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申请文件中技术效果的撰写

发布时间: 2022-04-26

作者:聂寒蕾 专利工程师

一、引言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所谓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另外,《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技术效果在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可能会起到关键作用。

然而,专利代理师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经常会存在重视具体实施例而忽视技术效果撰写的情况。这样的做法在专利审查阶段可能会成为较大的隐患,特别是当本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差别不是特别明显时,如果说明书中对技术效果的描述过于笼统或过于简略,则很难以技术效果作为佐证来阐明本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所存在的实质性区别,也即会错失有力的论述证据。

因此,对于专利代理师而言,提高技术效果部分的撰写质量也是非常必要的。以下对如何提高技术效果部分的撰写质量进行说明。

二、怎么写好技术效果

第一,应该结合技术特征进行必要的分析推理,尽可能的保证技术效果下位、清楚。

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该分析哪一个技术效果是哪些技术手段或技术特征的组合所产生的,进而针对相应的技术手段或技术特征的组合阐明相应的技术效果。在具体的阐述过程中,可以采用与现有方案进行对比的方式,先阐明现有方案所存在的问题或者缺陷,进而阐明本专利申请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为何能够克服上述问题或者缺陷,从而有理有据的推导出本专利申请所具有的技术效果。

同时,应避免仅撰写宽泛的技术效果。类似“结构简单、原理先进、使用方便、易于工业化生产、成本低、效率高、制作容易、适用性强”等技术效果描述,一般来说会显得过于宽泛笼统,从而导致技术效果可能出现不清楚、不准确的问题;因而,应在得出技术效果之前附上必要的推理过程。

第二,技术效果应该尽量简要并分散。

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将多个技术效果混合在一起仅做整体的简要概括说明;与之相反,应该尽量将技术效果简要而分散的分布到各个技术特征的对应位置。例如:在描述完每个技术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之后,紧随其后对相应的技术效果进行说明。采用这样的撰写方式,在后续的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便于专利代理师快速提取每个技术特征的具体作用,以阐明本专利申请相比现有技术的改进点,从而,提升本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说服力。

第三、技术效果描述应该准确、有度。

技术效果通常可以由产率、品质、精度和效率的提升,能量、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药物疗效的提升或副作用的下降及其他有用性能的出现等层面体现出来。但无论从哪个层面点出发明的技术效果,都必须注意实事求是,不能毫无根据的夸大发明的技术效果或是记载一些子虚乌有的技术效果。

夸大技术效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得本专利申请看起来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加显著的技术效果,即该技术效果可能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可预期范围,进而显得发明创造性比较高。但是夸大技术效果存在以下隐患:

专利申请文件的技术效果、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关联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款第二条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当前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带来经夸大描述的技术效果,则相应的,当前技术方案不能解决与该技术效果相对应的技术问题,即当前技术方案可能被认为缺少解决与技术效果相对应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而,不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款第二条规定,存在授权阶段被驳回风险以及确权阶段被无效的风险。

因此,技术效果的撰写不能过分夸大,应做到有根有据,真实准确。

三、没有记载技术效果怎么办

在实际的审查意见答复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没有记载技术效果或所记载的技术效果与实际的技术效果不相符的情况。在多数情况下,该阶段已经无法通过修改申请文件增加或者修正技术效果。但在部分情况下,也可以通过陈述弥补这一缺陷。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在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喀什博思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豪沃电气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3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效果等对技术问题作恰当提炼,既不能概括过于上位,又不能简单将区别技术特征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同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说明“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是通过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得出的,而非以其背景技术的记载为依据。据此,在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要针对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来确定”。

因此,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的确定,相比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实可以实现某种技术效果(通常是可以直接推导得到的,而无需通过实验数据等其他方式佐证),那么在审查意见答复中,也可以结合确定的技术效果论述本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因此,不能仅着眼于本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而忽略本专利申请的实际技术效果。

、总结

虽然专利保护的是关于产品和方法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不是保护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发明实质审查的客体也是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但并不是只有技术方案才是重点。通过技术效果能反过来更好的认识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非显而易见性,也能推出技术方案的非显而易见性。

因此,如果希望得到一份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不但要详细的描述技术方案,还要针对每一项权利要求分别的、详细的描述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这样有利于在专利审查阶段更好的区分本专利申请和现有技术的微妙差别,在答复审查意见时能够更加有理有据,从而让审查员做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审查决定。

以上仅是笔者在工作和学习中的一点心得体会,如有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或者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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