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技术效果在审查意见答复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 2023-03-30

作者:雷立雨 专利工程师

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创造性问题作为主要的拦路虎,是每个代理师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之一。在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中规定,创造性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通过三步法进行答复。所谓“三步法”是指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由于判断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因此在审查意见的答复中判断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是显而易见,往往是代理师和审查员交锋的主战场之一。并且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进步主要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发明是否具有显著进步和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并非完全割裂,发明具有显著进步可以用于论证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在判断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是重要的判断依据之一。笔者根据日常审查意见的答复认为技术效果在审查意见答复中可以具有正向解释作用以及反向抗辩作用。

一、关于正向解释作用

在一些审查意见中,虽然审查员认为发明和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该类审查意见,一种可行的抗辩策略为通过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抗辩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常规技术手段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比如,在如下案例中审查员认为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在后续答复中代理师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方案中所产生的技术效果进行了抗辩,最终审查员接受了发明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发明获得了授权具体如下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

一种射频模组,参见图1射频模组包括收发器110天线一310双工器一210天线二320双工器二220天线三350天线一310用于发射第一发射信号和接收第一主集接收信号;双工器一210第一端连接收发器110,第二端连接天线一310,用于隔离第一发射信号和第一主集接收信号;天线二320用于发射第二发射信号和接收第二主集接收信号,天线一310的工作频段和天线二320的工作频段不同;双工器二220,第一端连接收发器110,第二端连接天线二320,用于隔离第二发射信号和第二主集接收信号;天线三350与收发器110连接,用于接收第一分集接收信号和第二分集接收信号第一发射信号为n28a频段的上行频段信号,第一主集接收信号为n28a频段的下行频段信号,第一分集接收信号为n28a频段的下行频段信号,第二发射信号为B20频段的上行频段信号,第二主集接收信号为B20频段的下行频段信号,第二分集接收信号为B20频段的下行频段信号,天线三350支持n28aB20的下行频段,射频模组用于非独立组网模式下的4G无线接入网与5G NR的双连接

      

图一                                                     图二

对比文件公开如下技术方案

参见图2FDD (Frequency Division Duplex,频分双工)模组为实现上下行带间CA射频前端装置,此方案采用三根天线。ANT0(天线0)实现频段A的主集接收和发射;ANT 1(天线1)实现频段B的主集接收和发射;ANT2(天线2)实现频段A和频段B的分集接收,三根天线通路可以同时工作,即可完成频段A和频段B的上下行带间以组合。也即是对比文件的技术效果为如何通过减少射频前端模组的天线数量。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认为相比于对比文件,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发射信号为n28a频段的上行频段信号,第一主集接收信号为n28a频段的下行频段信号,第一分集接收信号为n28a频段的下行频段信号,第二发射信号为B20频段的上行频段信号,第二主集接收信号为B20频段的下行频段信号,第二分集接收信号为B20频段的下行频段信号,天线三350支持n28aB20的下行频段,射频模组用于非独立组网模式下的4G无线接入网与5G NR的双连接。并且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选择的,因此本发明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代理师在研究了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以及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后,认为审查员并未考虑区别技术特征产生技术效果。基于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区别技术特征并不能被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选择的或者容易想到的。具体理由如下:

本申请中各个天线的具体频段并不是随意选择的,本申请中通过具体频段的选择使得天线一310覆盖791MHz~862 MHz频段,带宽为71MHz,天线二320覆盖703MHz~788MHz频段,带宽为85 MHz;天线三350覆盖758MHz~821MHz频段,带宽为63 MHz。从而有效地控制了各天线的带宽,解决了在手机等电子设备中低频时天线带宽过宽,而导致的天线布置困难的问题。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选择天线的具体频段而解决电子设备中天线布置困难的问题,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的启示下而轻易想到的。因此,将第一频段配置为n28a,第二频段配置为B20是申请人付出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本案在该次答复之后获得了授权,由上述案例可以得知,在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中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时,通过对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有效果的解释,至少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变审查员对于创造性的判断。

二、反向抗辩作用

在一些案件中对比文件公开了和本发明似或者相近的技术方案审查员即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或者对于本申请具有技术启示而实质上对比文件的方案对于本申请并不存在技术启示。此时,可以从对比文件的技术效果出发,抗辩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和本发明并不相同。具体参见如下案例:

