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的文本的作用

发布时间: 2022-08-09

作者:宋晓宝 合伙人、日韩代理部副经理、资深专利代理师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因此,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从申请到授权的过程中,通常会存在申请文本、公开文本、授权公告文本,而各个文本起到不同的作用。

1)申请文本

申请文本是申请人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时提交的文本,专利申请一旦被受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便会给出申请日和申请号。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但是,上述修改必须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而申请文本是原始提交的文件,其所显示的范围是作为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客观依据。

另外,在申请日与公开日之间,由于申请文本始终处于保密状态而并未公开,基于公开换保护的原则,此期间并不会给予专利申请以专利权的保护。

2)公开文本

公开文本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后所公开的文本,公开文本上标注公开号和公开日。

公开文本从公开日起可以作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所称的现有技术。

另外,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即,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在从发明公开日起至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之间,处于临时保护阶段,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权利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但权利人向实施者要求支付适当的使用费的前提是,被诉技术方案同时落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和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3)授权公告文本

授权公告文本是指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予以公告时所公布的文本。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该规定给出了保护期限届满日(终点)的计算方法(即从申请日起算),并没有给出保护期的起点日。但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根据该规定,应以授权公告日作为专利保护期的起点日。

另外,由于发明专利申请从授权公告日起正式被授权,受到全面保护。但是,发明专利公告授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在临时保护期内已由他人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且该他人已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适当费用的,对于权利人关于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犯专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文本是最原始的文本,公开文本可能对申请文本进行了修改,而授权公告文本是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又作了修改而形成的,这些修改以及意见陈述等就会形成该专利申请的历史档案的一部分,在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作为内部证据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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