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期限补偿的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4-02-27

作者:陈艳 专利流程业务管理部 

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源于美国。1999年美国《发明人保护法案》生效,正式建立专利权期限调整制度(Patent Term Adjustment,即PTA),也称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随后,日本、韩国等国家也陆续建立了自己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中国在2020年第四次专利法修改之际,新增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引入关于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以更好地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给予补偿的具体理由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总体原则基本一致,就是对专利申请在授权过程中非申请人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本文针对中国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做一个简单的介绍,以便于专利权人能够更快的了解并运用于实践中。

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规定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简单来说,就是针对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的情况提出请求,请求给予延迟专利权期限,期限补偿按天计算,补偿的天数为发明专利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

以下针对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提出时机、提出方式、计算方式、合理延迟以及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进行说明:

1. 提出请求的时机:应当自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请求。

2. 提出请求的方式: 2024年1月20日之前提交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都以纸件方式提交;2024年1月20日及之后,对于电子方式提交的申请,可以以电子方式直接提交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3. 期限补偿的计算方式: 

PAT= 授权公告日-自申请日起满4年且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以后到期日为准)- 合理延迟的天数 - 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

首先,需要特别注意上述的计算方法中“申请日”及“实质审查请求之日”在不同案件及案件情况中会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申请日:

    对于巴黎公约/首次国家申请,申请日是指在中国提交申请的日期;

    对于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申请日是指PCT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

    对于分案申请,申请日是指分案申请的提交日期;

    对于涉及援引加入的申请,申请日是指补齐申请文件的日期。

实质审求之日 实质审查之日是指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并足额缴纳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之日,以下简称(“书费齐日”)。

     “书费齐日”在国家公布日之后的 (含该日),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是指“书费齐日”;

    “书费齐日”早于国家公布日,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是指国家公布日。

其次,需要确定属于合理延迟的天数。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包括:

1、 在复审程序中修改申请文件后被授权的,整个复审程序所用的时间;

2、 因权属纠纷和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保全而启动的中止程序所用的时间;

3、 其他合理延迟的时间,如:行政诉讼程序等。

最后,需要确定属于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包括:

1、 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期限届满日起至实际提交答复之日止;

2、 请求延迟审查的,延迟的天数为实际延迟审查的天数;

3、 以援引加入方式提交申请文件并获准以首次递交日为申请日的,补齐申请文件之日之前的所有时间;

4、 请求恢复权利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从原期限届满日起至同意恢复的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发文日止,能证明该延迟是由专利局造成的除外;

5、 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处理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至自优先权日起满30个月之日止。

为了方便理解,下面我们以实际的案例来说明如何计算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天数:

案例:PCT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

国际申请日:2017年5月18日

国家阶段进入日:2018年12月21日  (+4年 即: 2022年12月21日)

公布日:2019年9月6日   (+3年 即 :2022年9月6日)

实质审查请求之日(同时足额缴纳实审费):2019年5月20日

授权公告日:2024年1月9日

该案实质审查请求之日在公布日之前,因此实质审查请求之日=公布日,同时该案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2023年8月4日,申请人未在期限内答复并申请两个月延期,最终实际答复日期为2023年9月4日。

该案PTA计算方式为:2024年1月9日-2022年12月21日(申请日+4年 或 实审日+3年,以后到期日为准,即,针对本案,为申请日+4年-(2023年9月4日-2023年8月4日)=354天。

请注意: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4. 期限补偿请求的费用:

目前,因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收费标准暂未公布,我们暂时无法确定相关的官方费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510号)》,后续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因此,具体涉及的费用需要等待费用标准公布后才能知晓。

专利权期限补偿决定和救济

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符合相关要求的,专利局应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并将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专利局会应当给予请求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补正文件的机会。对于此后仍然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专利局应当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告知期限补偿的天数。

如果专利权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下发的不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或者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中计算的补偿天数有异议的,专利权人可以就该决定在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以上内容为笔者根据已公布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内容及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对专利权期限补偿的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进行的总结,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尚未对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进行审查,实际的审查结果也尚未知晓,因此在实际作业中,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关信息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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