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思路

发布时间: 2024-04-07

作者:李青 专利代理师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对于创造性的评述,一般是基于三步法进行的: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针对第三步,《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中规定: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对于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评述方式有多种,其中,有一种比较常见的评述方式: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本文将针对上述评述方式提供一种答复思路——从整体出发,据理力争。

笔者认为,从整体出发,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从整体上把握发明构思,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产生改进动机。发明构思一般是指在发明创造的完成过程中,发明人为解决所面临的技术问题,在谋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所提出的技术改进思路。发明构思一旦提出,则会指引发明人去选取具体的技术手段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以解决其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完成发明创造。就专利或者专利申请而言,发明构思通常是指发明人在面对自身所认识到的现有技术(往往是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背景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提出解决思路。而考察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改进现有技术,是指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能否产生动机去进行改进,而不是在知晓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后,再去考虑现有技术是否存在进行改进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是分析审查意见中所认定的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是否为整体方案中的一部分,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某技术手段与其整体技术方案密不可分,则通常难以机械地将其从整体技术方案中孤立出来,再结合到另一种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工作或运行的现有技术中,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将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截然不同的对比文件1中。

而据理力争,则是指不仅要在意见陈述过程中有理有据,而且还要善于发现审查意见中存在的事实认定错误,捕捉每一个可以争辩的点,并在意见陈述中明确指出,这样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审查员更全面、更准确地理解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从而为申请人争取最大利益。

下面笔者将通过一个案例(以下简称本申请)来分享一下上述答复思路的具体应用。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飞机地面空调送风管收放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架体,可旋转地吊装于登机桥上,具有第一轴线且能够绕所述第一轴线旋转;

送风管缠绕装置,可旋转地设置于所述架体上,所述送风管缠绕装置具有第二轴线,所述第二轴线垂直于所述第一轴线设置,所述送风管缠绕装置能够绕所述第二轴线旋转;其中所述送风管缠绕装置具有进风口、出风口以及连接于所述进风口和所述出风口之间的管路,其中出风口设置于所述送风管缠绕装置的侧壁上,平行于所述第二轴线,所述进风口设置于所述送风管缠绕装置的顶壁上,以垂直于所述第二轴线,所述进风口通过第一送风管连通于飞机地面空调,所述出风口通过第二送风管连通于飞机的机身空调接口,所述第二送风管能够缠绕于所述送风管缠绕装置;

驱动装置,固定于所述架体上,能够驱动所述送风管缠绕装置绕所述第二轴线旋转。

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收放装置对地面的占用空间,提高安全系数。

本申请的具体结构详见下图: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引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认为本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审查意见中指出,对比文件1(CN106348108A)公开了风管存放筒2(即公开了架体),可吊装于登机桥上;而对于大多数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CN205132771U)公开了机体架4(相当于架体)可旋转的安装在旋转底座7上,具有第一轴线且能够绕第一轴线旋转,卷管滚筒组件10(即公开了管道缠绕装置),卷管滚筒组件10可旋转的设置于机体架4上,具有第二轴线,第二轴线垂直于第一轴线设置,管子绕卷管滚筒组件10旋转,其具有输入管接口25和输出管27,输入管接口25平行于第二轴线,输出管27垂直于第二轴线。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通过绕管装置实现管道收卷放卷,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1的具体结构详见下图:

 

对比文件2的具体结构详见下图:

 

经过分析,笔者发现审查意见中关于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的内容“机体架4(相当于架体)具有第一轴线且能够绕第一轴线旋转,卷管滚筒组件10具有第二轴线,第二轴线垂直于第一轴线设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另外,根据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可知,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电动机、控制器或传动机构出现故障,或出现断电情况下,保证自动收放装置正常使用。为了解决各自不同的技术问题,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手段也截然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截然不同。

同时,对比文件1说明书【0049】段明确记载了本发明的收放机构可以安装于登机廊桥下面,便于自动实现飞机地面空调送风软管3在使用时伸展,在无需使用时收缩,实现自动或手动收放操作,既然对比文件1声称收放机构可以安装于登机廊桥下面,也就表明不会占用机场地面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不会产生改进对比文件1的动机。

此外,对比文件1中“多组转动轴组件顺次传动连接,其中位于首尾的转动轴组件分别连接电动机(7)的电动机轴和手动驱动件(13);每组转动轴组件连接一组同步带收放组件(8),同步带收放组件(8)通过收放风管同步带(84)带动飞机地面空调送风软管(3)收放”是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的收放方式(收缩或延伸)与对比文件2的收放方式(卷绕)截然不同,如果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手段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将导致飞机地面空调送风软管(3)无法收卷。

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装置既能整齐排列管子,又能顺畅收放管子,因此,“卷管滚筒组件(10)”这一技术手段与其整体技术方案(导管排管装置(5)设置在机体架(4)内,通过丝杆轴承座(12)固定在机体架(4)上;卷管滚筒组件(10)设置在机体架(4)内部,卷管滚筒组件(10)包括左滚筒轴(101)、滚筒(103)、右滚筒轴(104)、侧板(105),滚筒(103)上开有滚筒孔(102),滚筒(103)上安装着两个可调侧板(105),其两端再分别与左滚筒轴(101)和右滚筒轴(104)连接,并通过滚筒轴承座(11)安装在机体架(4)上)密不可分,不能机械地将上述技术手段从整体技术方案中孤立出来,再结合到对比文件1这样一个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收放方式截然不同的现有技术中。

此外,笔者还发现,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底盘(6)设在机体架(4)的底部,旋转底座(7)设在底盘(6)底部的下端,旋转装置(8)安装固定在旋转底座(7)上方,旋转装置(8)通过底盘(6)支撑着机体架(4);所述旋转底座(7)中心位置上设有圆轴(71),所述旋转底座(7)的圆轴(71)通过底盘(6)上的底盘孔(61)穿出,所述旋转底座(7)通过旋转装置(8)使体架(4)绕着圆轴(71)转动,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机体架无法吊装于登机桥上。也就是说,两者存在结合障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专利代理师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从整体上准确把握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发明构思,善于发现审查意见中对于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有理有据地对审查意见进行答复,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申请人的利益。

以上仅为笔者对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中的一些总结和思考,如有错漏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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