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查意见答复角度看专利文件的撰写思路及技巧

发布时间: 2022-04-14

作者:石璞炜 专利工程师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无论是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实质性缺陷,通常会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给申请人。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专利代理师接收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涉及到的最常见的问题为技术方案的存在创造性方面的争议。

在答复创造性问题,一般是利用本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差异性进行陈述。至于如何利用该差异性,则主要是根据技术方案未被对比文件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陈述该区别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的。

我们在答复过程中可以发现:上面提及的差异性是能够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分析得出的。知晓了这个差异性,可利用该差异性反向指引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提高代理师在撰写阶段的撰写水平。笔者认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权利要求本身需要明确的合适的限定保护范围;而说明书除充分公开技术方案之外,需要尽可能体现出创造性高度和保护范围的宽度。笔者根据自己在审查意见答复工作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反思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以与大家探讨。

下面将结合具体案例、审查意见及审查意见的答复过程,从不同角度对专利文件的撰写思路及技巧进行剖析。

结合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分析有益效果,避免因说明书未记载而不被审查员接受

案例1:

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方案如下:使用实心焊丝进行脉冲焊接的气体保护电弧焊方法,所述实心焊丝含有0.040~0.200质量%的S、0.20~1.50质量%的Si、0.50~2.50质量%的Mn、0.15质量%以下的C、0.025质量 %以下的P,余量是Fe及不可避免的杂质;所述脉冲焊接的脉冲峰值电流(Ip)为350A以上,脉冲峰值期间(Tp)为0.5~2.0msec;再者,使用Ar占75~98体积%余量为CO2以及/或者O2的混合气体作为保护气体。

申请人在原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记载了实心焊丝的各组分及其含量在解决技术问题时所起的作用:其中S及其含量的选择主要用于降低熔融金属的黏性和表面张力,从而使得焊缝宽广且平坦;脉冲峰值电流的选取可以不产生电弧的短路消失的喷射熔滴过渡,脉冲峰值期间的选取可以使脉冲波形与焊丝熔融同期,从而使得熔融金属保持静止,抑制飞溅并且获得整齐度良好的焊缝。

审查员依据对比文件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判断该电弧焊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理由是该电弧焊方法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对脉冲峰值电流和脉冲峰值期间的选择,但是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气体保护脉冲焊是一种非常常规的焊接方法,并且通过减少电弧干扰、实现一脉一滴且保持熔滴体积基本不变,从而减少飞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为了减少飞溅,根据工件、焊丝尺寸及组分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脉冲峰值电流和脉冲峰值期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申请人不认可审查员关于上述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认为:本专利申请提供的电弧焊方法中,焊丝各组分的含量以及气体保护脉冲焊接参数并不是独立选择的,并给出了实心焊丝的S含量与无脉冲组合后对焊缝形状影响的模式图(如图1所示),以证明S含量及有无脉冲焊接的选择组合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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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专利审查指南》关于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其中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并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

对于本案来说,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说明了关于S含量与脉冲参数之间的组合关系,并且提交了由此产生的技术效果的证据。但是,这些内容并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由于审查员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从原申请文件不能获知这些内容,也就不能确定申请人在提交本专利申请时是否已经发现了S含量与脉冲焊接参数之间的组合关系能产生什么技术效果;进而,这些内容并不能视为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作出的发明创造,因此,申请人此时说明本专利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通过该案例可知,技术效果在创造性判断中具有重要作用。申请人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不仅应该清楚地描述其为了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采用了什么技术方案,而且也应该清楚地阐述该技术方案中哪些特征或者哪些特征的组合产生了哪些技术效果。进而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依照申请文件,能够判断本专利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了什么改进并由此产生了什么技术效果;以及,使得审查员在依照现有技术判断本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可以综合考虑本专利申请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及达到的技术效果。即便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存在创造性方面的问题,申请人也可以以原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效果及其与技术方案之间的关系为依据,通过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来说明权利要求书具备创造性。

对技术方案进行细化表达,尽可能地覆盖多个描述角度,避免修改超范围

案例2:

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方案如下:

参见图2和图3,装置包括炉体100,生物质燃料从进料口1进入炉体100内部后向下移动,气化剂从炉栅21进入炉体100内部后向上移动。炉体100内设置有中心管3,生物质燃料气化产生的可燃气体经由中心管3排出炉体100。炉体100内还设置有导流件4,生物质燃料5能沿导流件4由上至下流动。

在说明书中描述导流件4的细节方案包括:(1)导流件4设置有多个第一通孔43。在生物质燃料5和气化剂在逆流相遇时,通过在导流件4上设置的第一通孔43,可使生物质燃料5和气化剂接触的机会大大增加。(2)导流件4设置于炉体100的内壁上,例如通过焊接的方式将导流件4固定于炉体100的内壁上。导流件4沿炉体100径向方向上的尺寸为炉体100的内径的5%-20%,如此可使生物质燃料5向下移动地更为顺畅。(3)导流件4由上至下为连续且螺旋设置的方式,如此可保证生物质燃料5向下移动的连贯性,即不会产生太多的阻力。(4)导流件4具有多个朝向第一方向F1设置的第一螺旋段41和朝向第二方向F2设置的第二螺旋段42,第一方向F1和第二方向F2不同向。如此可使生物质燃料5和气化剂在导流件4上的混合程度更加均匀,即增加了二者的混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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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中引用的对比文件(请参见图4)公开了:在热解气化炉的炉体内壁设置螺旋落料通道,使得物料可以沿螺旋落料通道从上至下流动,且螺旋落料通道由上至下且连续设置;炉膛内壁上带通风微孔的螺旋落料通道可保证各处均燃烧充分、均匀。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给出了在气化炉内壁设置螺旋结构的导流件的技术启示,其结构与本专利申请一样,均是由上至下连续且螺旋设置,因此影响到本专利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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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真分析了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后,基本认可审查员的评述逻辑;即对比文件“字面公开”了由上至下为连续且螺旋设置的导流件。但实质上而言,二者的导流件的作用和结构也并非完全相同,理由是:对比文件的导流件是用于进料和出料的,且该导流件为全封闭结构;而本专利申请的导流件是用来防止物料在炉体顶部进入炉内后发生堵塞或者换热不均匀的,且该导流件为开放式结构,即具有朝向四周的螺旋状表面。

