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使用证据管理

发布时间: 2023-11-02

作者:隆天厦门办公室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商标是企业经营理念、文化内核和商品信誉的重要载体。商标之所以能成为企业核心的资产之一,并非单独源自商标设计行为本身,更多的是企业管理运营的产物。传统的法经济学认为因商标附着的知名度、美誉度等市场价值,带有明显的文化属性,与商标使用人密切相关,与相关公众长期的社会认知、心理投射密不可分。作为一种带有文化属性的资产,其所蕴含的理念,必然因为传播的广度和深度的加强而深入人心,在此过程中若管理使用不当也存在被淡化或贬损的风险,甚至有可能导致企业费心运营的品牌符号成为公共领域产品,企业过往投入化为泡影。因此,不断强化的商标使用证据管理,在管理过程之中,能够及时发现淡化或贬损风险,突出差别性,及时排除风险,保护企业宝贵的商标资产,就成为企业管理运营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

常情况下,企业的商标性使用有以下几个特征: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3、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主体,既包括商标权利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权利人许可的他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商标使用的时间。

5、能够证明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在具体的使用途径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使用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2、与商品销售相关的交易文书,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

3、对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资料,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实样;与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等。

4、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相关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优于未备案的合同。

5、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等。上述情况中能确认商标和使用时间的照片、实物均可作为使用证据。

6、为涉外注册提供的、用来证明商标已在申请国使用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确认时间、商标、目的地及产品的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提单、仓单等等。

因此,从上述的使用特征及主要使用途径的现有形式上来看,商标使用证据管理涉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之中的方方面面。有效的商标使用,能够将企业在这些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之中投入的成本,转换为企业的资产一部分。目前绝大部分企业所缺乏的是商标使用证据管理的意识。商标使用证据的管理,本身就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其所产生的成本是能够直接和财务、宣传、市场、法务等诸多部门直接融合,不会产生过多的额外成本。因此,商标使用证据管理,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实务操作也不难实现,应该成为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实现花小钱办大事。

商标使用的特征、形式是企业进行商标使用证据管理的基础,也是我们构建商标使用证据管理体系必不可少的基本视角。

补齐或构建商标使用证据管理体系,对于企业来说,将会有如下益处:

首先,对于企业商标权益本身而言,商标使用证据的健全,将有助于企业应对商标面临的各种风险。在整个商标的生命周期之中,商标获得成功注册仅是开端,企业在商标后续的管理过程中,如有相关方对于企业商标的权属提出异议,也可能会面临着对于企业商标的无效及三年不使用撤销等挑战。企业在管理运营的过程中,也经常碰到商标被抢注的情况。企业对于商标使用证据管理,不仅有助于对于自身的商标权属的巩固,一旦发现商标被抢注,就能及时有效使用商标异议或是商标无效宣告等手段进行处理。

近年来,随着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度和广度都不断加深,对于商标行政诉讼过程中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也不断深化。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九:成都晴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泸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抗诉案之中,对于本案商标持有人的泸某公司所提供用以证明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在真实性和关联性上进行了全面审查。在真实性上,泸某公司在一审诉讼中补充提交了新证据销售订货单,该销售订货单卖方为泸某公司,买方为泸州聚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某公司)。聚某公司的收货人为严某,而严某同时也是泸某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一份公证书中的授权代理人。针对严某与买方和卖方均存在关系这一情况,检察机关向四川省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通知书》,调查严某历年社保缴费单位信息。经调查,在销售订货单签订时严某为泸某公司的职工,但却作为买方聚某公司的代表订购并收取了涉案商品。严某实际身份与涉案商品销售订货单、提货通知单上显示的身份不符。且经工商信息查询发现,聚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某长期在泸某公司任职。综合以上调查,泸某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疑,不应予以采信。在关联性上,经审查泸某公司提交的增值税发票仅有货物名称,并未显示诉争商标。增值税发票与销售订货单、提货单之间缺乏对应关系,不能证明系对诉争商标的使用。另检察机关又发现,在泸某公司与晴某公司针对第 9659147 号“天成生”商标撤复审行政纠纷的另一起案件中,泸某公司提交了与本案相同的销售订货单、提货通知单、增值税发票作为使用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证据未予采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此上述观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再审本案。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上述原判决,驳回了泸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商标使用证据的有效管理,将会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和内部管理过程之中最重要的底牌之一。商标使用证据的有效管理,对于企业最为直观的一个表现就是,大量保留企业经营行为的痕迹,将企业的经营行为与商标标识不断进行绑定。一旦企业经营起色,必然产生大量的模仿者,其中不乏恶意抄袭,或是原企业员工带着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资料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商标权具有权属明确、权利状态稳定等优点,在司法裁判中获得支持概率更高,能够更为有效应对或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点对于刚刚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的外资企业尤为明显。外资企业,特别是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外资企业,在进入大陆市场之时,往往首先关注的是其在本民族文化下形成的商标标识,但是对于在传播过程之中,所衍生的中文翻译,或是中文标识,关注力度不足,且因市场喜好的不断变动,相应的中文翻译,或是中文标志也可能出现变动,也会出现无法及时将相应中文标识进行全部注册的困难。因此商标使用证据的有效管理,就能够将这些中文标识与其本民族语言进行对应,碰到类似情况,也能够以不正当竞争为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商标使用证据的有效管理,能够减低企业因为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对于企业经营,市场波动几乎不可避免。但是通过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管理,事实上将企业的服务与产品,更多地与商标标识进行绑定。商标标识在某种程度上已经独立于企业而存在,而且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例如汽车品牌沃尔沃。这就意味着整体出售或是改变经营业务主体成为可能。即使出现最糟糕的情况,商标原经营者出现资金链断裂乃至破产,仍然可能将一个拥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业务板块,或通过商标出售或许可等交易的形式,或通过债务重组或破产重整等形式来盘活,降低因市场波动所带来的影响,充分彰显商标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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