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2-22
作者:雷立雨 专利工程师
申请文件的撰写是专利代理师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通常从理解技术交底书开始,然后经历技术方案的沟通、检索、撰写和修改等最终形成申请文件。申请文件能否授权与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的质量息息相关,然而,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有时只是宏观的构想,不一定已经实现产品化,因而无论是从交底书,还是与发明人的沟通,都很难直接获得丰富且清晰的技术细节;同时,在案前检索时,有时会找到对本申请的创造性造成影响的证据,而发明人又难以短时间内提供能明显提高创造性的新方案。这些问题一方面对基于创造性的权要布局造成了较大的限制,让代理师陷入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窘境,另一方面,也对代理师对于技术方案的挖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面对上文中的问题时,常见的挖掘方式往往都是基于技术特征本身的关联性开展的,缺乏明确的挖掘方向,比较盲目,通常只是将较为宽泛的功能或动作用常见的实施方式具体化,即便是经过与发明人的沟通和确认,但在实审阶段,这些内容还是有较大的可能性被认为是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公知常识等,对创造性的贡献有限。也就是说,以特征本身的具体化作为导向的挖掘,虽然丰富了申请文件的内容,但并不一定能很好的提高创造性。
对此,结合自身经历,笔者认为,技术方案的挖掘与研发逻辑应该保持一致,仍然应该以技术问题为导向,将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作为初始方案,可以从用户的角度或工程师的角度挖掘该方案在设计上存在的短板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困难,以此为基准,通过与发明人的讨论,生成能真正解决技术问题的优化后的方案,从而实现创造性的提升,下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
图1
在案例一中,如图1所示,申请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提供了一种具有隔空充电功能的眼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解决智能眼镜佩戴舒适性和续航能力的矛盾。技术方案为在眼镜上设置隔空充电模组,在使用时隔空充电模组持续向智能眼镜里的电池充电,如此实现了智能眼镜中电池容量小(重量小)而续航时间长。
在撰写前代理师检索到对比文件(CN111835097A),在该对比文件中公开了一种无线充电系统,无线充电系统包括无线充电设备和无线受电设备,无线充电设备能够向无线受电设备进行远距离充电,无线受电设备可以是手持式设备或者可穿戴设备(比如,手环或者智能眼镜)。也即是,该对比文件公开了技术交底书中的核心发明构思,相比于对比文件本方案的创造性较弱。
由于本方案是发明人提出的一个构想,还没有应用于实际产品中,因此发明人也没有提供进一步的技术方案。代理师经过思考发现,由于在本方案中隔空充电时,智能眼镜处于佩戴状态,而目前无线充电或者隔空充电时会产生较大的热量,如此会导致眼镜温度较高从而影响佩戴安全性和舒适性。也即是,本申请提供的技术方案导致智能眼镜出现了进一步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基于该技术问题,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智能眼镜还包括检测模组,检测模组用于检测眼镜和人体的距离,并根据眼镜和人体的距离确定所述眼镜的隔空充电功率,隔空充电功率指隔空充电天线模组接收到的功率;当眼镜和人体的距离小于预设阈值时,控制眼镜在佩戴状态下以第一功率充电,当眼镜和人体的距离大于等于预设阈值时,控制眼镜以第二功率充电,第二功率大于第一功率。
本案在实审阶段,审查员提供了对比文件1(CN212515262U)、对比文件2(CN209786880U)和对比文件3(CN104868604A),并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无线充电天线的眼镜,无线充电天线能够接收电能并向眼镜中的电池充电,因此本申请独权记载的技术方案已被公开,不具有创造性。而对于从权中限定的进一步的技术方案,也被对比文件2及对比文件3所公开。为了应对审查员的这一审查意见,代理师将挖掘的方案合并至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技术方案,并且向审查员陈述了新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的差异,及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最终经过三次的审查意见答复,本案获得授权,并且审查员认可的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正是代理师所挖掘的技术方案。
由案例一可以看出,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有较大的风险被认为不具备创造性时,在该技术方案的架构下,以用户的感受为导向,提出目前的技术方案存在的技术问题,并根据该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能够在不脱离原始构思的情况下,对于专利的授权做出积极的贡献。
案例二:
图2
在案例二中,申请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提供了一种射频电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降低终端设备中射频电路的成本,具体的技术方案为,射频电路中的多个发射子电路共用直流供电模块,从而减少直流电源的数量,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
多个发射子电路共用直流供电模块这一技术方案很容易被审查员认为是常规技术手段。而代理师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发现,射频电路中的多条发射子电路所支持的频段不同,因此各条发射子电路工作时的功耗不同,采用同一直流供电模块供电时,工作功耗小的发射子电路所承受的电压大于需求电压。当发射子电路长期处于过压状态时,可能会导致该发射子电路损坏。也即是,交底书中提供的技术方案在落地实施时存在问题。
基于落地实施时存在的问题,在申请文件中提出了两个具体的落地实施方案。在功耗小的发射子电路和直流供电模块之间设置分压电阻,通过分压电阻解决功耗小的发射子电路过压的问题;改变多个发射子电路中功率放大模块和直流供电模块的距离,功耗小的距离直流供电模块的距离远,从而通过走线分压避免功耗小的发射子电路过压。经过代理师挖掘的技术方案克服了技术交底书中的技术方案在落地实施时所存在的技术问题。
本案在实审过程中,审查员提供了对比文件(CN106558988A),并认为在对比文件公开了共享集成直流电源调节器,并且该共享直流电源调节器应用于射频前端模块的基础上,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在后续答复过程中,根据审查员的意见及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将撰写时挖掘的方案合并至独权,最终经过两次审查意见答复,本案获得授权,并且审查员认可的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正是挖掘的技术方案。
由案例二可得,在发明人所提供的技术方案较为简单时,在原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挖掘,找到其落地实施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如此,使得专利最终获得了授权,并且保住了发明人的原始构思中的部分方案。
由以上的案例可得,在挖掘技术方案时,提出新的技术问题尤为关键。技术问题的提出可以通过以用户的感受为导向,找出原始技术方案在用户感受视角下所存在的问题,进而挖掘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问题的提出可以落地实施为导向,找出原始技术方案在落地实施视角下所存在的问题,进而挖掘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当然在实际撰写过程中,技术方案的挖掘还有其他的角度及方向,以上仅为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对于技术方案的挖掘的一些拙见,若有不足之处欢迎指正与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