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03-29
作者:陈林博士 合伙人、驻日本办事处代表、资深专利代理师
最近,日本分别对特许法(相当于发明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进行了修改,该修改的法案于2021年5月14日通过,2021年5月21日公布。对于施行日期,除其中一部分尚未最终确定外,日本内阁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决议分别确定了相应的施行日期,大部分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次知识产权相关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1.对在线审理及手续方面的调整
(1)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可采用WEB在线审理方式
★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无效宣告口头审理等程序中,可以根据审判长的判断,采用WEB在线审理形式进行无效程序的口头审理。
为了防止新冠疫情扩大,采取了居家办公,最大限度地减少跨区域出行等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利用WEB在线审理方式,保障无效程序正常如期进行。
(2)扩大专利商标等费用的支付方法、并废除缴费时的印花税票制度
★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修改后,可以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或者利用信用卡支付缴费,从2021年10月1日起可以通过银行汇款缴费并废除印花税票,从2022年4月1日起可以利用信用卡支付缴费并废除印花税票。
(3)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授权办登和商标国际申请的准予注册等通知,采用电子通知方式送达
★仅适用于外观设计、商标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授权办登电子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商标国际申请的准予注册电子通知尚未最终确定开始实施日期,采用电子送达代替邮寄,简化了手续。
(4)因灾害等原因导致超过专利商标费用缴纳期限的,可免除逾期附加费
★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由于疫情或者灾害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时缴纳费用而超过专利商标费用缴纳期限的,可以在相应的期限内免除因逾期产生的附加费。
2.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修改
(1)对从海外携带进入日本的侵权仿制品加强管制
★适用于外观设计、商标
(施行日期尚未决定)
对于侵权仿制品的携带进口,即便是以个人自己使用为目的,也与从海外通过邮寄侵权仿制品进入日本国内导致侵犯权利人的外观设计权、商标权的行为具有同等效力,将被视为侵权行为。
具体来说,根据修改后的外观设计法、商标法,“进口”也包括“个人从外国携带进入日本国内的行为”。
由此,有效扩大了对外观设计权、商标权的保护,海关将进一步加强对侵犯外观设计权、商标权的侵权物品进口的管制。
(2)在专利权等无效宣告请求等程序中对需普通许可被许可人同意的条件进行了修改
★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如果专利权存在普通许可,则对于被授予的该专利权,权利人想要修改其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或者放弃其专利权的,在改法之前,即便是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也需要获得其同意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而在改法之后,权利人想要修改其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或者放弃其专利权的,则不需要获得普通许可被许可人的同意。
专利权的许可形式一般都相对复杂,或者存在多个普通许可被许可人的情况,对于专利权的修改等,如果需要先得到所有普通许可被许可人的同意,在实务上会给专利权人带来较重的负担,不利于专利实施许可的推广和技术的进步,故而做出修改。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如果是独占许可被许可人或者质权人,则仍需要提交其同意修改或放弃的声明。
另外,由于商标法的修改没有对该处做出修改,所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想要放弃其注册商标的,仍然需要取得商标实施被许可人或质权人的同意。(3)放宽了因超过手续办理期限导致权利消失后权利恢复条件的限制
★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施行日期尚未确定)
在改法之前,为了恢复权利,在满足特许法等各法条款中的 “相当的注意标准”的前提下,还需要有“正当理由”,这样的判断标准过于严格,导致权利的恢复通常难以实现。
在改法之后,在满足特许法等法的条款中所规定的“注意标准”的前提下,放宽了权利的恢复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实审请求、优先权主张、外文书面申请以及PCT进入国家阶段译文提交、专利费用和办登费用缴纳等的逾期。
3.强化知识产权制度
(1)新增专利侵权诉讼中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制度
★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
(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对于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诉讼,除当事人之外,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采用了广泛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制度,收到来自不同立场的各种意见,取得良好成效。
本次修改中,对发明、实用新型的侵权诉讼,导入了上述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制度。
对于相关行业的专利案件,上述制度将有助于在法官的判断中充分反映相关行业的商业习惯。
而对于越来越无法清晰划分行业界限的今天,认为也需考虑传统上并不相关的行业状况。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改法后的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制度仅适用于“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诉讼”,而不适用于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行政诉讼,也不适用于外观设计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相关的诉讼。
(2)修改了专利及商标等的官费
★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由于审查负担增大,需要对手续程序电子化来确保收支平衡,因而提高了部分官费。在对专利年费的修改中,对于2004年4月1日之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的专利保持年费不变,对于2004年4月1日之后进行实质审查申请的专利,对年费的修改如下:
(3)对专利代理师制度的改革
(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在专利代理师(日本称为弁理士)可代理的业务中追加了可代理与农林水产相关的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识)业务。