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8-31
作者:陈涛 资深专利代理师
规范性文件指由有权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可以反复适用的立法性文件和非立法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都属于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范畴,例如,专利领域的《专利法》属于法律,《专利法实施细则》属于行政法规,而《专利审查指南》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文件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专利申请文件、起诉状等均为法律文件,但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不同的是,专利申请文件和起诉状并不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是需要由人撰写并递交给官方的法律文件。虽然《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都记载了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形式的一些要求,但这些要求都是从专利申请文件的合法性和审查的角度提出来的,并没有全面完整地指出如何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严谨、清楚、准确等特点,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因此,“清楚”既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特点,也是专利法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可以借鉴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从中获得一些行文启示。
下面,笔者分享一些从《专利法》等规范性文件中获得的行文启示。
1、同一对象的名称前后一致,不同对象的名称要有区别。
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之前,必须全面深入地掌握发明人提供的专利技术交底书,彻底厘清专利技术交底书中不同概念之间的区别。只有在描述同一对象时使用相同的名称,在描述不同对象时通过不同的名称进行区分,即对每个对象进行精确地界定,这样才能保证专利申请文件的准确性,这也是专利申请文件能够达到清楚这一要求的基本条件,特别是不同但相似的对象容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对读者造成混淆,此时更需要注意这一点。如下提供的两个示例便能够明确地提供这一启示:
示例一:《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发明和发明创造是不同的对象,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在描述仅适用于发明的法律条文时,不可以使用发明创造一词。比如,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此时就不能将“发明”写成“发明创造”。
示例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因此,“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文件”是不同的对象,关于这一点,很多工作多年的专利代理师也容易混淆。“专利申请文件”指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文件,而“专利文件”指已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文件,在描述关于“专利文件”的内容时,就不能误用“专利申请文件”,反之亦然。比如,《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此时,如果将“专利申请文件”写为“专利文件”,显然是错误的,会导致不清楚的问题。
2、概念需要有明确的定义和说明。
由于专利申请文件用来请求保护一种新技术,因而,无论是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还是说明书的内容,都有可能引入一些新的概念,这些新的概念可能是新的名词,也可能是新的动作。这些新的概念对于普通人甚至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陌生的,如果不进行解释,就会导致不清楚的问题。如果新的概念出现在权利要求书中,那么需要在说明书中进行解释。
即使在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引入的概念并不是全新的概念,通常也需要在说明书中进行解释,除非该概念已经是最基本的公知常识。
比如,《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概念可以通过“XXX,是指……”、“XXX为……”等方式进行定义和说明。再比如,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因此,概念还可以通过“……,是XXX”的方式进行定义和说明。
与数学上的公式推导的过程类似,有时概念也需要多层次地进行定义,因为一个概念的定义内容中也可能包含一个或多个新的概念,因此还需要对这些新的概念进行定义。比如,《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中涉及到的现有技术、发明、实用新型、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均为新的概念,这些新的概念定义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再比如,《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中则不仅通过“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解释了什么是“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而且进一步解释了什么是“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以及什么是“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说明书按顺序分层次进行撰写。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具有严谨的篇章结构,很多规范性文件中使用了逻辑树的方式进行内容编排。说明书具有良好的易读性是说明书满足“清楚”这一要求的重要基础。为了使说明书具有良好的易读性,对于各种类型的发明,特别是方法的发明,可以按照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使用逻辑树的方式分层编排说明书中的内容。
举例来说,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的第5节中介绍了检索前的准备涉及的内容,其编排内容的方式如下:5. 检索前的准备;5.1 阅读有关文件;5.2 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5.3 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5.3.1 利用机检数据库;5.3.2 利用国际专利分类表;5.4 分析权利要求、确定检索要素;5.4.1 整体分析权利要求;5.4.2 确定检索要素。这些内容实际上是采用了如下图所示的逻辑树的方式进行内容编排的:
通过上图所示的逻辑树可以看到,第5节的标题、第5节中的每一小节的标题、每一小节中的子小节的标题均为一个逻辑树中的一个节点,如上图中的蓝色节点所示;《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七章的第5节中某些小节或者子小节还包括具体内容,这些具体内容为上图中的绿色节点。
我们在撰写说明书时,可以借鉴上述逻辑树的方式对说明书的内容进行编排。具体来说,上述的蓝色节点相当于权利要求或实施例的步骤,其中,父节点相当于一个上位概括步骤,而由父节点分裂成的若干子节点相当于用于表征该上位概括步骤的具体内容的子步骤,对父节点下同一层级的子节点依次排列;上述从蓝色节点延伸出的绿色节点即为叶子节点,其是对步骤或者子步骤进一步进行具体阐释的描述性内容。
因此,通过按照上述逻辑树的方式对说明书的内容进行编排,以清晰明了的方式呈现复杂的技术方案的信息结构,使得阅读者能够直观地看到各个步骤或者概念之间的联系,从而能让阅读者更好地理解技术方案。
4、巧用“的”来区分属于同一大类的不同相似对象。
“的”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词语之一,其在规范性文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一个重要作用便是放在定语和被该定语修饰的对象之间,以对描述的对象的范围或类别进行准确界定。
比如,《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这个句子中的“的”便对发明创造这一大类对象中具有特定属性的发明创造进行了限定;再比如,《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这个句子中“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中的“的”对发明创造被授予的专利权这一大类对象中实用新型专利权进行了限定。
基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到的启示是:在撰写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时,为了有效区分相似的对象,可以通过“的”来引入能够表征不同相似对象之间的不同之处的定语来对对象进行修饰,可以将对象的产生动作作为定语对对象进行限定,也可以以对象具有的独特属性作为定语对对象进行限定,也还可以采用增加静态限定的方式对对象进行限定,每种对对象的限定方式都可以使用“的”,从而可以准确地界定对象。
5、分号的灵活使用。
《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每一项权利要求仅允许在权利要求的结尾处使用句号;一项权利要求可以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也可以在一个自然段中分行或者分小段表述,分行和分小段处只可用分号或逗号。通常情况下,我们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会将一项权利要求分成若干小段,每一小段用分号结尾,比如一个小段可以是一个步骤,这里的分号用来作为顺序的步骤之间的间隔序。但是,《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没有对是否可以在一个小段(步骤)中使用多个分号做出规定。
笔者发现,《专利审查指南》等规范性文件中也会在一个小段使用多个分号,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在一个小段中使用多个分号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下面,结合示例说明在什么情况下适合在一个小段中使用多个分号。
示例一:《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一部分第三章中记载了: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难以写明的,也可仅写明省略某视图,例如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可以写为“省略仰视图”。此处分号之后的内容对分号之前的“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示例二:《专利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此处分号之后的内容对分号之前的“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通过上述示例可以发现,分号之后的内容都是用来对分号之前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的。因此,我们从中可以得到的启示是:如果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发现一个小段中缺少部分要素,且该部分要素与已完成的小段中的内容之间的关系是十分紧密的,那么,可以在该小段的结尾处添加分号,并在该分号之后补充该部分要素。
总之,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都是在经过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集思广益、广泛讨论和严格审议之后才发布的,是无数专家学者经验和智慧的结晶。规范性文件实际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范文,我们不仅可以从中学习到法律、法规以及各部门的相关规定,而且还可以从中学习到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行文方式。笔者仅提出了从规范性文件中得到的一点收获,实际上,我们能够从规范性文件中获得的启示远远不止于此,笔者希望通过上述探讨,让大家意识到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价值,从而对大家进一步优化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