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6-25
作者:杨智程 资深专利代理师
发明名称通常指出现在专利请求书表格与说明书第一页第一行的专利名称,是对专利申请内容的简单描述,能够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以便于社会公众快速、清楚地理解该专利申请的技术信息。
笔者总结了专利代理实务中有关发明名称撰写的一些事项,下面对这些事项进行介绍:
第一、发明名称撰写的五大原则
1、主题性
如同其他事物的名称一样,发明名称的首要用途在于作为代号方便称呼和识别,这种称呼和识别并不需要具有唯一性,即发明名称并不需要充分说明发明的特点,仅需要为发明提供大致的概念。
发明名称应当给出专利申请的主题,即表明申请文件撰写的是什么。由于专利的保护类别分为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还应当能够从该主题中看出专利申请属于产品专利还是方法专利。
2、准确性
发明名称应当体现专利申请的主题,需要用明确的语言按照语法规范准确地将主题的含义表达出来,不能存在歧义、不清楚、语句不通等妨碍理解的情况。
3、全面性
发明名称应当体现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所有主题,而不能有所遗漏,当权利要求存在多个独立权利要求时,这些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均应当在发明名称中体现。
需要注意这里的“全面性”是相对于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主题而言,对于说明书存在技术捐献的主题,则可不在发明名称中体现。
4、简洁性
作为发明名称,应当用尽可能简短的词语、语句体现专利申请的主题,过于复杂则丧失了作为发明名称的意义。
为了体现简洁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名称中含有的字母、数字和标点符号以1个字计入发明名称的长度。
(PS:基于目前审查员对发明专利的审核情况来说,在OA答复过程中,并未收到因为发明名称过长而导致的驳回案例,因此只要不是预审案件,发明名称字数超25个字问题不大。)
5、一致性
专利申请文件中发明名称在两处必须记载:一是请求书的发明名称栏,二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的开始部分。这两处的记载应当完全一致。
当然,在请求书和说明书的发明名称不涉及实质内容的个别文字或者符号不一致时,审查员可依职权改正。
第二、发明名称撰写的基本要求
1、非技术词不用。
专利申请是技术的法律化,发明名称不应当含有非技术性词语或杜撰的技术名词,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
比如,“李氏按摩仪”、“L-46型电计量装置”等均不允许。还比如,一申请人将专利申请的发明名称确定为“蟹巨蟹”,而“蟹巨蟹”是该申请人为专利申请涉及的软件产品所取的代号,但该专利申请实际上涉及一种支持基于HTRL5展现网页的方法。如果出现上述这些情况,审查员将会下发补正通知书要求删除不符合规定的词语。
此外,非技术性还体现在发明名称不应包含宣传性、夸张性、口号性。例如,涉及电动地球仪的专利申请,发明名称为“神奇自转地球”,涉及药材包装层的专利申请,发明名称为“神功元气袋”,其中的“神奇”、“神功”均为夸张用语,当不允许。
案例1:专利申请人提交了系列申请,发明名称均为“一种混凝土预制板”,为进行区分,该专利申请人将其进行编号,例如:“一种混凝土预制板(1)”、“一种混凝土预制板(2)”等。本案的发明名称中添加了属于非技术词语的数字代号,不符合简明、准确的要求,应当删除数字代号。目前,在电子申请中,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后立即可获得专利申请号,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申请号对系列专利申请进行区分。
案例2:张姓申请人将其发明的一种治疗咽喉炎症的中药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发明名称为“张氏响声丸”,即该药品市售的商品名。本案的发明名称中添加了属于非技术词语的人名、商品名称,未清楚的表明该发明的主题和类型。其发明名称可以修改为“一种治疗咽喉炎症的中药”等技术用语。
2、含糊词不用。
含糊词使人无法确切地理解发明名称的含义,实际上违背了上述准确性的原则。
无法确切地理解的障碍或者来自于词本身的含糊,例如,“及其类似物“,何为“类似”,如何“类似”,均无法确定;或者来自于词与词之间的组合关系含糊。
3、笼统词不用。
笼统词通常过于抽象,致使发明名称没有给出任何有用的信息。
例如,发明名称仅为“一种装置”、“一种方法”,从这些名称中完全看不出专利申请具体涉及到什么主题内容。
第三、发明名称撰写的小技巧
1、发明名称最好不直接体现发明点。
发明名称是涉及专利申请的相关人员最先接触到的信息,如果将发明点放置于发明名称中,将提供检索的关键词,不利于针对审查员和竞争对手进行反检索。
2、发明名称必要时应当写明实现发明的基本前提、条件或者特定用途或应用领域。
这样至少存在两个好处:一是使发明名称“落地”,更为确切而不空洞;二是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前提、条件、应用领域等可以限制对比文件的检索范围、提高创造性。
例如,“基于无线通信技术的智能家居控制系统”;其中,“基于无线通信技术”是本申请的基本前提,这表明该智能家居控制系统的设计和工作原理依赖于无线通信技术,这是实现智能家居控制功能的关键。
再例如,“用于医疗成像系统的多任务处理的系统和方法”;其中,“用于医疗成像系统”是本申请的应用领域,这表明该多任务处理的系统和方法应用于医疗成像技术领域。
3、发明名称应当尽量避免用功能或者效果性描述。
发明名称应当尽量避免仅以可以达到的技术效果、实现的功能以及需要完成的任务来命名。
正确示例:“基于压电效应的能量转换装置”。该发明名称明确指出了装置的核心技术特征——“基于压电效应”,它侧重于描述装置的工作原理或结构特点,而没有涉及任何功能或效果的描述,这样的命名方式有助于清晰地传达发明的技术内容,避免产生误导。
错误示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系统”。该发明名称中使用了“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这样的功能或效果性描述,而这样的描述可能会使发明名称变得模糊或主观,导致对发明实际内容的误解,并且可能会引发对发明效果的不切实际的期望,或者给审查员留下发明效果未经充分验证的印象。
4、发明名称不要为“非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作“贡献”。
专利申请时为避免专利申请被审查员认定为非专利保护客体,不仅应当在说明书中从技术角度对技术方案进行详细描述,而且首先应当从发明名称上着手,避免采用一些商业术语、非技术性词,排除产生“非专利保护客体”的第一印象的可能。
例:发明名称为“一种面向媒体的网络影响力指数计算方法”的专利申请,单从名称上看,就容易认为该专利申请主要介绍的是涉及智力活动规则的计算方法,形成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第一印象。
5、发明名称可以考虑采用偏僻的专业术语。
由于无论是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还是其他人员进行专利文件的检索,发明名称均是作为分析检索要素的信息源之一,如果能够在发明名称中以偏僻但专业的术语对主题进行体现,则可以增加检索到用于审查本申请新颖性、创造性的合适对比文件的难度,或提高被竞争对手检索到本专利申请的门槛。
6、分案申请发明名称。
由于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分案申请的主题应当等于或小于母案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全部主题。因此在代理实务中,如有分案前景,分案的发明名称可以紧密围绕母案权利要求书中提及的特定主题或技术点来命名,确保分案与母案在内容上的逻辑连贯性和关联性,并且能够准确反映各自的技术内容和创新点。
例如,发明名称为“空间数据处理、化简与渐进传输的方法与装置”的专利申请,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分案,将该申请的空间数据化简和空间数据渐进传输两个主题分案,分案后的发明名称分别确定为“空间数据的化简方法与装置”、“空间数据渐进传输方法与装置”,分案申请的发明名称为母案申请权利要求书的一部分主题。
如上即是笔者总结的,在此仅为抛砖引玉,希望这些小技巧能为读者在撰写发明名称时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