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09-15
作者:黄小敏 专利代理师
对于初入行的专利代理师来说,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时可能时常感觉无从下笔。笔者通过多年的撰写实践总结出一些说明书的撰写经验,现总结如下:
撰写说明书大致包括三个步骤:
第一步:解释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
第二步:对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进行举例。
举例即列举出一些可以用于对应技术方案的下位特征,例如,若技术特征为:杯身由金属制成,举例:杯身由铁制成;通过对技术特征进行举例一方面便于阅读者理解,另一方面能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多个便于实施的特征。
第三步:描述技术方案的应用场景。
第二步和第三步笔者暂且不表,笔者在本文中仅针对上面第一步进行详细阐述。
笔者认为,对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进行解释至少包括如下两个方面:(1)解释技术特征的含义;(2)推导技术特征的作用。
在专利申请阶段,在说明书中推导技术特征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可以从如下的多个方面来解释:
第一、 充分公开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了如下内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其中,“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完整的说明”的含义是,说明书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任何技术内容。基于此,笔者认为通过推导技术特征的作用,能够增进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完整的说明的程度,达到充分公开的目的。
第二、 增加申请文件授权的可能性
判断技术特征是否被对比文件公开通常需考虑如下两个方面:
(1)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包括该技术特征,若不包括,则确定该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公开;
(2)若对比文件包括该技术特征,再判断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和本申请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若不相同,则确定该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公开,反之,则确定该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公开。
若不将技术特征的作用记载至说明书中,当审查意见中指出本申请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时,申请人若坚持认为该技术特征在二者文件中的作用不同则稍显理由苍白。而通过将技术特征的作用记载至说明书中,既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供了一种有力的手段,也能够在专利申请阶段提高申请文件授权的可能性。
事实上,在笔者答复过的大多数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都会从技术特征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中的作用是否相同这一方面来争辩该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容易取得正面效果。
示例1:
上述示例1中,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对比文件和本申请文件都利用Aop技术对拦截对象进行拦截,且所起到的作用相同,都实现了降低系统中不同模块的耦合度,减少系统中的重复代码。
笔者在答复时争辩到,对比文件是利用AOP技术拦截Mock注解,以获取模拟数据,作用是对输入参数的参数属性进行检验,以确保输入参数为目标接口匹配的输入参数;而本方案则是利用SpringAop请求拦截器对目标待拦截方法进行拦截,以获取请求参数,作用是确认目标待拦截方法的请求参数中是否包括敏感信息。因此,审查员认为的两个作用相同的技术特征所发挥的真实作用并不同,从而证明了对比文件没有公开“利用Spring Aop请求拦截器对目标拦截方法进行拦截,从而对目标拦截方法的请求参数进行敏感信息分析”这一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的。
最终审查员也认可笔者的答辩意见,授予该案件专利权。
示例2:
上述示例2中,审查意见中指出“获取干衣机的干衣筒的排出水达到设定水量的排水时长”与“根据干衣筒排出水的水位上涨速度”作用相同,都是确定衣物烘干程度,且因为排出的水量相同时,如果上涨速度快,则达到设定水量所需要的排水时长会更短,因此对比文件能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获取干衣机的干衣筒的排出水达到设定水量的排水时长”来确定衣物烘干程度。
笔者通过争辩上述两个技术特征的作用不相同,也即,本申请中的技术特征“获取干衣机的干衣筒的排出水达到设定水量的排水时长”的作用为确定衣物的负载量,而非确定衣物干燥程度,从而得出对比文件无法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的结论,进而证明了本申请文件的该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的。
最终审查员也认可该案件的答辩意见,授予该案件专利权。
第三、 增加授权专利的稳定性
在申请文件被授予专利权之后,专利权的稳定性显得尤其重要。专利权的稳定性是指专利在授权后,对抗专利无效请求的能力。事实上,在无效程序中,若能够确定权利要求中某个技术特征的作用与对比文件的作用不同,则说明对比文件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能够维持相应权利要求有效。
笔者认为根据如上的几个方面,可以证明在说明书中推导技术特征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
另外,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技术特征的作用都必须要记载至说明书中,例如,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一些必要技术特征可以无需写明其所起到的作用。但是,对于申请文件的创造性有贡献的技术特征的作用,笔者建议一定要详细记载至说明书中,以便于后续对申请文件的答辩和对已授权专利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