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利好!日本专利局放宽了对权利恢复的要求

发布时间: 2023-05-25

作者:武秋彦 流程业务管理部

很多国家的专利局对于错过期限,要求权利恢复的审查都持有谨慎和严格的态度。首先我们简单了解一下对于权利恢复的两个现行标准:

★ 适当注意Due care:申请人对相应案件及未完成事项进行了应有的注意并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但仍未能遵守期限。

★ 非故意(unintentional):申请人的延误行为非主观故意行为。

由上可见,适当注意属于比较严格的标准。日本专利局过去一直仅接受适当注意标准,不接受非故意标准。根据专利法修订案(令和3年法律第42号),从202341日起,日本专利局放宽了对权利恢复的要求,改为可接受非故意标准。这对广大申请人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本文以发明为例介绍一下此次新改革:

1. 新规适用案件

此次新规定适用于所有在202341日及以后由于非故意的原因错过期限而丧失权利的案件。对于2023331日及之前错过期限的案件,恢复权利的要求仍是适当注意。

2. 恢复请求提出的时间

1)在发现错过期限后的2个月之内;且

2)丧失权利起1年之内。

3. 适用于非故意标准的权利恢复类型

(1) 提交日文译文文件

① 巴黎公约途径的日本新申请,根据《专利法》第36条第2款提交;

请求书名称:翻訳文提出書

② PCT途径的日本新申请,根据《专利法》第184条第4款提交;

请求书名称:国際出願翻訳文提出書

(2) 主张优先权

① 根据《专利法》第41条要求日本本国优先权或追加本国优先权;

请求书名称:特許願/優先権主張書

② 针对巴黎公约申请,根据《专利法》第43条第2款要求优先权或追加优先权;

请求书名称:特許願/優先権主張書

(3) 根据《专利法》第48条第3款请求实质审查;

请求书名称:出願審査請求書

(4) 根据《专利法》第112条第2款缴纳专利费;

请求书名称:特許料納付書

(5) 根据《专利法》第184条第11款针对海外居住者指定专利管理人。

请求书名称:代理人受任届

 4. 恢复请求书样例及所需其他文件 

*上述截图来自日本专利局官方网站。

在请求书中,申请人需要写明恢复理由,该理由要阐明其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原因,且要标明该原因为非故意的。

在提交恢复请求时,申请人暂无需提交相关证据,后续审查员如提出质疑或需要申请人提交,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即可。

5. 恢复请求所需官费

发明专利:212,100日元(约人民币12730元)

实用新型:21,800日元(约人民币1310元)

外观设计:24,500日元(约人民币1470元) 

*上述人民币金额是按照当前汇率(JPY: CNY=1: 0.06)估算的。在实际作业中,还请以当时汇率为准。

*针对此项业务,日本代理机构可能会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6.日本专利局不认可的情况示例

日本专利局尚未对非故意标准给出明确的定义。事实上,在实际工作中,这一标准的界定是很难的。日本专利局在官网上也列举了一些不被认为是非故意的事例,以供申请人参考。

比如:在提实审官限之内,申请人公司内部讨论决定不提实审。在实审官限届满之后,申请人公司内部又经过讨论改变了策略,决定通过恢复的方式继续提出实审请求。这种情况是不被专利局认可的,因为是申请人公司的内部决策转变导致的官限过期,属于主观故意行为,不符合非故意的标准。

对于日本专利局列出的其他示例,大家如感兴趣,可查看日本专利局官网。

以上内容仅供申请人及代理机构同仁参考。如有不妥之处,欢迎指正。在实际作业中,请以日本专利局官网上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日本专利局关于此规定的相关链接如下:

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kyusai_method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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