基于对技术方案更细化的表达,笔者撰写申请文件时,在说明书中记载有这样一个技术特征:导流件两侧的表面均为朝向四周的螺旋状,其中,导流件两侧的表面为分别与生物质燃料和气化剂相对的表面。基于这一技术特征,本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可以充分地与对比文件区分开。因此笔者将该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中,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更好的区分。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的陈述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的结构和作用与本专利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结构的不同在于,本专利申请的导流件两侧的表面均为朝向四周的螺旋状,导流件两侧的表面为分别与生物质燃料和气化剂相对的表面,而对比文件的导流件为封闭式结构;作用的不同在于,本专利申请的导流件的作用为防止物料在炉体顶部进入炉内后发生堵塞或者换热不均匀,对比文件的导流件的作用为用于进料和出料。

经过了意见陈述,审查员认可了笔者的争辩理由,该案也得到了授权。从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审查员是从公众角度出发,希望找到能够尽可能多地公开申请文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现有技术。如果审查员并未找到实质公开申请文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现有技术,那么可能审查员基于对申请文件的理解,也可能会找到“字面公开”申请文件请求保护的的现有技术。

但是实际上,审查员和代理师也许都明白二者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那么审查员利用对比文件进行评述的潜台词是:就目前阶段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不具有授权前景的,需要代理师进行进一步地限缩式修改。代理师在知晓了这一潜台词后,那么对应的争辩理由也自然能够说服审查员。至于如何能够在不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前提下进行限缩式修改,则需要代理师在撰写阶段就对本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细化表达,尽可能地覆盖多个描述角度,这样才能撰写出一份授权率高、稳定性高的专利申请。

在说明书针对多个实施例进行概括说明,以便在审查意见答复时争取合适的保护范围

案例3:

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排气装置,具有至少两围合板围合形成至少一通孔。在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列举了三个实施例,分别为两围合板围合形成一通孔,三围合板围合形成二通孔,以及四围合板围合形成三通孔。其中,在实施例一中提到可以在围合板中增加隔板以形成更多的通孔如二通孔、三通孔、四通孔或更多通孔。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引用的用于评述创造性的对比文件中给出了只有一通孔的实施例。由于本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相比,可以具有多个通孔,从而形成多级射流,故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修改为“具有至少三围合板形成至少二通孔”,从而区别于对比文件。

但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中,审查员认为上述修改超范围。具体认为,本专利申请说明书中仅列举了三围合板围合形成二通孔,四围合板围合形成三通孔的实施例,并没有说明五围合板围合形成四通孔,六围合板围合形成五通孔等实施例。在与审查员电话会晤中,申请人认为,在实施例一中提到可以在围合板与增加隔板形成二、三、四……更多通孔,足以支持权利要求修改中的“至少二通孔”。

而审查员则指出:对于本领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能毫无疑义的认定隔板与围合板结构相同;故采用隔板来形成更多通孔不同于围合板形成通孔,进而上述修改超范围;同时,建议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限定“具有三围合板围合形成二通孔,或者,四围合板围合形成三通孔”。

按照审查员的建议,申请人仅能对两种产品结构进行保护,即具有三围合板围合形成的二通孔的结构,以及四围合板围合形成的三通孔结构;而五围合板形成的四通孔,及其他更多结构则不在本专利申请保护范围之内。因此,该修改建议会使申请文件的保护范围被动缩小至一个较小的保护范围,给申请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此专利申请,如果能够在撰写时对上位概念在具体实施例之前进行总体概述说明,即有一个中位概念实现权利要求书和具体实施例的过渡,则可以将上位概括的技术方案与具体实施例较好地衔接起来,从而完全避免上述的问题。

总结

综上,原始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对于其能否获得授权以及授权后的保护范围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代理人需要尽可能的提升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

首先,申请文件的撰写不能忽视对技术方案中各个特征之间的关系以及技术效果与技术方案间关系的描述。技术方案中各个特征之间的关系及该关系所对应产生的技术效果的描述,同样体现了在申请日前申请人已经作出的创造性工作;这些内容对于申请文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起到了原始证据支持的作用。

其次,申请文件应该对说明书涵盖的各个技术方案进行概括说明,并且结合附图尽可能将权利要求中的功能限定或动态限定从不同的角度作详细说明。进而,便于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因对应的内容在说明书中有记载,而不会存在说明书不支持修改的问题;同时,也能够更加主动掌控保护范围修改的自由度,而非被动限缩至一个较小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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