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6-06
作者:朱俊跃 律师、专利代理师
摘要
非法披露行为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应当以被披露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为基础,酌定损害赔偿数额。当不宜直接根据价值评估鉴定意见认定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情况下,可以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技术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进而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之一。
一、案情介绍
花儿绽放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2018年8月开发完成“有客多”软件V1.0、V2.0。2018年10月,依据与盘兴公司之间的许可合同,花儿绽放公司将“有客多”软件源代码包交付给盘兴公司。2019年5月,花儿绽放公司发现有用户在公开网站上公开披露涉案源代码,其中包括965个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源代码文件。同时,涉案源代码中的众多信息均指向盘兴公司。特别的是,这些信息中还包括了盘兴公司的企业机密。因此,花儿绽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盘兴公司赔偿损失5095万元并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盘兴公司构成技术秘密侵权,并认为难以确定花儿绽放公司因盘兴公司侵权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数额,也难以确定盘兴公司因侵权所获经济利益数额,故应当适用法定赔偿原则,依法确定赔偿额。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产品的研发与销售情况、花儿绽放公司年度报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情节、主观过错、侵权持续的时间、反漏洞费用以及花儿绽放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盘兴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为500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侵权认定,同时,对于赔偿数额,二审法院认为花儿绽放公司委托的价值评估鉴定的多项数据难以令人信服,不应以价值评估鉴定认定的商业价值作为赔偿依据的主张。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技术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高于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额最高限300万元。随后,法院又综合考虑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花儿绽放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认为原审判决的500万元判赔金额较为合理,可予维持。同时,进一步分别酌定盘兴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赔偿经济损失450万元、合理开支50万元。
二、确定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因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 因此,当确定商业秘密被公开后丧失秘密性的侵权行为赔偿数额时,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作为考虑因素之一。确定一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最通常和最有效的做法就是进行商业价值评估鉴定。
本案中花儿绽放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其委托的鉴定机构经评估作出的商业价值评估报告,报告显示涉案源代码的商业价值在2018年12月31日为1012万元。该价值评估鉴定采取了净利润法测算涉案商业秘密的价值,同时剔除了财务费用。价值评估鉴定中评估测算过程表记载:2019年、2020年销售收入均为3422.56万元,研发费用均为635.58万元,净利润均为1804.22万元;2021年销售收入为2566.92万元,研发费用为476.68万元,净利润为1347.91万元;2022年、2023年销售收入均为513.38万元,研发费用均为95.34万元,净利润均为252.77万元;2024年销售收入为308.03万元,研发费用为57.2万元,净利润为78.22万元。
但该份商业价值鉴定意见并没有被法院所接受,主要原因在于法院认为其中的多项数据难以令人信服。
首先,价值评估鉴定记载,2019年-2024年涉案技术秘密分成率均为23.77%,并未有因涉案技术秘密价值衰减导致分成率逐步降低。
其次,根据花儿绽放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有客多软件V1.0版本的研发投入为737657.68元,V2.0版本的研发投入为2857978.06元。2018年以后仅是对技术的常规更新迭代,根据常理推知,基于对技术的常规更新迭代需要的研发费用一般不应高于软件完成开发所需的研发费用,但涉案价值评估鉴定中2019年-2021年研发费用均远高于2018年的研发费用。
再次,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需求均有其爆发期、衰减期。2018年前后均有多家公司从事微信小程序的研发业务,且微信平台于2020年提供官方的微信小程序开发渠道,必然会对第三方微信小程序开发业务产生巨大影响,该价值评估鉴定中2020年预估销售收入与2019年预估销售收入相同,有违市场规律。
综上,由于未充分考虑到商业秘密的“生存率”和“衰减率”等问题,导致测算过程中的销售收入、研发费用等数额显著失真,最终评估的商业价值1012万元未能被法院采信。
在不能依据价值评估鉴定意见认定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又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
第一,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
研究开发成本是形成一项商业秘密的所付出的全部费用。此处应当注意,研究开发成本并不等同于期间费用中的研发费用。期间费用,是指企业日常活动发生的不能计入特定核算对象的成本,应计入发生当期损益的费用;研发投资,是指企业以期获得新技术、新产品而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研发投资部分可能计入公司的营业成本,部分可能计入公司的研发费用。
本案中,花儿绽放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仅2018年1月至10月末的研发费用就近360万元。但由于该审计报告的依据仅系花儿绽放公司所作的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附注,并未审查付款凭证、工资支付凭证等原始材料,故法院认为其客观性存疑,仅予以酌情考虑。
第二,实施该项技术秘密的收益。
该项收益为实施该项技术秘密已经获得的收益。该收益可以充分地证明该项技术秘密过去的价值。同时,过去收益的变动也可预测商业价值的变动趋势。
本案中,法院根据花儿绽放公司提交的2017年和2018年的年度报告,认定涉案软件在2017年的销售收入为51万余元,2018年的销售收入为1140万余元,2019年涉案软件销售收入下滑为530万余元。收入下滑既有商业运营以及技术更迭、同类竞争等因素,也可看出软件源代码的公开披露客观上势必会导致商业价值的贬损。
第三,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作为一种典型的间接损失,是预期将来可获得的收益。可得利益的计算方法大致主要有3种:(1)差额法,即把侵害实施之前或结束之后的经济状况与受到侵害期间的经济状况相对比,并将两种状况之间的差额作为利润损失。(2)类推法,即以处于相同或相似境况,但未受到加害行为影响的企业的利润作为参照系,来推断受害人可得利益损失的大小。(3)“无之则不然”标准,即在认定如果不存在加害行为原告将会如何行为的基础上计算利润损失。本案中,并未对可得利益进行详细的计算,而是通过技术更迭、同类竞争等因素进行酌情确定。
第四,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
竞争优势是商业秘密价值的重要因素。影响企业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主要可能有三个关键因素:(1)获得商业秘密、建立竞争优势的时间和难易程度。(2)能够获得的优势的大小。(3)竞争对手的状况。如果取得竞争优势仅需很短的时间、优势不大、强硬的市场竞争对手众多,那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就可能很短。
本案中,原审判决认为在市场上存在多个同类软件,尤其是2020年微信平台提供官方微信小程序开发渠道后,涉案软件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以及可期待的许可收益难以避免会受到一定影响。
因此,在考虑上述因素后,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不是1012万元,但应高于300万元,500万元的赔偿金额较为合理。
综上所述,在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做判断和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到研发成本、实施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市场竞争、商业运行、技术更迭、分成率、生存率、衰减率等问题,以提高商业价值计算的合理性与数据的真实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