本发明权利要求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

一种插头结构20,参见图3插头结构20包括插头本体21及插22所述插头本体21设有用于收容所述插22的收容211所述插头22包括转轴221及多个插脚222;所述转轴221滑动设于所述收容槽211可转动至至少一第一位置和一第二位置;当所述转轴221转动至第一位置,所述多个插脚222收容于所述收容槽211当所述转轴221从第一位置朝向所述插头本体21的顶端转动至第二位置,所述转轴221滑动至距离所述插头本体21的顶端端面第一距离的位置,所述多个插脚222所述收容槽211穿出所述插头本体21。本申请权利要求1达到的技术效果为,减小使用时插脚和插头本体顶端的距离,防止霸王插。

  

3                                                                                    4

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

一种可折叠插头组件,参见图4,可折叠插头组件包括:壳体、插脚和回转轴1041,所述壳体内形成容置空间。所述壳体包括面壳101和底壳108,该面壳101的内部具有容置空间,用于容纳各种器件。所述壳体上设置有插脚收纳槽103,所述插脚收纳槽103设置在所述面壳101上,在插脚处于折叠状态时,插脚收纳于插脚收纳槽103中。该插脚收纳槽103的尺寸和插脚的尺寸相配合并大于插脚的尺寸,以便于将插脚收纳于其中。彼此间隔设置的至少两个插脚102通过回转轴1041相连接,通过该回转轴1041的回转可以带动插脚102转动。其中,所述回转轴1041设置在插脚102用于和导电弹片电连接的一端,而远离插脚102用于与电源电连接的一端。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认为,根据对比文件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公开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在审查意见答复中,初步研究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方案,根据对比文件的附图,在对比文件中,插脚在弧形槽中转动时其在水平方向上似乎可以发生转动,从而靠近了插头本体的顶端。而本申请的核心发明点就在于当插脚穿出插头本体时,插脚更靠近插头本体的顶端,因此本发明似乎不具备新颖性。

但是代理师在阅读对比文件时,发现对比文件的技术效果为“插头组件在与装置主体分离时,必须折叠收起插脚,否则在装置主体的第二限位结构和可折叠插头组件的第一限位结构的作用下无法实现分离;并可折叠插头组件同装置主体分离后插脚处于折叠锁定状态,锁定件锁死插脚,使折叠插脚正常操作下不能打开,不能正常插入接通强电使用,从而使得安全可靠性更高”,并不是本申请中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解决“霸王插”的技术效果。既然对比文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防止霸王插,那么对比文件也就没有必要采用转动插脚,使插脚使用时靠近插脚本体顶部。

根据对比文件的技术效果所提供的这一启发,代理师进一步的研读对比文件,发现对比文件图中所示的弧形导向槽是用于限定回转轴上的第一限位结构的运动轨迹。第一限位结构在插脚转动时靠近插头本体的顶端,而在对比文件中又记载了第一限位结构和回转轴偏心设置。因此审查员认为的通过附图所能确定的对比文件公开了“当插脚穿出插头本体时,插脚靠近插头本体的顶端”这一技术方案是不合理的。至此,对比文件中附图所给出的迷雾逐渐被拨开。

基于对比文件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并没有必要将技术方案设置为当插脚穿出插头本体时,插脚靠近插头本体的顶端(也即是发生水平方向的位移)。故而在对比文件并未明确说明转动时插脚会发生水平方向的位移的基础上,从附图中并不能明确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进一步的,对比文件所记载了“第一限位结构和回转轴偏心设置”,而经过分析可以得出通过该偏心设置的回转轴能够抵消了插脚沿弧形导轨在水平方向上的位移。因此,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对比文件中插脚在水平方向上并未发生位移,对比文件并未公开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在审查意见答复中,代理师以此进行了抗辩,审查员接受了这一意见,本申请最终获得了授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得,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迷惑性较强的对比文件,在该迷惑性较强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审查员会认为本申请不具有新创性。在答复中可以从对比文件的技术效果出发,回溯至技术方案,拨开对比文件所形成的笼罩于本申请创造性上的迷雾,进而得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区别。也即是,通过对比文件的技术效果和本申请技术效果的不同,进一步的分析抗辩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不同。

综上所述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效果对于专利能否授权具有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在撰写申请文件中需要详细的撰写每个技术方案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以便于在后续答复审查意见时通过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效果向审查员正向解释本方案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另一方面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需要留意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效果通过对比文件中技术效果和本申请的不同拨开迷雾确定申请文件中的方案与对比文件不同

以上为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中技术效果的一些拙见,若有不足之处欢迎指正与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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