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台湾地区优先权在大陆的相关政策和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4-01-16

作者:乔凌 流程业务管理部

台湾位于我国东南地区,与大陆之间相隔台湾海峡,北边隔东海与朝鲜半岛相望,东临太平洋,南边隔巴士海峡与菲律宾隔海毗邻。从地缘政治来看,台湾位于东亚与东南亚交会处,是亚太经贸运输重要枢纽及重要战略要地。

近年来,随着两岸经济交流不断加深,两岸合作领域不断拓宽,以及合作水平的持续提升,台湾企业在中国大陆进行知产布局的需求也不断增长。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申请人可自由在大陆申请专利并享有权利那么,中国台湾地区优先权究竟有什么特殊之处?面对主张台湾地区优先权的情况时,需要怎样处理,以及目前政策是如何呢?

1.台湾地区申请人是否可以享有台湾地区优先权?

答案是可以的。为了方便台湾同胞向国家知识权局申请专利,特别针对台湾地区申请人制定了相关政策。规定指出: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享有其台湾地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援引自“《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总局58号令)”(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

申请人可以在一件申请中要求一项或者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的,该申请的台湾地区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

2.台湾地区优先权信息在请求书中如何填写?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写明原受理机构为“台湾地区”。除请求书外,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题录中,也需要写明原受理机构为“台湾地区”。除此之外的名称并不被接受,如单独出现“台湾”等。

3. 在主张台湾地区优先权时,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有怎样的注意事项呢?

首先,主张台湾地区优先权时,其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应当至少有一个申请人是台湾地区或者大陆、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的申请人。如其在先申请人和在后申请人不包含或均不包含台湾地址或者大陆、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的申请人,该台湾地区优先权视为未要求,且不予恢复。

其次,在后申请人有多个时,如果其中包含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必须将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列为第一申请人,中国大陆籍申请人或外籍申请人需要排在之后。如果多个申请人中包含中国大陆、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的申请人和外籍申请人(无台湾地区申请人),则必须将中国大陆、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的申请人列为第一申请人。对于申请人顺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审查员会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通过著录项目变更的方式变更申请人顺序。

如果多个在后申请人都是中国台湾籍的情况,对于其顺序没有特殊要求。

4. 在先申请人的名称问题

台湾地区优先权中的在先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名称有不符合法规的情况,如含有“国立”、“国家”或“中央”等字样,那么不会要求对台湾地区优先权进行修改,但是,如果在后申请时申请人的名称依然在请求书中使用了不符合法规的名称,会出现两种情况:

其一,审查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修改为符合我国相关法规的名称;

其二,审查员会直接依职权将申请人名称修改为符合我国相关法规的名称,并通知申请人。

为方便理解,举例说明。例如,有一中国台湾籍申请人为“国立研究院”,台湾地区优先权文本上记载的申请人名称也是“国立研究院”,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时请求书上依然填写为“国立研究院”。对于这种情况,审查员会要求其修改名称或直接依职权将申请人名称修改为“台湾研究院”,但是对于台湾地区优先权文本上记载的申请人名称,即便是“国立研究院”,审查员也不会要求进行修改,并会将“台湾研究院”与“国立研究院”视为同一申请人。

除了以上几点之外,台湾地区优先权文件的补交期限、填写要求、恢复手续以及分案申请时的要求等,均与外国优先权同等待遇。

以上是笔者在日常工作中总结的关于台湾地区优先权的注意事项,希望对申请人和从业人员有所帮助。在实际作业中,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关信息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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