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力推进反垄断法的实施—案例与经验分享

发布时间: 2017-01-11

作者:

徐擎红 合伙人、 美国注册律师、 美国专利律师

洪燕 合伙人、律师、资深专利代理人

已有六年历史的反垄断法在中国得到大力推行,众多企业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其除涉及2008年8月1日实施反垄断法本身外,还涉及后期的附属立法和法律文件。最近,美国移动芯片制造商高通公司在一项中国反垄断调查中受到近十亿美元的罚款,创造了反垄断法实施后的新纪录,从而使中国的各大企业在面对日益严厉的监管部门时的紧张度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本文对2014年来自不同机构的监管部门所采取的各种举措进行了探讨,并与各位读者分享一些看法和考虑。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反垄断法的执法

(1)高通公司:滥用其优势地位

自2013年11月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简称“国家发改委”)已经对高通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据称高通公司滥用其优势地位,收取在中国使用的手机芯片组的许可费中的绝大多数费用。经过十四个月的调查,国家发改委已经于2015年2月10日对高通的垄断行为得出结论,除了高达60.88亿人民币(约合9.75亿美元)的罚款以及勒令其降低许可费之外,国家发改委还要求高通放弃其所谓的“反向专利许可”─高通强加给客户以提升他们彼此专利费的强制性协议。

(2)十二家日本汽车配件及轴承生产商:横向价格垄断

国家发改委调查的十二家日本公司包括八个汽车配件生产商(Hitachi, Denso, Aisan, Mitsubishi Electric, Mitsuba,Yazaki, Furukawa, Sumitomo)和四个轴承生产商(Nachi-fujikoshi, Seiko, Jtekt NTN)。2014年8月,国家发改委宣布调查结束,并对其价格垄断及由此违反反垄断法而处以总额12.354亿人民币的罚款。针对不同的合作机构,对这些日本公司的罚金为其公司上一年度总收入的0%、4%到6%不等。

中国商务部对反垄断法的执法

(3)西部数据公司:违反收购批准的条件

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MOFCOM)已经就西部数据公司对Viviti技术有限公司,前身为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HGST”)的收购提出了质疑,这违反了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有关收购批准的条件。西部数据公司承认其错误行为,并于2014年12月2日上缴30万人民币的罚款。

(4)丹麦穆勒马士基集团(A.P.Møller-Maersk A/S)、地中海航运公司(MSC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以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公司(CMACGM S.A.):禁止P3网络方案

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拒绝了马士基、地中海航运公司以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公司之间命名为P3网络的联盟。经过中国并购控制规定审查后,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已得出结论:该联盟极可能引起反竞争,因而宣布不予批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垄断法的执法

(5)微软公司:滥用其优势地位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SAIC)自2014年7月启动了对微软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宣称该公司在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应用组件的兼容性、捆绑销售和文档认证等方面已经违反了反垄断法。此案仍在进行中。

省级物价局[1] 对反垄断法的执法

(6)克莱斯勒:纵向价格垄断

2014年9月,克莱斯勒收到了来自上海物价局的3.17亿人民币的罚单,由于其与汽车经销商签署的经销协议要求经销商保持“制造商的建议价格。”其在上海的三家汽车代理商也收到了总和为214万人民币的反垄断罚单。对克莱斯勒的罚款相当于该公司上一年度有关涉案产品年收益的3%。

(7)一汽-大众:纵向价格垄断

2014年9月,对一汽-大众的反垄断调查使该跨国汽车制造商上缴了2.48亿人民币的罚款。湖北价格监督局对奥迪(Audi)客户投诉进行了调查,发现奥迪经销商之间签署垄断协议来设定高昂的汽车维修价格。该罚款相当于该公司的奢侈品牌奥迪在湖北省2013年销售额的6%。

经验教训

特别要注意的是,虽然中国反垄断法借鉴了国外的法律,尤其是欧洲的法律,但它也包含了一些中国的独特特征,如要求执法机构对产业政策进行考虑。此外,中国的法律和文化环境不同于其它地区。具体地说,法律并没有限制被控公司竞争对手的投诉权,相反地,它允许任何人在中国提出此类投诉。法律还允许执法机构处以公司上一年总收入1%到10%之间的罚款。

中国的反垄断实施职责由三个机构承担,即国家发改委(负责与价格相关的非并购行为),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收购兼并的管理),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非并购的执行,尤其是非价格相关的行为)。显然,这些机构在2014年已显示出强大的工作力度并且呈逐年上升的态势。[2]

鉴于中国经济的重要性和中国监管机构的进取性,中国反垄断法应获得各企业更高的关注度。因此,在中国有极重要商务行为的企业在评估中国的反垄断合规性时,应考虑到中国反垄断法的特殊性,尤其是中国的法律和文化环境。我们建议此类公司建立起反垄断合规策略并遵守收购兼并过程中必要的程序,一旦反垄断调查启动,则与机构充分配合。

[1] 部分省级物价局由地方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管辖,部分可能由地方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SAIC)管辖。

[2] 此外,中国的反垄断诉讼已全力加速,特别是在采用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反垄断法制定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则之后。奇虎诉腾讯案已经过审理并在2014年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其中腾讯(主要的即时消息软件和互联网社交平台提供商)被发现从事反竞争行为并被命令向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大型计算机维护软件公司)支付1.50亿人民币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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