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国际申请受理局、检索单位的选择及最新官费资讯

发布时间: 2024-06-04

作者:阎思晨 流程业务管理部

《专利合作条约》(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自1978年1月24日生效,为申请人提供了在国际上寻求专利保护的平台,并为公众获取全球丰富的技术信息提供了便利。根据WIPO官方网站上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全球共递交了约272,600件PCT国际申请。截止目前,《专利合作条约体系》共有157个成员国/地区。2023年,递交量前五名国家(中国、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的递交量占总量比值高达72%。中国籍申请人仍然是递交量(69,610件)最大的申请主体。

PCT国际申请可要求优先权,在要求优先权的情况,申请人需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递交PCT国际申请。同时,对于中国、美国、日本等常见的国家,如申请人需要自国际申请日起30个月内(如要求优先权,则需自最早优先权日内30个月内)通过PCT途径进入,部分国家/地区为31个月,如欧洲、韩国、俄罗斯,个别国家(如卢森堡)为20个月,所以请申请人按照申请策略提前做好监控(具体规定详见:PCT条约第I章和第II章进入国家/地区阶段的期限*https://www.wipo.int/pct/zh/texts/time_limits.html)。PCT国际申请一方面为申请人提供了国际上递交专利请求的平台,为申请人争取了更多的时间考虑专利布局及相关决策,另一方面,各国专利局也可以参考各受理局或检索单位下发的官方文件,如检索报告等,更准确快速的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在递交PCT国际申请时:

1、针对受理局的选择,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例,PCT国际申请中需至少存在一名中国国籍的申请人,方可选择中国局作为该PCT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同理,若申请人国籍为欧洲、新加坡及日本等《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国家,则可以向对应的各国专利局递交PCT国际申请。

2、针对检索单位的选择,当前,各国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合作项目,申请人可以根据受理局与各国之间的合作情况选择已有合作的检索单位。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达成的共识,中欧合作启动了CNIPA-EPO试点项目,该试点项目自2020年12月成功启动,当前延期至2026年11月30日。当前,中国国籍的申请人,不仅可以选择中国局作为检索单位,也可以在递交英文申请文件的前提下,直接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在此情况下,申请人需要直接缴纳检索费官费EUR1,845至欧洲专利局。若申请人在国际阶段选择EPO作为检索单位,可以:

a. 加快欧洲专利授权进程后续进入欧洲阶段将节省约6个月的检索时间。如果要求提前进入欧洲阶段,授权进程甚至可进一步加快;

b. 帮助申请人节省成本因为不需要准备PCT申请文件的翻译文本,也不需要欧洲进行补充检索,后续进入欧洲时将无需再缴纳欧洲申请的检索官费。此外,如果根据PCT第二章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请求,进入欧洲阶段时还可以再减少75%的审查费。

综上所述,由于当前许多大规模企业在全球各地设有不同的公司主体,笔者在下表中列举了:当申请人选择中国、欧洲、新加坡及日本作为受理局时的不同官费标准、各国申请人可选择的检索单位及其官费情况。

递交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官费计算方式如下:

国际申请费+国际申请费附加费(如有)-电子方式提交减缴+传送费(如有)+检索费

1 中国、欧洲、新加坡及日本作为受理局时的官费情况(不含检索费)

注:上述官费为:202441日调整后的费用标准。换算汇率参考:EUR: CNY=1: 8.0; SGD: CNY=1: 5.5; JPY: CNY=1: 0.05

2 中国、欧洲、新加坡及日本申请人可选择的检索单位及对应的检索费

注:上述官费为:202441日调整后的费用标准。换算汇率参考:EUR: CNY=1: 8.0; SGD: CNY=1: 5.5; JPY: CNY=1: 0.05; AUD: CNY=1: 5.0; KRW: CNY=1: 0.006

最后,笔者在此提醒,新加坡专利法Section 34规定了保密审查制度,即对于在新加坡研发的技术(在技术完成期间申请人或发明人居住在新加坡)在新加坡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组织首次递交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前,务必需在新加坡通过保密程序(national security clearance)。否则,一经新加坡专利局查出,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将被处以罚款或2年以下的监禁。

上述内容为笔者在实际工作经验中的总结,仅供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参考。在实际作业中,请以官方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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