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合理”原则解释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和应用

发布时间: 2024-03-28

作者:朱俊跃 律师、资深专利代理师

清楚是权利要求书书写的基本要求。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了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由于权利要求书是用普通的语言书写的,通过普通的语言描述一项技术有其本身的局限性、多义性和模糊性。如何准确的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书的用语是界定权利要求所要保护范围的重中之重。“最大合理”原则是我国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总结,在运用“最大合理”原则解释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时,应当结合说明书,以“合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不是片面地以“最大”为准。
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进一步理解“最大合理”原则:

一、案情简介

请求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专利权人的专利201310072198.X(下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2017年10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决定,维持专利有效。

请求人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该无效决定中有关新颖性的认定有误,依法应予撤销。

对于一审判决,三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于2021年5月对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做出二审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并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专利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平面回波成像数据S,并同时采集三条没有经过相位编码的参考回波信号R1、R2、R3,所述三条参考回波信号分别为偶信号、奇信号以及偶信号;

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

将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沿读出方向进行一维傅里叶变换得变换结果FS1,并用所述校正参数校正FS,计算出校正后的平面回波成像数据;

对校正后的平面回波成像数据沿相位编码方向做一维傅里叶变换得到图像。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

【背景技术】[0004]为了尽可能地消除N/2伪影,现有技术中采用了一些校正方法,主要为两种:相位校正和单边读出梯度法。

[0005]相位校正法包括一维相位校正方法以及二维相位校正法。一维相位校正法,在读取数据之前,采集几个不加相位编码的回波信号,如图1中的回波信号c根据第一个和第二个回波信号,算出它们相位差异,把这些相位差作为校正量来校正采集到的图像数据,即校正所有偶数项信号和奇数项信号之间的相位差。由于不是所有偶数项信号与奇数项信号之间的相位差都等于求得的校正量,所以该方法虽然简单,但是效果不好,并不能有效地消除N/2伪影,同时目前的一维相位校正法并不能同时校正平面回波图像的变形,这在低磁场的磁共振系统尤为明显。

[0006]二维相位校正法,同样是在读取图像数据前,采集一序列加相位编码的回波信号,利用这些采集到的数据纠正真正的图像数据。该方法消除N/2伪影的效果比较好,但是序列采集时间延长,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失去了快速成像的优点。

【发明内容】[0009]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平面回波成像序列中消除N/2伪影效果差,不能校正图像变形,以及采集时间较长的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更为精准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

证据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前面提到的专利文献中现在假定,在负的和正的子脉冲下获取的两个核磁共振信号之间的相位差代表了最终导致开始解释的N/2伪影的相位误差。然而,在该考虑中忽视了以下效应两个参考回波S1和S2和具有不可避免地不同的回波时间,……这通过测量第三参考回波S3来避免,该参考回波与第一参考回波S1一样在读出梯度GR的正的子脉冲下被测量。”“图14以流程图再次示出了整个校正过程。首先,采集参考回波和图像回波(图像信号)。对于参考回波和对于图像回波,在行方向上进行傅里叶变换。然后分别对于两个参考回波,借助自相关函数确定线性相位响应,利用其校正在行方向上傅里叶变换后的图像回波。此外,还利用确定的线性相位响应的交正参考回波本身。通过校正后的参考回波的互相关,获得对于恒定相位响应的校正量φ。对图像数据应用对应的校正。通过对校正后的矩阵在列方向上进行傅里叶变换最终获得图像。”

无效决定的主要观点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是通过三条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证据1将同极性的两个参考回波获取的插值回波S2进行随后的校正,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未被证据1公开。本专利所述的“计算”为将参考回波信号直接进行计算,而证据1中将两个实质取得的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的合适的插值求得插值回波信号S2就损失了部分信息,可能导致校正的精准度有所欠缺,而这是本专利所要避免的,所以本专利是利用现实取得三条不同极性参考回波信号计算获取校正的参数。

请求人的主要观点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实际采集三个参考回波信号S1、S2和S3。虽然计算校正参数的过程是先将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计算,得到一个插值回波S2,并利用该插值回波S2和第二参考回波S2计算用于N/2伪影校正的参数。但是在对比文件1计算校正参数的过程中,三个实际采集的参考回波信号S1、S2和S3均参与到校正参数的计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均是利用三个参考回波信号计算校正参数。“计算”一词应被准确”且合理”地解释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的通常含义,即由已知量计算出未知量,无需关注”计算”的具体中间过程。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一审法院的主要观点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均涉及通过计算相关校正参数(或数据)进而对磁共振成像进行重建(或校正)的方法。具体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其中包括采集三个参考回波信号,即偶信号R1、奇信号R2、偶信号R3,并通过该三个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得到用于对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但对于如何使用上述参考回波信号进行计算”,权利要求1并未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则公开了实际采集三个参考回波信号,即S1、S2和S3(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偶信号、奇信号、偶信号),并通过该三个参考回波信号计算校正数据。虽然对比文件1是先以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来计算插值回波S2,然后再将该插值回波S2与第二参考回波S2进行比较以确定校正数据,但在整个过程中,实际采集的三个参考回波信号S1、S2和S3均参与到了对校正数据的计算过程中。基于此,原审法院对被诉决定将计算”限缩解释为直接进行计算”的认定不予认同,原因在于:首先,“计算”一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具有明确清晰含义的,即根据已知量算出未知量,这与前述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等由专利权人自创的技术术语不同,通常并不需要借助说明书中的相关界定来理解其含义。

