Controller may, under sub-section (2) of section 8, for reasons to be recorded in writing, direct the applicant to furnish a fresh statement and undertaking in Form3 within two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such communication by the Controller.”
综上,本次修正细则针对Form 3表格部分,印度专利局主要对Form 3表格的递交时间点做出了修改。该修正细则实施后,不再要求申请人在相关同族案件状态及信息有变化起的每6个月期限内主动递交Form 3表格。总的来说,本次针对Form 3表格递交的修正细则,简化了递交规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大量的Form 3表格文件,可以说为申请人节省了大量时间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