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分案申请递交的相关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4-05-16

作者:张文 流程业务管理部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或者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不仅可以保留原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和申请日,在专利实践中还有重新构建专利保护范围,有助于申请人进行专利布局等诸多优点。因此,为了广大申请人和从业人员能有效进行分案申请使申请人的权益最大化,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分享分案申请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分案申请的递交时机

专利申请处于审查状态时,申请人可随时提出分案,但是如果案件处于下述几个状态时,申请人需留意递交分案申请的最终期限:

1.专利申请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后,递交分案的最终期限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2.专利申请收到驳回决定后,如申请人选择不提交复审请求,递交分案的最终期限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3.专利申请收到维持驳回的复审决定后,如果申请人选择不进行行政诉讼,递交分案的最终期限为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4.专利申请主动撤回的,递交分案的最终期限为收到主动撤回请求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前;

5.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需要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的两个月内办理恢复手续,再提出分案申请。

初步审查中,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会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仍应当根据原申请的案件状态确定分案的递交期限。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但是,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最终期限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计算。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审查员会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二、分案申请的要求

于申请类型:

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

关于请求书中相关信息的填写:

1.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会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

3.分案申请应当在请求书中正确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填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号和申请日如填写错误,审查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

关于递交的文件及内容:

1.原申请中已提交的与分案申请相关的各种证明文件,视为已提交,例如优先权申请文件副本、生物材料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等;

2.发明及实用新型的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起始部分,即在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3.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4.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需注意: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

关于外观申请:

1.原申请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分案申请应当是原申请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外观设计,并且不得超出原申请表示的范围。

2.原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3.原申请为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整体或者其他局部的外观设计作为分案申请提出。

三、分案申请的期限

分案申请适用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日起算。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办各种手续,上述期限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期满未补办的,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四、分案申请的费用

对于分案申请,应当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缴,缴纳费用的期限同样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期满未补缴或者未缴足的,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以上为笔者依据新的专利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并结合日常实践中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的内容,希望对申请人及从业人员有所帮助。在实际作业中,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关信息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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