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案件中“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判定分析

发布时间: 2024-07-09

作者:王绿韵 资深商标代理人、律师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其中,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明确规定了有关“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行为”的构成要件,即:

此种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伪造申请书件签章的行为;

2)伪造、涂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上重要登记事项等行为;

3)伪造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

在商标无效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通常聚焦于三个核心要素:首先,主观恶意的认定是关键。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是否具有故意欺骗的主观心态需要深入探究。这种心态往往隐含在申请人的行为之中,需要通过细致分析其行为模式、申请过程中的特定做法等客观表现来揭示。其次,客观欺骗行为的识别同样至关重要。这涉及到申请人是否采取了具体的欺骗手段,例如伪造关键文件、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等。这些行为必须被明确地识别和证实,以证明申请人的不当行为。第三,因果关系的确立是连接主观与客观要素的桥梁。必须证明申请人的欺骗行为与其获得商标注册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申请人的欺骗行为直接导致了商标注册的结果。换言之,确定申请人是否存在欺骗的主观意图,需通过分析其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的行为表现来综合判断。

在“上海滩”商标权无效宣告案中,原注册人云某公司在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故意隐瞒此关键事实,继续申请注册“上海滩”商标。二审法院经审理,明确认定云某公司具有欺骗商标主管行政机关的主观恶意和具体行为。二审法院的判决基于以下几点关键分析:首先,云某公司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明知自己已丧失申请注册商标的合法资格,却仍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了公司公章,这一行为充分暴露了其欺骗的主观意愿。其次,云某公司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仅显示至2008年度的年检记录,自2009年起便未再进行过年检,这无法有效证明其具备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再者,云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其公章理应被收缴,然而其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却赫然盖有公章,这一矛盾现象使得所盖公章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而云某公司对此未能提供合理解释,表明其实施了具体的欺骗行为。此外,根据汇某娱乐公司提供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问答证据,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提供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营业执照。云某公司隐瞒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事实,误导商标主管机关核准了商标注册申请,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二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本案不仅是商标确权行政案件中“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的典型案例,而且二审判决超越了对申请人法人资格的简单审查,深入查明了申请人的恶意行为,也展现了对构成欺骗行为三个核心要素——主观恶意、客观欺骗行为、因果关系——的精确把握和应用。[1]

在“金太阳教育”商标无效宣告案中,商标申请人张品金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提交了注册申请,商标涉及第41类服务,包括“函授课程、教育信息、辅导(培训)”等。江西金太阳教育研究有限公司以张品金提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为虚假文件为由提起无效宣告,商评委经审理确认该事实并依据“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裁定该商标无效。一审法院进一步明确,张品金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与官方记录不符,在缺乏有效反证的情况下,认定其利用虚假文件进行商标注册,符合“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法律定义。尽管张品金声称对代理机构的行为不知情,但法院认为这不足以成为免责的理由。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断,强调商标代理机构所执行的代理行为,本质上源自张品金的委托,且在法律上代表了张品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张品金应对代理机构提交的虚假材料承担责任,且诉争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商标权的享有者为张品金本人。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张品金的上诉,支持了商标无效的裁定。该案在结合主观恶意、客观欺骗行为、因果关系综合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商标申请人对于代理机构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即使代理行为由第三方执行,申请人仍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这一裁决不仅维护了商标注册的正当秩序,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体现了司法对商标注册诚信原则的坚定维护。[2]

上述案例一方面提示我们在商标无效案件中,除了对诉争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恶意进行常规检索之外,还应该深入调查其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如营业执照的真实性、公章的合法性、申请人的经营状况等。这种全面的办案策略不仅有助于揭示潜在的欺骗行为,而且可以为案件赢得更有利的条件。同时,笔者认为商标代理机构在工作中也应对申请人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初步的审查,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注释: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3590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225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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