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5-04
作者:金鹏 合伙人、质检专员、资深专利代理师
引言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3节在谈及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时指出,“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
对于专利从业者而言,确定一篇专利文件中明确记载了哪些内容,是相对容易的;但如何确定哪些内容是专利文件中“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通常很难在不同业者之间达成一致的结论。
本文通过对于(2021)最高法知行终440号判决书的一些解读与思考,力图引领读者对专利文件的隐含公开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
案件回顾及判决概要
现将(2021)最高法知行终440号判决书的的案由简述如下。
涉案专利申请为申请人成都植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植源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实审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以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CN201050652Y)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该申请。植源公司在向国知局提出复审请求的同时,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高压自紧式法兰,主要由套节、卡套、T型密封环和球型螺母、螺栓组成,其特征在于:T型密封环由筋部和唇部组成,套节为两个,两套节夹紧T型密封环的筋部,卡套为上下两个,两卡套夹紧套节,在卡套作用下,与管道形成整体;两套节的密封锥面与T型密封环的两唇部分别形成密封;两卡套夹紧套节后,两卡套之间的间隙为δ,δ≥3mm;T型密封环的唇部为斜面结构,斜面的倾斜角度为β,β≥5°;套节与T型密封环的唇部外斜面接触过盈配合而存在的过盈角度为α,5°≤α≤12°,β<α;T型密封环套于套节中时,T型密封环的筋部与套节之间存在间隙h,h>0;安装完成后两套节的端面与密封环的筋部紧密接触。
国知局作出复审决定,以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β<α”属于修改超范围为由,维持了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植源公司对复审决定不服,其认为争议特征“β<α”可以从本申请说明书第[0013]段、第[0036]段、第[0059]段得出,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形下才能够实现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密封原理,遂向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决定应予以撤销;而国知局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最高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一审诉讼及二审诉讼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均在于,新增加的技术特征“β<α”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关于以上争议焦点的分析观点基本一致,都着重从β与α这两个角度之间客观存在的三种关系“β<α、β>α及β=α”能否实现本申请相应技术效果的角度进行论证。
关于本申请的角度α和β的示意图如下。
(套节4的示意图,其中示出角α)
(T形密封环1的示意图,其中示出角β)
(T形密封环1与套节4接触而形成密封状态的示意图)
国知局在上诉理由中认为:β=α及β>α两种情况下可以实现本申请所声称的技术效果;β与α之间的关系并非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发明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要实现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必须β<α。
二审法院认为,只有在β<α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效果,实现本申请的发明目的。
二审法院首先阐释了应该如何理解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其认为,对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该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出发,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来确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该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以文字或者图形等明确表达的内容;二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综合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可以直接、明确地推导出的内容。虽然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增加的内容在原专利申请文件中并未明确记载,但是,如果该增加的内容已为原专利申请文件所隐含公开,属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原专利申请文件,结合发明目的,能够直接、明确地推导出的内容,则该修改应该得到允许。
随后,二审法院根据涉案申请说明书中的相关记载内容,具体分析了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高压自紧式法兰。具体而言,本申请说明书第[0013]段记载,本申请的有益技术效果是由于密封环与法兰端面通过锥面接触,形成一种几何弹性接触,压力越高,自紧密封性能越好;第[0036]段记载,继续加大螺栓预紧力,使套节与密封环产生适当线接触力,形成密封,这个过程称作“预紧”,当管道承压后,密封环出现自紧作用,形成有效的自紧密封;第[0059]段记载,随管道内压的增加,T型环的唇部与套节的密封锥面越贴越紧,即是说,密封面的密封比压增大,形成自紧而无泄漏。结合涉案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知,只有在T型密封环的唇部斜面倾斜角度β小于套节与T型密封环的唇部外斜面接触过盈配合而存在的过盈角度α的情况下,才能使套节与密封环产生适当线接触力,形成密封,并实现压力越高,自紧密封性能越好的技术效果。
二审法院针对β<α、β=α及β>α三种情况下能否实现自紧密封性能进行了详细分析,具体如下:
在β<α的情况下,T型密封环的唇部外斜面与套节密封锥面呈线接触状态,产生线接触力。当高压介质通过管道时,高压介质会给T型密封环唇部的内面一个向外的压力,T型密封环的唇部外斜面受到高压作用发生向外的弹性形变,其与套节密封锥面的密封比压随着管道内压力的增强而增大,T型密封环的唇部与套节密封锥面越贴越紧,从而实现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压力越高,自紧密封性能越好的技术效果。
而在β>α的情况下,当管道内部通过高压介质时,T型密封环的唇部内外两侧均受压,套节密封锥面与密封环的唇部外斜面无法形成接触压强,无法实现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压力越高,自紧密封性能越好的技术效果。
在β=α的情况下,T型密封环的唇部外斜面与套节斜面即法兰端面完全贴合,无法形成线接触力,只能形成面接触力。当管道内部通过高压介质时,T型密封环的唇部形成强度整体,无法实现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压力越高,自紧密封性能越好的技术效果。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虽然β<α没有记载在原专利申请文件中,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可以直接、明确地推导出,只有在β<α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效果,实现本申请的发明目的,β<α已被原专利申请文件所隐含公开。
案例启示
由(2021)最高法知行终440号判决可见,在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被申请文件隐含公开时,应当将发明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的具体实现紧密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判断,分析各部件在实现技术效果的过程中所处的位置及相互作用关系等。
当该技术特征可以拆分为几种情况时,则对拆分后的情况分别进行考量,对于不符合本发明的工作过程从而无法实现本发明技术效果的情况应当予以排除。在经过上述排除后所唯一选定的能够实现本发明技术效果的情况,可被视为专利申请文件中“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思考
在(2021)最高法知行终440号判决书中,最高法二审认定权1中加入的特征“β<α”属于该专利申请文件中隐含公开的内容,从而申请人对于申请文件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那么,在国知局对该申请的后续审查中,则须遵循这一认定,继续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一般而言,既然修改超范围的问题不再存在,则需继续审查该申请的新创性问题。
前已述及,在该申请的实审阶段,国知局是以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CN201050652Y)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该申请。
笔者注意到,该篇证据1是植源公司2008年获得授权的在先专利,即,这是同一申请人较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一篇实用新型专利。虽然该篇实用新型专利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描述较简略,没有公开α、β的示例数值,并且也没有记载“使套节与密封环产生适当线接触力”,但是,其中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法兰剖视图,并且也记载有“可以很方便地通过检测槽测定初始预紧力,能够准确地根据需要设定所需预紧力”,并且有“且由于密封环与法兰端面通过锥面接触,形成一种几何弹性接触,在受压时既能自紧密封,同时也起到了加固的作用,压力越高,自紧密封性能越好”这样的技术效果描述。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涉案专利申请“隐含公开”内容的认定,是否形成了一把双刃剑?
基于(2021)最高法知行终440号判决,沿循与最高法相同的判断逻辑,国知局能否认定证据1也隐含公开了“β<α”这一特征?
若能够认定证据1隐含公开了“β<α”这一特征,无疑将对涉案专利申请独权的创造性评判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就让我们拭目以待,且看国知局能否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在该申请未来的审查意见中对最高法的上述判决做出回应。
参考文献:(2021)最高法知行终440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