其次,即便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且其目的在于明确权利要求中相关用语的含义,并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需要遵循 “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

最后,遵循上述“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并具体到本案情形,本专利说明书中既未针对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进行专门界定,也没有与直接进行计算”相关的任何表述,在此情况下,应当对计算”作出最广义的解释,且此种广义解释也未超出合理范围。被诉决定将“计算”限缩解释为直接进行计算”,实质上是先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归纳总结,再将其与对比文件1中计算校正数据的方法进行比较后得出的结论。这种解释权利要求的方法将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何为直接”本身就是模糊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反而将因此变得不清楚,不符合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目的。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囊括了所有采集三个不同极性的参考回波信号并以此来计算校正参数的方法。对比文件1也是采集三个不同极性的参考回波信号,并通过该三个参考回波信号来计算校正数据,故已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至于校正参数的具体计算方式,正如请求人庭审时所言,不过是”黑匣子”中虽然存在但无需关注的中间过程,对本案新颖性判断并无影响。

二审法院的主要观点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计算”一词的解释,不应当简单以其字面含义为准,而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后的理解为准。即便在适用所谓的最大合理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亦应当在权利要求用语最大含义范围内,以合理”解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本专利发明目的、说明书及附图对计算”的解释与说明可知,本专利中的计算”并不包括所有可能的计算方式,而是有其特定含义。首先,本专利在背景技术及发明内容部分指出,现有技术通过第一个和第二个回波信号计算出相位差异,把这些相位差作为校正量来校正采集到的图像数据,并不能有效消除N/2伪影;二维相位校正法消除N/2伪影的效果虽比较好,但序列采集时间延长,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失去了快速成像的优点。正因如此,本专利为了克服上述缺陷,意在提供一种更为精准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可见,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已经明确排除了两个回波信号计算相位差异因而损失相位信息的计算方法。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能够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是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情况下的直接计算,不应当将计算”一词根据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对比文件1虽也采集三个参考回波信号,即第一参考回波S1、第二参考回波S2和第三参考回波S3,但其所公开的计算过程为:先将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计算得到一个插值回波S2,再利用该插值回波S2和第二参考回波S2计算出校正参数。这种计算方式将损失第一参考回波S和第三参考回波S3中的部分信息,导致校正的精准度有所欠缺,而这正是本专利所要避免的。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计算”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不损失相位信息及其他信息情况下的直接计算方式。

二、”最大合理”原则的含义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行提字第17号行政判决中指出:通常情况下,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即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如果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作出特别界定,原则上应采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对该术语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尽量避免利用说明书或者审查档案对该术语作不适当的限制,以便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和效力问题作出更清晰的结论,从而促使申请人修改和完善专利申请文件,提高专利授权确权质量。”由上可知,最大合理原则旨在授权确权程序中,促使申请人修改和完善专利申请文件,提高专利授权确权质量。

美国《专利审查指南》(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MPEP)中规定,在专利审查程序中适用最宽泛合理解释原则,权利要求书中术语的含义必须与所属技术领域的通用含义相符。最宽泛合理解释原则是指专利审查员在专利审查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术语尽可能地作出宽泛的解释,只要这种解释与说明书的描述一致并且与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专利文件之后能够得出的理解一致即可。例如,对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地板”,如果没有明确限定其材质,即使说明书的实施例公开的是木板,也不应当然受此限制,如果塑料地板同样能实现发明目的,就可以将权利要求中的地板”解释为涵盖塑料地板。与我国最大合理解释原则不同的是,美国MPEP中描述了如何确定权利要求术语的流程图,该流程图中首先判断该术语是否对于所属技术领域人员来说具有通用含义,如果没有通用含义且说明书中也没有特定限定,则才适用最宽合理解释”。如果有通用含义或者说明书中有特定限定,则按照通用含义或者特定限定来解释。

按照我国的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采取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如果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作出特别界定,原则上应采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对该术语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同时,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按此规定,容易解读为先按照说明书进行缩限的解释,再根据合理情形对其进行增补。同时,也应当注意过于依赖说明书的内容也会导致权利要求书本身独立性的丢失,使得权利要求书成为说明书的依附,模糊了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之间的界限。同时,对于专利文献阅读、理解和质量的提升也会构成一定的障碍。因此,在授权确权程序中,对于如何适用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审查员还是应当以权利要求书用语在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内的普通的、惯用的含义作为关注的重点,以哪种含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最为恰当作为关注要点。如此方可促使申请人修改和完善专利申请文件,提高专利授权确权质量。

综上,最大合理解释原则中的精髓应当是“合理”,最大应当是在“合理”范围内的最大。“合理”应当以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的普通的、惯用的含义进行最广义的解释,而不应当依赖说明书内容进行不恰当的限定。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