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关键时间节点

发布时间: 2023-11-08

作者:流程业务管理部 

中国专利申请提交后会有很多次修改机会,前提是满足中国《专利法》第33条规定,即: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从提交专利申请开始,随着时间的推移,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将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修改范围呈倒三角形,我们整理了5个修改申请文件的关键时间节点供大家参考。

1、提交申请后的主动修改         

① 发明专利申请的主动修改节点有2个:单独提交实质审查请求时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51条主动提交修改文件;收到专利局签发的《公布进实审通知书》起3个月内可以主动提交修改文件。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也适用此条款进行主动修改。

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主动修改节点: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文件。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在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文件提出主动修改。

这个时间节点主动修改的范围比较宽泛,在符合《专利法》第33规定的情况下,不仅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也可以对说明书进行修改。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在修改原权利要求书时既可以扩大其请求保护的范围,也可以缩小其请求保护的范围,还可以增加权利要求的项数

特殊情况:

实务中有时遇到申请人多次提交主动修改,或者未在时限内提交主动修改的情形,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1条的规定: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申请人在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主动修改,一般不予接受,其提交的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不应作为审查文本。审查员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告知此修改文本不作为审查文本的理由,并以之前的能够接受的文本作为审查文本。如果申请人进行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规定,但审查员在阅读该经修改的文件后认为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应当消除的缺陷,又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且在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则可以接受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由此可见,在此阶段主动修改期限内多次提交主动修改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文本为准,而超过主动修改时限的一般是不予接受,只有审查员认为修改文本能够消除原申请中的缺陷,且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才有可能被接受。

2、答复补正、审查意见、电话通知时的被动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审查员的电话通知,可以在答复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审查阶段主要通过审查员提出问题,申请人针对性地进行修改答辩,改正专利文件中存在的缺陷,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更加稳定,一般仅限于对审查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故此阶段申请人的修改权限受到了很大限制,例如,不允许增加新的权利要求。

3、复审阶段的修改

在专利被驳回时,申请人可以提出复审请求,申请人可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或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修改。此阶段的修改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且相对于驳回决定的权利要求不能扩大保护范围。

4、授权阶段的修改   

收到专利局签发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后是不允许再提交修改的,通知书中明确写明本通知书发出后收到的申请人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不予考虑。但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授权通知书中有审查员依职权对申请文件修改的内容,此类依职权修改一般是形式内容的修改,申请人如果不同意审查员的修改可以与实审审查员沟通,确定最终的修改文本,在办理登记手续期限前向专利局提交意见陈述书,说明理由并同时提交修改后的文件。这种情况下,需要先与审查员沟通好,如果审查员同意修改内容,专利局会下发《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更正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写明以修改后的内容作为授权依据。

5、无效阶段的修改   

在无效阶段,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限制更为严格,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虽然专利申请提交后有很多修改机会,但原始申请文件的高质量远胜于任何时机的修改,重视专利申请文件撰写阶段的精雕细琢,利用好各种修改时机,才能实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最大化。 

以上内容为笔者工作经验总结,仅供参考。在实际作业中,请以国知局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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